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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头晕收入肿瘤科住院 医方违规使用尿激酶导致患者死亡

时间:2023-10-22 04: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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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11月2日患者杨某某以“头晕、既往高血压160/110mmHG病史等”为主诉到被告x医三附院处就诊,入院诊断为头晕查因,就诊科室为肿瘤科。11月2日被告x医三附院下达长期医嘱单载明尿激酶针40万U,于11月3日对患者杨某某注射尿激酶针,在注射后患者突然出现意识不清、全身抽搐等症状。

11月4日被告x医三附院又下达临时医嘱单载明19:56尿激酶针40万U、20:24尿激酶针40万U,在11月4日对患者进行注射尿激酶针后患者即出现昏迷,随即于11月5日转至x医一附院进行抢救,患者于11月8日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被告x医三附院未按规范使用尿激酶针,且被告违反诊疗常规未尽到注意义务,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一)患者杨某某并非在x医三附院处死亡,且未进行尸检,目前死因不明确。x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客观公正性、医学科学性,x医三附院在此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二)x医三附院对患者杨某某的治疗符合常规,患者的损害后果与x医三附院无关。关于鉴定意见书中提到的三点,x医三附院经过专家分析及资料查阅,认为鉴定意见书忽略了客观病历内容,鉴定意见过于主观性。

1、关于“尿激酶使用指征把握不严”问题。患者有反复发作的脑梗塞病史4个月余,多家医院诊治,因再次出现症状至x医三附院门诊就诊。患者及家属不能提供发病的确切时间,不具备大剂量尿激酶溶栓时间窗(6小时)内的治疗。在排除近期出血史、大型手术史、血小板及凝血功能的异常等禁忌症后,有小剂量尿激酶治疗适应症。

小剂量尿激酶对溶解小栓子、降纤、改善高凝状态作用肯定。在x医三附院神经内科、本科等相关科室治疗急性进展型脑梗塞已经长期应用,取得很好的临床疗效,风险可控,CNKI国内多篇文献报道佐证本治法,并非把控指征不严的应用。

2、关于“病情观察欠严密”问题。完善颅脑MR1方面:入院.11.2患者及家属入院提出已在外院多次检查及治疗并提供.10.26郑州解放军153医院MRI检查。.11.4请院内专科会诊后建议行MRI,遂与家属沟通MRI检查,其要求考虑,至.11.5出院亦未给答

××学组《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中(四)诊断标准第(5)条脑CT/MRI排除脑出血。是两者选其一,应用CT诊断及指导治疗符合指南,并非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血压控制方面:入院时即刻有入院生命体征测量,控制血压药物服用医嘱;有不适症状时及时心电监护,血压波动处理及

3、关于“告知不充分问题”问题。超过时间窗口的小剂量尿激酶应用作用为降纤及改善高凝状态治疗,有预防再栓寨作用但不是百分百,医患沟通记录(.11.4)有告知脑血管意外病情发展随时加重可能。需要尿激酶静脉溶栓时有单独溶栓书面告知书。但病情变化过程,××承担风险,沟通过程中家属因反复商量贻误时机未给予及时回复,也未听从x医三附院转院转科(x省人民医院国家高级卒中中心)建议。

(三)患者杨某某与其家属在就医过程中依从性极差,不遵从医院的诊疗建议,甚至消极就医状态,由答辩人处病历及x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历可见,且鉴定意见书中亦载明患者在x医一附院“患方签字放弃手术及转ICU进一步治疗”。

(四)患者自11月2日入院-11月5日出院,患者自身的病情已严重,入院三天答辩人的积极治疗,不但未能给予客观评价,反而要求x医三附院承担巨额赔偿,对于任何一位医生都是一种心理的伤害。综上,x医三附院认为,x医三附院对患者的治疗并无过错,死因不明情况下,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公正,应当依法审查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x鉴定科学研究所鉴定意见为:x医三附院对被鉴定人杨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杨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因素,未发现x医一附院对被鉴定人杨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明显过错。

五、庭审意见

被告x医三附院对前述鉴定结论有异议,该鉴定结论系经本院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定程序作出,且鉴定意见书中载明,该机构依据医学原理和法医学因果关系准则等,依据现有病历材料,对被告的医疗行为进行分析认定及评价,其分析、认定过程亦无不当。被告x医三附院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结论不当,故本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原告主张的损失各项共计398817.26元。被告x医三附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应当赔偿原告119645.18元(398817.26元×30%)。原告另主张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依据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x医三附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根据鉴定意见,原告作为杨某某的家属,要求被告因其过错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定被告x医三附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被告x医三附院共计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9645.18元。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被告x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9645.1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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