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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手术后病情变化引发医疗纠纷 医方应赔偿84余万元

时间:2024-07-04 2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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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原告唐某某(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于5月15日以体检发现甲状腺肿物半个月为由入住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经相关检查后于5月22日行右甲状腺癌根治术,术前诊断为甲状腺肿物。术后第三天即5月24日原告身体出现恶心、手脚麻木等异常情况,但并未引起被告医生的重视

5月25日早7时原告症状加重,开始出现抽搐,经抢救10余分钟后生命体征趋于平稳,但仍然意识不清,时有抽搐。7时40分原告再次抽搐,呼吸困难,血压急速下降,心率几乎为零,经抢救原告逐渐恢复心率、血压,但至今仍昏迷不醒,毫无意识。

二、患方观点

被告术前手术风险预估不足,导致原告术后出现低钙、低钾、低钠引发的手脚麻木、抽搐现象,在上述症状出现后,被告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上述症状未能及时纠正、改善,正是由于上述症状的进一步加重,最终导致原告目前的植物人状态。

三、医方观点

1、我们双方的争议经过司法鉴定,我院对x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为我院有过错的分析意见有异议,病历明确记载,术前已经给予营养心肌药物,万爽力口服、复方丹参滴丸口服,手术当日,给予磷酸肌酸钠静点。

2、规定只有特殊治疗才需要书面告知。不包括血钾、血钠低须进食高钾、高钠食物。

3、认为原告后果与电解质紊乱有关,是错误的,原告5月25日发病当天在7时40分和9时10分出现了两次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在两次时间段之间,患者意识恢复、问话能够正确回答,说明与电解质紊乱无关,如果是与电解质紊乱有关,意识丧失应当是持续状态。

4、在8时50分化验结果提示,血钙正常,血钾轻度低钾,可以排除与血钾异常有关,血钠中度低钠,与前一日血钠化验结果无明显变化,而在两次意识障碍呼吸心脏骤停发作之间我方未给予特殊补钠,证明原告的症状也与低钠无关。而原告在有心脑血管疾病史在术前未告知医生,所以原告现在的后果是心脑血管意外。

5、我院的治疗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原告评残查体时鉴定意见记载是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原告现在病情有所好转,可以经口进食普食,四肢可以活动,在家属的协助下,可以坐位及站立,所以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不应当按照查体当时的状态主张,所以护理依赖和残疾状态应当重新评定。

四、鉴定意见

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参与度为同等因果关系。患者唐某某目前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本次所受损伤营养期评定为5月25日-5月26日。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经司法鉴定,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后期在家属的悉心照料下身体状态得以部分恢复,是原告自己努力和家属全力付出的结果,不应作为重新鉴定,减轻被告责任的理由。故对于被告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赔偿原告唐某某医疗费181094.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350元;护理费187723.56元;误工费23625元;伤残赔偿金3499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营养费18250元;交通费3500元;复印费500元;鉴定费14925元;残疾用品费、医疗辅助器具费14219.70元,合计844118.1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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