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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方对化疗的禁忌症把握欠合理 导致晚期肿瘤患者死亡

时间:2018-12-25 01: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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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曹某某,女,1949年11月20日生,5月31日患者曹某某入住x大附院,CT提示肝脏多发转移灶、两侧少量胸腔积液,CEA癌胚抗原>1500.0ng/ml,入院诊断为“继发性肝癌,2型糖尿病”。患者入院后抗炎治疗,但体温控制不佳,6月11日至6月14日多次予地塞米松激素静脉注射。6月11日开始予FOLFIRI方案全身化疗。后患者出现精神萎靡、嗜睡,进一步出现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下病危(重)通知书。

后患者精神好转、神志清。复查血常规提示白细胞、血小板偏低。患者反应迟钝、呼之可应,张口呼吸、呼吸急促,查体神志欠清,两肺可及干湿啰音。一度出现血氧饱和度下降,告知预后极差。患者出院,出院诊断“结肠癌肝转移、2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血糖高渗状态、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严重腹泻、低蛋白血症”。出院后患者死亡。

二、患方观点

6月6日14时18分,医生告知家属:患者严重感染,生命垂危,难以救治。家属没有办法只能联系120,由120拉回家,到家后患者死亡。被告针对患者的癌症、糖尿病、感染缺乏基本的重视和认识,诊疗措施不当,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患者因被告违规的诊疗行为而死亡,被告应就其诊疗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医方观点

医疗本身是有缺憾的艺术和科学,因为有缺憾才会激励医务人员进一步做好我们的工作。患者死因不明确,但据被告医务人员反映,患者在6月20日,在家属对其喂食后突然病情恶化,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中也有显示,此种情况不排除患者误吸导致肺部感染、肺部栓塞的可能。被告方承担5%的责任较为合适。

四、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曹某某入院诊断为“继发性肝癌,2型糖尿病”,有肿瘤治疗适应症,医院采取化疗有指征。但患者有糖尿病,血糖偏高,属于化疗的相对禁忌症,医院对禁忌症的把握欠合理。医院对高血糖检查不够全面,控制不佳。尤其是进行化疗后血糖控制不稳定,在没有检测血糖的基础上使用激素且用量偏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者病情的发展。

患者入院后体温持续偏高,肺部听诊有啰音,未行胸片或CT检查以明确病因。患者出院诊断:结肠癌肝转移、2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血糖高渗状态、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严重腹泻、低蛋白血症。出院后死亡,但未见死亡的相关资料,死因难以明确,但患者出院时病情危重,死亡是自然转归。

五、庭审意见

原告因曹某某死亡所发生的损失如下:医疗费32710.28元、死亡赔偿金523464元、丧葬费363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2100元、交通费600元,上述损失合计595804.28元,被告对此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59580.42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64580.42元。

六、法院判决

根据鉴定报告,结合曹某某所患疾病、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x大学附属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6458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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