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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肿瘤手术导致患者呈植物人状态 医方须赔偿90余万元

时间:2018-07-18 06: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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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1月20日,曹某某入x市第一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右甲状腺结节。1月27日行甲状腺癌扩大根冶术。病人手术顺利,安返病房。2月2日10时18分,x市第一人民医院拔管医生不知道申请人做过部分环甲肌切除手术,违反手术规章制度,对气道拔管后气道塌陷缺乏警惕性,在脱机拔管的过程中曹某某出现气道塌陷,气道闭锁状态。相关抢救预案准备不足,慌乱之下三次切开气管,因长时间缺氧,造成曹某某缺血缺氧性脑病,呈植物人状态。

二、患方观点

因x市第一人民医院过错造成的曹某某呈植物人状态的一切后果都应由x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责任。诉讼请求:判令x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曹某某合计人民币2368567.42元。

三、医方观点

一、本案在起诉前,双方已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我院对患者的诊断是明确的,进行手术是有指征的,手术方式的选择也是准确的,术前告知充分,手术顺利。

对曹某某主张各项损失的意见: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意见;营养费应按60元/天计算,60元/天*549天=32940元;对残疾赔偿金没有异议;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没有异议;根据x医院的陪护证明,有一段时间需要2人护理,其余时间一人护理,故住院期间护理费为122700元,长期护理费应先计算五年136875元;

对鉴定费没有意见;对鉴定产生的运费无异议;对曹某某近亲属参与鉴定产生的费用有意见,不存在住宿,故不予认可;对其他费用没有意见。因双方是同等责任,故上述费用按50%各半承担。

四、鉴定意见

7月23日,x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本例符合一级乙等(一级)伤残。建议承担同等责任。

五、庭审意见

经审核,曹某某因本案事故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如下:截至7月22日的医疗费(含住院病人辅助用品费用,该费用的计算时间以票据时间为准)334418.15元、残疾赔偿金49899元/年×=997980元、误工费136.71元/天×549天=75053.7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50元/天×305天+2人×150元/天×244天=118950元。

营养费90元/天×549天=494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305天+50元/天×244天=21350元、长期护理费150元/天×50%×(365天×5年)=1368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026元×5年÷3=53376.67元、交通费16110元、转院运费4050元、鉴定费4000元、鉴定运费1600元。

以上合计1813173.61元。由x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906586.81元(即50%),但上述款项应扣除曹某某欠付x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费101047.47元再行支付。另,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3万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曹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长期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转院运费、鉴定费、鉴定运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936586.81元,(须扣除欠医疗费101047.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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