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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接生时手法不当新生儿遭暴力机械伤 医方赔偿81余万元

时间:2023-10-21 09: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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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10月3日,原告王某某之母高某洁因足月孕到被告医院待产。生产中,原告因被告医院的接产行为及助产手法不当而遭到暴力机械伤,导致一出生即臂丛神经损伤。后原告在x1、x2、x3等地医院进行治疗,现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诉讼请求。

在确定原告病情稳定后,原告方要求被告解决此事时,被告虽承认事实,但需要合法依据为参照,当原告方提出鉴定时,被告不配合。现原告方已进行了司法鉴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一、患方陈述观点

1、诉讼请求,原告损失合计1039643.48元,被告赔偿85%,即883696.95元。

2、庭审中,原告增加医疗费880元,交通费1081.50元,鉴定专家出诊费300元。

3、另查明,原告方从被告处九次共计借支医疗费44万元。

4、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二、被告x市x医院辩称

6月10日,x市x委x对本案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予以鉴定。7月15日,x大学司法鉴定机构x作出x2599号《鉴定意见书》,被告对该结论认可,被告愿意对原告合法损失按6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以证据和质证依据为准。原告从被告处借支医疗费44万元,应从赔偿款予以扣减。

三、鉴定意见

1、7月15日鉴定意见为:x市x医院的治疗过错因素系高亚洁之子出生后重度窒息、右侧臂丛神经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

2、7月4日司法鉴定意见。原告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经本院通知,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x未指派鉴定人员出庭,本院依法对x大学司法鉴定x作出x173号《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

3、被告重新申请,12月13日本院另行委托,鉴定原告为七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以临床实际发生为准;护理期24个月、营养期24个月。

六、庭审意见

被告对原告进行的治疗活动,被告依法应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合计956648.58元。原告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31667.40元属医疗费,已计入医疗费金额中。综上所述,被告x市x医院应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56648.58元的85%,即813151.29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56648.58元的85%,即813151.29元。

【详见6月16日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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