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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肿瘤手术后疼痛违规使用止痛药 导致患者因肺梗塞死亡

时间:2023-10-15 19: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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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2月10日,六原告家属赵某某因“吞咽不适3月,确诊食管癌6周”为主诉入住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此前,赵某某曾于12月17日在被告医院门诊检查,被诊断为:食管癌;贲门高级别瘤变。病理诊断:(食管)小细胞癌,(贲门)腺上皮高级别上皮内瘤变,并在被告医院术前辅助化疗2次。此次原告前往被告医院寻求治疗,经被告医院诊断为:中医诊断:噎膈(痰瘀互结),西医诊断:1、食管癌(小细胞癌),2、2型糖尿病。

关于六原告家属赵某某的病情,无论是12月17日原告在被告医院的门诊检查,还是2月10日原告在被告医院的入院诊断,被告医院均告知赵某某及家属,赵某某所患食管癌处于早期,而且是非常早期,可手术治疗,根据医生论述其以往治疗的病患经验,患者活8年、、10多年的很多,都没事。鉴于此,患者赵某某及家属考虑后决定手术治疗,2月15日,被告医院对赵某某在全麻下行“胸腔镜食管癌根治术”。

二、术后情况

术后,赵某某一直感到右胸及右上腹疼痛明显,该剧烈疼痛一直持续至患者去世,且,患者赵某某于术后第三天即2月18日起开始反复发烧,对于赵某某术后的不良反应,被告医院一直未予足够的重视。3月2日晚8点多,患者赵某某再次发烧,患者家属找来值班医生查看,2分钟后,值班医生即离去,之后护士进入病房给赵某某打了一针退烧针。

当晚9点多,患者赵某某再次感到疼痛明显,患者家属找来值班医生查看,4分钟后,值班医生即离去,之后护士进入病房给赵某某打了一针止痛针。当晚11时许,患者赵某某突然感到头晕地厉害,很不舒服,患者家属赶紧去护士站找护士,当时护士在忙,患者家属为患者测血压,6、7分钟后,护士进入病房给患者赵某某测血压,但是测了8分钟都未测到患者的血压。

在这种危急情况下,护士没有继续测血压,也未采取其他任何处置措施,亦未联系医生及时介入。护士离开后7分钟,患者赵某某突然眼睛看不见,紧接着“啊”的一声便昏死过去。后经抢救无效,于3月3日1时10分宣布临床死亡。院方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赵某某死亡原因为“肺栓塞”。

三、患方观点

1.、院方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赵某某死亡原因为“肺栓塞”,患者家属并不认可,而且被告医院自认并不能确定患者死亡原因,也不能解释为什么患者赵某某最终会出现死亡的结果。

2、患者赵某某入院时即已告知被告医院自己患糖尿病,被告医院对患者的既往病史是明知的,术前医院并未告知患者赵某某因其既往病史而存在任何不利做手术的情形,而且被告医院在诊疗、在患者的既往病史并采取合理的诊疗措施,但显然被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对患者可能出现的意外预估不足的情况。

3、患者在术后一直感到疼痛明显,不间断地使用止痛泵或打止疼针,并反复发烧,被告医院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寻找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但并没有,而且患者赵某某自2月16日至2月19日期间均为特级护理、2月19日转入一级护理后,一直到患者去世,都是一级护理,患者家属支付的也是特级护理、一级护理的费用,但被告医院实际对患者赵某某的护理并未达到特级护理或一级护理的级别。

4、在患者临终前,被告医院的诊疗活动存在重大过错,在患者出现严重不适的情况下,被告医院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出现患者长达八分钟的时间无法测到血压的情况下,护士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亦没有找医生及时介入,直接导致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悲剧。

此外,在患者去世后,经患者家属调阅病历发现被告医院存在病历记载内容不实、病历记录欠详、甚至缺失、无患者或委托人签字、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相矛盾、护理记录自相矛盾等情况,如:根据2月24日的病程记录,当天被告医院医生查房后开中药三剂,分早晚两次温服,但实际患者赵某某及家属并未见过该药。

3月3日被告医院书写的病历与视频所记载的时间不一致,病程记录显示当天参加抢救医务人员有胡某某副主任医师,但实际情况是胡某某医生并未参与抢救,也不在现场,胡某某医生是在患者赵某某去世后才到现场的;被告医院于2月21日对患者进行了痰培养,但是未见检测报告。

被告医院内固定材料知情同意使用书缺少患者或委托人签字;患者于17时10分在全麻下行胸腔镜食管癌根治术,但护理记录单显示患者于10时35分在手术室全麻下行“胸腔镜食管癌根治术”,相互矛盾,且该护理记录与之前护理记录单记录的患者在16:30进入手术室也是自相矛盾等等。

四、医方观点

1、答辩人对患者赵某某病情的诊断正确,治疗方案正确,符合医疗规范、护理规范,不存在误诊、漏诊以及对其病情的复杂性、严重性预估不足等情形,答辩人诊疗行为与其猝死不存在因果关系。

2、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分析说明前后自相矛盾,明显与检材事实不符,严重违反医学常识,结论意见明显错误,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予以鉴定。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鉴定意见

x市中医院对赵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x市中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赵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为次要原因。

六、庭审意见

参考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告x市中医院应按照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各项损失合计688569.93元,被告x市中医院应当承担206570.98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20000元,共计226570.98元,被告x市应予赔偿。原告请求被告赔偿35万元,超过本院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中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6570.9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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