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康复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肿瘤康复网 > 会计核算员案例 优秀会计人员的真实案例

会计核算员案例 优秀会计人员的真实案例

时间:2020-11-10 07:23:42

相关推荐

这个劳动仲裁裁决案例,就是因为克扣拖欠工资操作得当,最终工资和补偿金50000元都被支持了!#劳动合同法#

自己的工资被拖欠、被克扣,马上就被迫离职,这是比较粗鲁且盲目的操作手法,大概率进了公司的圈套,最后补偿金会泡汤。

这个案件就是虎哥帮助处理的,一波三折,最终的结果是好的啊!因为克扣工资20000多元,没有盲目选择被迫离职,而是先进行在职讨薪,经历法院出具生效判决书后,确认公司确实存在克扣工资的事实后,立即递交被迫离职通知书,再从头来一次,以公司克扣工资被迫离职。

劳动仲裁裁决: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公司克扣工资事实明确,劳动者被迫离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被克扣的工资20000余元,补偿金30000元。

此案虽然操作麻烦一点,但结果是好的,如果劳动者工资被克扣了,就盲目直接选择被迫离职,会有两个风险:

一、克扣工资的事实并没有被法院最终认定属于恶意克扣;

二、公司收到你的被迫离职通知书,立即返还你所认为被克扣的那三瓜俩枣的工资,克扣工资违法事实消失,补偿金当然就没有了!

上海,一男子为继承拆迁款,出手殴打舅舅,其舅妈反向男子泼强腐蚀剂,警方认为是故意伤害,而舅妈却认为她是正当防卫!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蔡某的外公外婆在上海浦东老宅拥有一套住宅,老两口去世后,这房子便一直由其舅舅沈某1管理,蔡某的妈妈沈某2由于工作繁忙,鲜少打理。

然而,自从政府下发了拆迁政策文件之后,打破了原有的宁静。沈某1认为,他是儿子,传宗接代,就应该顺理成章的继承其父母留下来的遗产,所以,拆迁款应该归他独有。

而沈某2则认为,子女拥有同样的继承权,因此,拆迁款应该也有她的一半,双方争论不休,甚至互相推搡。推搡间,沈某2不甚擦破了点皮,于是,双方闹到派出所,所幸的是,最后互相谅解。

可是,当沈某2回家后,看到自己的母亲受伤了,蔡某瞬间不淡定了,于是,叫上他的好哥们儿陈某、李某一起去找舅舅算账。

一进门,蔡某就作势要殴打舅舅,舅舅的儿子闻声赶来,被陈某、李某立即制止。看到自己的老公被打,儿子被控制,舅妈随手拿起旁边的一桶液体朝陈某、李某泼去。

哪成想,这桶不明液体竟具有强腐蚀性,陈某最终被鉴定为伤残10级。由于陈某的伤情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警方认为舅妈构成故意伤害罪。舅妈对警方的处理不服,认为陈某也参与了斗殴,她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以案普法 】

一、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舅妈的行为呢?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生命安全,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的。本案中,陈某构成伤残十级,住院一个多月,已经构成轻伤,所以,舅妈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我国《刑法》亦规定,为使本人或他人得人身权利免受侵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制止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这起案件中,分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需要强调的是,这3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缺一不可。如果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则构成防卫过当。

首先,蔡某带着陈某、李某二人闯入沈某1的家中,意欲伤害沈某1,沈某1的人身伤害迫切需要救助,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因此,舅妈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但追溯整个案件,全程只有蔡某实施了殴打行为,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李某二人也参与了殴打事件,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舅妈属于防卫过当。

实际上,所谓的“不法侵害”,在每个人心中都有不同的尺度,不能单纯以结果论过错,严格定义正当防卫,才是符合立法的本意。

二审法庭为了查明真相,又查明在蔡某来之前,专程与李某、陈某建了一个微信群,证明李某、陈某参与其中的目的,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和平息事态,而是在斗殴中充当蔡某的帮手。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舅妈构成正当防卫。

二、此外,蔡某的母亲是否拥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这个案件里,沈某1、沈某2的父母去世的时候,没有留下遗嘱,生前也没有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对于遗产的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法定继承里,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就不继承。

现在,沈某1、沈某2为亲兄妹,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同样的继承权,所以,这套房严格意义上应当归兄妹二人共有。

除非沈某1能够证明沈某2未尽到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沈某2应当适当被少分或不分。

最后,本案的发生,笔者颇受感慨,无论怎么说,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希望沈某1、沈某2能够理性对待父母留下来的东西,切勿让金钱迷了眼!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转自以案普法

“太吓人了!”陕西渭南,女子到超市买菜做饭,见超市卖的后腿看着不错,于是就买了一大块回家,可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拿回家切开后,用手一按,竟然从肉类冒充来大量的白色物质。女子见状也不敢吃了。随后发视频提醒网友一定要注意。

对此,超市工作人员表示,如果顾客拿回超市,超市会进行相应的处理,至于白色物质到底是什么,因为没见到东西,也不好说。

【安律说法】

1、这个视频真是看得人头皮发麻,猪肉里面怎么会出现不明白色物质?而这些白色物质到底是什么?

有懂行的网友表示这是商家注的胶,利用胶的凝固性将水分“锁”住。也有网友表示这是脓包,是打针的地方有炎症所致。还有网友表示这是囊肿,不能吃!

2、不管是什么东西,这块肉的质量明显存在很大的问题,而从法律上来讲,女子有权要求超市进行赔偿。

而超市换块肉或者退钱显然是不行的。要知道猪肉属于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换句话说,超市不仅要退钱,还要支付女子购买猪肉价款十倍的赔偿。而如果女子购买猪肉价款的十倍不足1000元的,依法应当向女子支付1000的赔偿金。

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超市能不能以不知道是什么东西为由拒绝赔偿?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经营者存在“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任意情节之一的,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明知”,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拿本案来说,超市要免除责任,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谨慎、审查义务,包括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最后,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重于天!女子这次是买肉回家切及时发现了,要是买肉在超市打成馅吃了,出了问题那就麻烦了!

因而在此,除了希望超市加强猪肉销售的监管,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也提醒广大朋友们,买肉时一定要多切几刀看看。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这个案例中的妈妈,为我们做了反面的示范,她用自己糟糕的情绪处理方式,为自己的孩子演示了一节糟糕的情绪管理课,我们反观孩子“摔手机”的行为,能够看出他受妈妈的影响有多么地深!一个连自己情绪都无法控制,整天沉浸在负面情绪之中的妈妈,是很难让孩子拥有高情商的。——《2~3岁叛逆期,妈妈情商课》

性格内向的老实人,越有这三种特征,越会混的失败,难以出人头地

小张在进入一家设计公司之后,总是被老员工求助,而小张性格老是并不好意思拒绝,于是处处妥协,经常在公司里加班,不但影响自己的工作状态,而且还让身体出现了问题。

不得不说,在公司里工作,有些员工认为自己可以通过帮助他人得到同事的认可以及领导的青睐,但是身边有很多小人不懂得感恩图报,所以在和你合作以及相处的时候处处利用你变本加厉的压榨你,就会让你混得越来越失败。

笔者认为:那些性格非常老实的员工,在公司里都会有以下这几种特征,不管是在和领导相处还是跟同事合作,都会很容易被利用,时间长了对于前途没有任何的好处。

简单来说,大家就应该学会当断则断,学会从自己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第一、在处理事情的时候总是优柔寡断,并没有办法以持之以恒的耐心去打好基础,即便是遇到良机也很难做好抓住机会的准备。

其实判断一个人能否成就一番事业,就需要看这个人有没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决断能力,如果总是犹豫不决优柔寡断,可能就会被他人抓住机会,快人一步,让你蒙受更多利益损失。

性格比较内向的老实人擅长妥协,始终都没有任何突破,就意味着一直只能是在最底层打拼,浑浑噩噩,安于现状。

第二、不懂创新,不愿改变自己的老实人,慢慢的在普通的工作岗位中获得了比较舒适的结果,于是便不想去突破和创新,只能是停滞不前,不仅会没有较好的发展空间,而且在生活过程中无忧无虑,没有了继续挑战的动力和热情。

虽然能够在普通的工作以及生活过程中得到一丁点满足感,但是却索然无味,到了一定阶段可能会后悔莫及。

第三、经常被负面情绪左右,大家的情感其实是错综复杂的,每个人在进入社会工作生活之后,都会被亲情友情爱情或者其他的情感所交织在一起,你需要不断的去处理各种各样的麻烦事,并且有自己的生活方式,用合适的思维去决定自己的行为到底是正确还是错误,有没有必要尝试,得过且过,随波逐流。

一旦你总是被情绪所控制,可能就会让你陷于困境。

结语:人物经历和职场故事来源网络社交问答论坛,仅供参考,如有出入,请大家在评论区一起指正和交流!

每天为大家分享职场经验、职场故事和行业案例,记录360行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真实人物故事!#话说职场#

上海,一男子为继承拆迁款,出手殴打舅舅,其舅妈反向男子泼强腐蚀剂,警方认为是故意伤害,而舅妈却认为她是正当防卫!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蔡某的外公外婆在上海浦东老宅拥有一套住宅,老两口去世后,这房子便一直由其舅舅沈某1管理,蔡某的妈妈沈某2由于工作繁忙,鲜少打理。

然而,自从政府下发了拆迁政策文件之后,打破了原有的宁静。沈某1认为,他是儿子,传宗接代,就应该顺理成章的继承其父母留下来的遗产,所以,拆迁款应该归他独有。

而沈某2则认为,子女拥有同样的继承权,因此,拆迁款应该也有她的一半,双方争论不休,甚至互相推搡。推搡间,沈某2不甚擦破了点皮,于是,双方闹到派出所,所幸的是,最后互相谅解。

可是,当沈某2回家后,看到自己的母亲受伤了,蔡某瞬间不淡定了,于是,叫上他的好哥们儿陈某、李某一起去找舅舅算账。

一进门,蔡某就作势要殴打舅舅,舅舅的儿子闻声赶来,被陈某、李某立即制止。看到自己的老公被打,儿子被控制,舅妈随手拿起旁边的一桶液体朝陈某、李某泼去。

哪成想,这桶不明液体竟具有强腐蚀性,陈某最终被鉴定为伤残10级。由于陈某的伤情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警方认为舅妈构成故意伤害罪。舅妈对警方的处理不服,认为陈某也参与了斗殴,她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一、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舅妈的行为呢?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生命安全,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的。本案中,陈某构成伤残十级,住院一个多月,已经构成轻伤,所以,舅妈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我国《刑法》亦规定,为使本人或他人得人身权利免受侵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制止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这起案件中,分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需要强调的是,这3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缺一不可。如果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则构成防卫过当。

首先,蔡某带着陈某、李某二人闯入沈某1的家中,意欲伤害沈某1,沈某1的人身伤害迫切需要救助,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因此,舅妈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但追溯整个案件,全程只有蔡某实施了殴打行为,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李某二人也参与了殴打事件,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舅妈属于防卫过当。

实际上,所谓的“不法侵害”,在每个人心中都有不同的尺度,不能单纯以结果论过错,严格定义正当防卫,才是符合立法的本意。

二审法庭为了查明真相,又查明在蔡某来之前,专程与李某、陈某建了一个微信群,证明李某、陈某参与其中的目的,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和平息事态,而是在斗殴中充当蔡某的帮手。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舅妈构成正当防卫。

二、此外,蔡某的母亲是否拥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这个案件里,沈某1、沈某2的父母去世的时候,没有留下遗嘱,生前也没有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对于遗产的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法定继承里,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就不继承。

现在,沈某1、沈某2为亲兄妹,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同样的继承权,所以,这套房严格意义上应当归兄妹二人共有。

除非沈某1能够证明沈某2未尽到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沈某2应当适当被少分或不分。

最后,本案的发生,笔者颇受感慨,无论怎么说,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希望沈某1、沈某2能够理性对待父母留下来的东西,切勿让金钱迷了眼!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近日,浙江某地超市有位约七十有余的老妪,被超市方当场查获“拿”了超市的商品,东西说起来也价值不大,无非些许蔬果外加俩饼。老妪现场对超市工作人员的说辞非常不以为然,甚至做了挥打的举动。经查,老人在超市拿物品确实没有付账,因超市不是执法机关,没有权力进行处罚,只好选择报警处理。以往新闻也报道过因老年人“拿”超市的商品被发现后,产生的纠纷,有个别案例甚至岀观了处理过程中,老人猝死的特殊情况。那么七十多的老年人在超市盗拿商品,依照法律法规到底会怎样处置呢?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个别案例盗窃的物品价值数额不大,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证据表明多次秘密窃取超市物品的,金额有时累计甚只有一二百元,仍然构成了盗窃罪,还是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多次盗窃,金额小也可入刑,日常生活中切勿因一时贪念而因小失大。

“令人发指!"河南商丘,睢阳,一女子李某因一直怀疑其儿媳妇刘女士与其他异性存在“打桩”行为,但没有任何证据。

于是,刘女士将其婆婆怀疑自己的行为告诉了其丈夫。其丈夫听后,非常信任其妻子不可能会做如此出格的事情。

随后,刘女士的丈夫在电话里说了其母亲,何况其母亲也没有证据,并劝说其母亲不能伤了家里的和气。然而,李某因此更加恼怒在心。

第二天,刘女士领着五岁女儿回到家中后,李某随后就对她进行了辱骂,并对其进行了厮打。在两人厮打过程中,李某朝刘女士的面部打了两巴掌,刘女士被打后,倒在床上抽搐,随后昏迷过去。

李某见状后,拨打了110,但未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没有对刘女士实施抢救。随后,打电话给刘女士的继母赶。刘女士的继母随即赶到现场,立马拨打了120电话,并对其实施了救。

民警接着电话后赶到现场。民警问李某:”她是你媳妇,你怎么下手这么重呢?”李某在现场更是嚣张地说:“她是吓唬我的,如果打死了,我抵命!"

经医生抢救无效,刘女士被宣告死亡。警方随后将李某带回去做进一步调查,李某如实地供述的事情的始终。

后经鉴定:刘女士符合因急性出血坏死型胰腺炎引起急性心功能障碍而猝死。刘女士与他人厮打所致多处皮肤擦挫伤系诱因。

在经过一系列鉴定、调查等程序后,检方接着以故意伤害罪指控李某。李某称,儿媳有源发性心脏病,自己没有故意伤害她,完全是一场意外。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1、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李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他人死亡,才构成本罪。

刑法第233条明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中的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往往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与被害人系婆媳关系,二人发生争执后,导致被害人死亡,李某实际上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李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死亡危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2、李某量刑上如何处理?

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不考虑其他情节,刑期在3-7年。如果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的,李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符合自首的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在案发后,李某作为其婆婆,并没有及时送被害人抢救,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背一般亲人,甚至常人的理解,可以考虑从重处罚。

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法院最终认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广州律师吴国雄

学案例,涨见识,防风险

欢迎点赞、收藏、转发

#头条创作挑战赛##头号创作家##商丘头条#

我的经历,别人还钱六万去四大行之一的银行存钱。出门看存折打印存款金额六千,于是回去找。员工承认打错了,并一再感谢说晚上下班对不上账回不了家。我当时未发现,不知多这五万四千元会不会按长款处理。从一些案例看如果过一段时间发现肯定会不给了。

这个案例处理的好,有非常好的震慑作用。充分地体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央视网央视网新闻频道官方账号

外逃27年的“红通人员”屈健玲被缉捕遣返回国

00:19

江苏南京,女子去饭店点了一份糖醋排骨,结果吃太快牙齿被骨头磕掉了!女子气急败坏,认为饭店没把骨头处理干净,要求老板赔偿5000元!老板也是很郁闷,他说排骨如果没有骨头,那还叫排骨吗?但女子听不进去,把老板告上了法庭!

吴女士在南京工作,因为上班没时间做饭,就去饭店用餐。进店后看到菜单上菠萝糖醋排骨的照片很诱人,就花45元点了一份!

排骨上来以后,那个气味是真的香,吴女士看后直流口水,加上肚子又饿,她迫不及待地夹了一块排骨放到嘴里,然后狼吞虎咽地吃了起来!

不得不说,排骨色香味俱全,吴女士觉得很好吃,所以咬得很起劲,但突然感到牙齿传来一阵疼痛,于是赶紧把骨头吐了出来,结果看到一颗牙被排骨的骨头给磕到了!

吴女士很生气,当场找饭店老板理论,认为排骨有问题,这个饭钱她不可能给了!

老板又好气又想笑,他说排骨里有骨头不是很正常吗?没有骨头就不叫排骨了!骨头把你牙磕掉,这怎么能怪我呢?

双方争执不下,吴女士就报了案,经过一番协商,老板只能给吴女士免单,因为是吃饭时间,老板不想影响自己做生意!

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了!可吴女士去医院看了牙齿,花了3000多元,她越想越气,又来到饭店要求老板赔偿自己医药费!

老板觉得吴女士就是无理取闹,拒绝赔偿!结果吴女士把老板告到法院,要求老板赔偿她3000多的医药费和2000误工费!

吴女士认为,饭店提供排骨没把骨头处理干净,这是导致她牙齿被磕掉的原因,所以饭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老板直呼无辜!并且给出了自己不应该赔偿的理由:

他买的就是普通排骨,如果吴女士现在被其他异物磕掉牙齿,那自己愿意赔钱,但被骨头磕掉是她自己吃的时候不小心,这怎么能让自己赔呢!

几乎没有饭店会把排骨中的骨头给剔除干净,再提供给客人食用!

对于吴女士吃排骨会把牙齿磕坏,自己不可能也没有办法加以预见和注意,只有吴女士自己对自己的情况才了解,如果这样都要赔,那以后客人吃个鱼被鱼刺卡住,那自己饭店不用开了,赚的钱还不够赔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饭店菜单上有菠萝糖醋排骨的彩图,并且标明了菜名、价 格,图片内容与菜品一致,除正常的排骨里面没有异物!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饭店已经尽到了充分告知的义务!

简单来说,吴女士牙齿被磕掉,不是因为排骨的质量有什么问题,不能过分苛刻商家!

相反地,吴女士自身能不能吃这道菜,这道菜对你合适不合适,你应该尽到一个自身的注意义务!所以一审法院驳回吴女士的诉求!吴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既然都打官司了,请吴女士把菠萝排骨的单买了!店家没有义务给你免单!按吴女士的逻辑,如果在家吃鱼刺了喉咙还要找到卖鱼的吗?排骨要怎么处理干净?难道要老板嚼碎喂你嘴里?

也有网友说,开了很多年的餐馆,什么奇葩客户都遇见了!上次有个男的吃酸菜鱼被刺卡嗓子了,要求我赔偿的。后来只能给他免单,不然一直在玩店里吵闹,我怎么做生意!只能说餐饮业太难了!

还有网友说,就是以前太多讹钱成功的案例,让人觉得出点事不找个背锅的都冤!这次法院判决太快人心!

我觉得,消费者有维 权的意识是好的,但维 权也不能过度!是自己的责任还是商家的责任,要分清楚!不是商家的责任非要人家赔钱,那不叫维 权,叫讹人!

安徽宿松,男子怀疑妻子与超市老板有不正当关系,酒后驾车去讨说法,最终被这样处理。(案例来源: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事情是这样的,程某酒后与妻子黄某因琐事争吵。因之前村里就有人传言,妻子黄某就与邻乡的家多福超市老板王某有不正当关系。

与黄某吵架正在气头上的程某,一想到这更是火上浇油,根本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

当晚9点多,程某酒后无证驾车带着黄某来到某乡王某的超市内。

程某见到王某就打,后被派出所民警现场制止。

简单调查后,得知程某是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民警便通知了交警将程某查获。

经抽血检验,程某当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普法学僧

一、程某酒后滋事,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笔者认为程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要求是随意殴打,强调的是无缘由地实施违法行为,本案不属于,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程某虽然有酒后滋事打人的行为,但是因为被害人王某与程某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属于被害人有过错,程某打人情有可原,不能认定是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行为。

2.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据此,本案的发生原因主要为,程某对妻子和王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心存不满而引发,可以视为上述的婚恋,邻里等纠纷。这个角度看,程某的行为也是事出有因,不构成寻衅滋事。

3.当然,本案程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根据司法解释的但书条款(例外规定),如果他被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就要按照寻衅滋事处理了。

二、程某虽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其醉酒无证驾车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那么对程某会怎么量刑?

根据安徽省《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具体到本案,程某的酒精含量为165mg,起点为拘役1-2个月,(165-80)/60约为1.42个月,加上无证1个月,程某的量刑约在3-4.5个月期间。

另外,再考虑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本案系婚外情引发等情节,可再减少30%的刑罚。

程某大概率会被判处拘役2-3月,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程某提起公诉。

本案具有一定警示意义:

第一,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本案程某的行为还是很危险的,一是醉酒,二是无证,三是情绪失控,如果稍有不慎,后果不堪设想。

第二,程某的妻子黄某与他人作出不道德的事,最终导致自己的丈夫身陷囹圄,为她的错误而买单,这么看程某的一时冲动真是太得不偿失了。

大家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吗?欢迎留言讨论!

—————————————————————

@普法学僧 看案例,多学法,少犯错!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安徽#

女子去银行取钱,205万存银行只剩50元,女子母亲重病急需交住院费。竟然有人监守自盗,张女士崩溃大哭:这可是我老母亲的救命钱啊!我该怎么办?

( 案例来源:网易号 )

河北唐山,张女士的205.5万存工商银行银行只剩50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张女士一直从事小吃生意。她每天都得起早贪黑,很是辛苦。这些年她一共攒了整整205万。张女士将这笔巨款存入银行。

然后,一个坏消息传来。张女士的老母亲被查出重病,住院期间天天花钱。眼看手里钱不够用了,医院还急需交钱,张女士就想把之前的存款取出来,用来交住院费。

于是张女士便带着银行卡,准备到银行取钱。来到柜台办理业务的时候,银行的工作人员竟然告诉张女士,卡上只有50元。张女士不敢相信,她急忙又跑到提款机上查看余额,惊讶地发现205万元,真的只剩了50元。张女士一度以为自己是在做梦,大脑一片空白地呆住了。随后返回银行柜台去找工作人员询问。

张女士存了钱,咋能说没就没了呢?工作人员翻出转账记录,然后说钱是你自己拿的。所有程序合法合规。张女士听到这个说法,心里急得不行,说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件事。她的银行卡和密码从来没有泄露过,甚至连转账短信都没有收到过。

经过跟银行的工作人员沟通,工作人员立刻把这个事情汇报给了领导。并让张女士先回家,银行会马上进行调查,有消息会第一时间通知她的。张女士说,她老母亲生病还躺在医院呢,非常需要这笔钱。她表示银行应该尽快查明事情的原因,给她个交代。

就这样,张女士在家连续等了半个月,还是没有银行的任何消息。据张女士称,这几天她病重的老母亲医药费都是自己借的,真是不能再等了。张女士再次来到银行,工作人员把她领到了一个接待室内。银行工作人员说的事情,简直让张女士崩溃。

原来查明是银行有人监守自盗,工作人员赶紧安抚了张女士的情绪。原来这件事早就调查清楚,并且已经拨打了报警电话。银行是怕张女士着急上火,所以暂时没有告诉她。

原来,张女士的205万元巨款,被银行经理梁某偷偷转走了,而梁某一个月前已经递交了辞职报告,现在找不到人了。张女士血压瞬间升高,大脑一阵眩晕。她这几十年来没日没夜的辛苦工作,才攒下了这笔血汗钱啊。她做梦也没想到在银行这样安全的地方,还能丢了呢?

张女士当场要求银行给个说法,工作人员也做出承诺,会尽一切努力追回这笔存款,但现在老母亲病重,急需钱交医院的住院费,张女士实在是等不了了。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表示,此事比较特殊,可以给张女士办理一笔50万的贷款,以解燃眉之急。张女士当场同意。

随后警方开始全力走访调查,并将嫌疑人梁某抓获归案。现场可以说是触目惊心,钞票竟然满屋子都是。当警察进入梁某的房间内看到,梁某的家里藏了大量现金,几乎填满了保险柜的每一个缝隙,多的竟然把钱摊在床上,面值高达数千万。很难想象,这个梁某到底是坑了多少个储户才获得这样的财富。

1. 经审讯得知,梁某的钱是盗取客户存款所得。短短一年的时间里,银行里一共几十个储户的钱都不见了。有些人甚至不知道自己的钱早就没了。

那么,这个银行经理梁某,是如何神不知鬼不觉地转走客户的存款呢?原来,包括张女士在内的受害人,都是梁某办理的业务。在梁某的工作期间,梁谎称是工作需要,管储户要了银行卡的密码。此外,梁非常了解人性。事后他还提醒对方:银行卡的密码很重要,为了安全,建议修改。但是大多数人觉得改密码太麻烦,而且大家都觉得,存银行的钱就两个字,安全。

梁某就这样偷了一笔又一笔的存款。梁某知道这件事不会隐瞒太久,在转了张女士的钱后,就迅速逃跑了。

2. 梁某怎么也不会想到,逃跑没有几天就被警察抓了。梁某说逃亡的日子,自己心里其实也很痛苦,整夜害怕睡不着觉。等待梁某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通过银行和警方的共同努力,张女士和其他储户拿回了自己钱。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 虽然这件事是银行经理梁某做的,但银行也应该承担一个相关的行政责任,给客户一个交代。储户把钱存在银行里,目的就是因为银行是安全可靠的。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要积极有效地沟通和快速的处理,不可以推脱,客户钱没了,谁能不着急啊!

银行存的不仅仅是钱,还有老百姓的信任!

#银行##头条##我要上 头条##监守自盗#

“我存的就是36000元,你们银行也当面数过了,我已离柜概不负责!”湖北十堰,一老汉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后银行发现短款1万元,经查阅监控,怀疑是给老汉办理存款时多存了一万元,银行多次要求老汉返还,而老汉拒不承认,并称遭到威胁,要求银行赔偿其精神损失6万元。(来源:裁判文书网)

2月14日,姚老汉在银行处办理存款业务,银行为姚老汉出具了存期为12个月金额为36000元的定期存折一本。后银行在当日碰库时发现短库10000元。经调阅营业期间视频监控资料,认为是给姚老汉多存了10000元。

一、当日晚上,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到姚老汉,但姚老汉坚称其当时存入的是36000元。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姚老汉返还不当得利款10000元。

银行向法院提供了银行监控录像视频资料一份及被告姚老汉的银行交易凭条一张,拟证明姚老汉将26000元现金交付给银行,银行给姚老汉出具了36000元定期存折的事实。

二、被告姚老汉辩称:银行所述事实不实,应驳回。理由如下:

①被告当时在营业厅办理业务,现金是从窗口外向原告工作人员递交了36000元百元钞票,工作人员用点钞机进行了清点核实确认无误后才为被告办理了存折上账36000元,被告没有引诱、搅扰、恐吓行为。原告短库10000元,是原告内部工作人员手续不清,与被告无关。

②请求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60000元,并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事件发生的当日深夜,原告方电话联系被告,索要钱财,并于2月15日清早找到被告到原告处核对凭证,观看视频录像,要被告承认多存了10000元,被告拒绝。在被告走出银行大门后,一妇女立即挽住被告的肩膀并威胁被告要到派出所过年,后又公开抢夺被告的存折,其情形非常恶劣,想侵占被告的合法财产,给被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请求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60000元,并追究原告方的刑事责任。

针对银行提交的证据,姚老汉认为视频资料是经过剪接处理了的,不能看清原告的具体工作人员,且与当时在原告处观看的视频不一致,故不能证实被告只交付给原告26000元现金。

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①该监控视频清楚的显示了被告姚老汉交付给原告银行工作人员26000元(其中一沓捆好的100张面额为100元的现钞,160张面额为100元的散钞),而存款凭条及被告持有的存折及存款凭证回单上均显示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是36000元的定期存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提出异议,但又未申请鉴定,故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及银行交易凭条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

②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短库10000元,是原告内部工作人员手续不清与被告无关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要求判令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0000元请求,因其没有提出反诉,本着不诉不理的原则,不予审理;另外要求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请求,因不是本案审理范畴,亦不予审理。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姚老汉应当返还原告银行人民币10000元。

四、上诉人姚老汉对原审判决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银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①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不是视频原件,而是复制的视频影像资料,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②存折、凭证回单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当面签订的存款直接证据,具有证据效力,被上诉人碰库短款与上诉人无关,不当得利是不成立的。

五、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银行提交的视频录像清楚的显示了2月14日姚老汉在银行处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时,交付给银行工作人员现金26000元(其中一沓捆好的100张面额为100元的现钞,160张面额为100元的散钞),姚老汉认可该视频中的存款人系其本人,但认为视频存在剪接处理,认为办理业务时未向其提交视频资料,不能进行对比确认,一审法院当庭告知姚老汉,7日内考虑是否对视频资料申请鉴定,逾期则视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姚老汉当时回答,听清楚了,后未申请鉴定,且姚老汉在一审庭审时称“现金3.6万元,全部是百元钞票,没打开的成捆的有一捆1万元,其他的都是零散钞票260张,都是我提前数好了的”,在二审询问时称“我实际交存的是36000元,全部是100元票面,全部都没有捆都是散钞”,姚老汉的陈述自相矛盾,对视频提出异议,又不申请鉴定,其亦无其它证据否认视频的真实性,一审判决对银行提交的视频资料予以采信,认定姚老汉实际交存现金26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行往往强调已离柜概不负责,对此原则,大家怎么看?

关注@法海看法 每天分享案例,看人生百态。#十堰头条# #我要上 头条#

吉林长春发生一起很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饭店的两名锅炉工,因言语不合大打出手,并最终酿成惨剧!(案例来源: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老韩和逯某是同事关系,二人平时都在一家大饭店里从事烧锅炉的工作,而且一直是轮流值班。

虽然两人年纪相仿,从事的工作内容也一样。但是二人的性格差别却很大。

老韩属于平时比较勤快的,每次交接班来得都比较早,因此经理常常对老韩交待嘱咐的事情也比较多。

而逯某则是贪玩的性格,工作态度也是马马虎虎。老韩对此十分不满,但碍于工作关系,一直隐忍不发。

案发当天晚上,老韩又早早过来提前接班。一到工作地点,便看到锅炉里的水都加冒了,老逯还在休息室听收音机。

着急的老韩,忍不住就批评了逯某某几句,谁知逯某不服气便骂起老韩来。

老韩上前扒拉逯某一下,对方直接将其推倒,老韩倒地过程中胳膊磕到凳子上,彻底被激怒了。

老韩心想平时你就不好好烧锅炉,犯了错说你几句,又骂人又动手的。

老韩越想越气,走到休息室拿起一把尖刀就朝老逯刺过去。

逯某的大腿和前胸各中一刀,他一把夺过刀想要反击,老韩连忙跑到了饭店一楼大厅,老逯追着追着因为伤情严重倒地。

这时大厅的服务员小金看到,赶忙捡起刀,并拨打了120。老韩上前询问小金,得知对方已打急救电话,便直接回到了锅炉房休息室。

之后经理拨打了报警电话,并派人去值班室查看锅炉运转情况和老韩的动向。

不一会民警赶到,直接将老韩带走调查。经法医鉴定,老逯因动脉破裂导致失血过多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定老韩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普法学僧

本案人证物证俱在,事实非常清楚,老韩也供认不讳,认罪认罚。但在量刑方面,笔者认为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一提:

1、老韩作案后,既没有打120也没有报警投案,而是直接回值班室,是否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规定,认定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认定老韩如实供述毫无争议,关键看其算不算自动投案。

有意见认为,老韩询问过服务员小金是否打“120”,表明他有要救被害人的意思,但“120”属于医疗机构,不是办案部门,而且老韩未打“110”,也不知有无其他人报警。据此,不能认定他为自动投案,本案不构成自首。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

虽然老韩也不符合明知有人报案的情形,但是本案第二现场在饭店的大厅,逯某在众目睽睽之下倒地身亡,有人打120急救也必然有人会打110报警,这是一般常识性的反映。

老韩作为成年人也能够轻易推断出必定会有人报警,其此时尚能逃跑而未选择逃跑,而是直接到值班室等民警到来,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上述立法规定精神,可以认定为自首。

2、法院也认可老韩具有自首情节,但为何仍然重判了无期徒刑呢?

法院虽然认可老韩系自首,但同时认为这是等待抓捕型的被动自首,与典型的主动去投案有所区别,在量刑从宽时要从严掌握,不宜过大。

但笔者认为,无期徒刑对于老韩来说仍然稍重,理由如下:

第一,老韩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诸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第二,本案系因工作产生矛盾,具体分析案发原因,不难看出老韩是出于对工作的负责,就事论事批评逯某,但却遭到对方谩骂攻击。老韩愤而行凶,系激情犯罪。同时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从这个角度看应当对老韩再酌情从轻。

第三,量刑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结合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和人身危险性,作出罚当其罪的刑罚。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大众的期待。

综上,笔者认为对老韩的量刑应当再减轻一些,至少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才适宜。

3、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身边肯定不乏老韩和逯某这两类性格的人群,如何和睦相处,减少矛盾,本案还是比较有警示意义的:

第一,大家都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这都是人之常情。尤其是需要互相配合、实行倒班制的工作。

有人埋头苦干,就总有人偷懒耍滑,时间久了,大家虽然嘴上不说,但是心里门清,多干的人当然心里不舒服。

第二,就本案而言,和逯某这样的人搭班工作,确实挺让人无语。遇到脾气好点的还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可是遇到性子暴烈的,悲剧就在所难免了。

第三,老韩的遭遇也挺让人同情,本想好好烧个锅炉过个养老生活,最后却闹出了人命,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最后,还是那句话,遇事莫冲动,君子动口不动手。打架是解气,但是打输了丧命,打赢了牢底坐穿。

#长春头条#

#呼和浩特市某副局长李少莉戴3万耳钉#呼和浩特市审批局副局长李少莉在新闻发布会上指读文稿,随后:天价耳环丝巾,阳性人员床上用品被当作医废处理引发争议,李少莉非网传蒙古族,实际为汉族。曾先后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人民满意公务员等称号。第一季度“中国好人榜”之一。

​有细心的网友发现,李少莉佩戴的一副耳钉,疑似法国著名奢侈品牌梵克雅宝,官网售价高达3万元。此外,她的脖子上系的丝巾疑似爱马仕品牌,售价在4000元以上。有媒体报道,李少莉的妆容似乎过于精致,而且现场用手指读稿件显得业务不够熟练,针对网友们的质疑,当地纪委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后进生点评:近日在头条上看到不少大咖们为该副局长似乎鸣不平,我谈点不同看法。1.所谓无风不起浪。该副局长的一系列衣着、行为是不是在公众面前引起争议,是不是存在问题的?从这个角度出发,既然你是面对公众,自然要接受公众的问政、审视。换言之,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作为新闻发言、信息发布等角色出现时,个人就代表了政府形象,政府被具象在个人身上。尤其是面对一些矛盾比较大,冲突比较深的事件,当事人或者部分民众本来就对立严重,自然要在此时的镜头前政府工作人员更多挑剔。此时的政府工作人员,难道不从各个方面做好应对么?所以说,自身本来就有做的不到之处。2.稍等调查结论更有说服力。为什么要如此急着辩解呢,做的不到咱们坦然接受批评,以后改正就是了。但为什么要这么急于带节奏辩解呢?等一等纪检部门的调查结论,不就什么都大白于天下了么?有句俗话,有账不怕查。套用过来,清白不怕查。很多人跳得那么高,到后来被查出问题,这啪啪打脸的案例还好么。 3.镜头前才是照妖镜。俗话称,是骡子是马出来溜溜。我们看到副局长非常优秀,从百度上看到她取得了一系列荣誉称号。是不是足够优秀,这次纪检部门的调查是一个契机。没问题,就当是一次考验。有问题,说明很多东西都是表里不一。是人是妖,在照妖镜前无处遁形。

案例15:关于石材结晶的争论

乙方:李工(甲方成本人员),石材结晶的量你审核的不对,墙面的石材我们也做结晶了,你为啥不给我算工程量呢?

甲方:王工(乙方成本人员),你不要欺负我不懂施工工艺,石材结晶一般主要是用在地面上的,而且结晶的过程是需要压力的,做地面时可以靠设备的自重进行,但是墙面一般无法达到。地面石材的养护翻新一般都是通过勾缝、补胶、打磨和晶面处理,可以起到不错的效果,但不同于地面石材,墙面不能使用石材翻新机或镜面加工机械。目前最好的墙面石材养护方法是用石材干磨片干磨,这样磨片打磨时就不会发热,效果也很理想。同时,在打磨大理石的圆柱体、墙面、棱角的时候也可以选择砂纸,这样在打磨的时候不会产生很深的划痕,容易修复,效果也很好。所以墙面与地面的结晶处理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施工工艺,不能给你记取,况且我经过咨询现场工程师,说你们墙面仅仅只是擦洗了一遍,肯定不能给你结晶的钱。

乙方:......

2002年,年仅17岁的云南少女钱仁凤被控投毒杀害了一名幼儿,因此蒙冤入狱之久。当她出狱时,曾经的少女已经步入中年,获赔了172万。那她后来怎样了呢?

说起沉冤得雪的案例,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窦娥。古代的刑罚比较落后,冤案时有发生,今天我们要讲的故事的主人公也堪称现代版的窦娥。

故事的主人公名叫钱仁凤,出生在云南省的一个偏远的小乡村里。小学四年级时,钱仁凤辍学在家,为了补贴家用,她翻越了几座高山,来到外面的镇子上打工。几天后,被赶来的父亲带了回去。

见识过外面的世界后,钱仁风对于大山之外的生活满怀憧憬。2001年,16岁的钱仁凤再次外出打工,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加上年龄受限,很多工作都不好找,她只能干一些基本的洗碗、扫地的活。

一次偶然的机会,她成功应聘上了县里“星蕊宝宝园”保育员的工作。刚开始上班时,钱仁凤干劲儿十足,勤快、干净的她深受老板朱梅的认可。

朱梅的认可对钱仁凤来说是很大的鼓舞,一份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这是她以前想都不敢想的事情!她觉得她终于有能力、有希望可以帮助家里解决困难了!对未来也充满了信心。

然而上天并没有眷顾这个勤劳质朴的小姑娘,2002年2月,春节刚过,钱仁凤结束年假回幼儿园上班。变故就是在这个时候发生的。

2月22日,像往常一样,钱仁凤在午饭后照顾小朋友们午睡。突然,其中的三个小朋友开始大哭了起来,孩子们表现得非常难受,陆续出现了呕吐等症状。事发紧急,她们立即将三个孩子送到医院就医。经过医院的抢救,两个小朋友成功脱离危险。

但不幸的是一个叫侯磊的小朋友就没有被抢救回来。这对侯磊的家人来说无异于是晴天霹雳,他们悲痛之余,强烈要求幼儿园要给出一个说法。医院经过诊疗时发现孩子的病症异常,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当地的警方在通过调查后发现,三个孩子的生病原因是“毒鼠强”中毒,可是当天的饭菜是大家一起吃的,除了这三个小朋友外并没有其他人表现出不适的症状。而在饭后到午睡的这段时间里也只有钱仁凤在园内照顾孩。因此,警方将怀疑的目标放在了钱仁凤身上。

被带回警局后,警方多次对钱仁凤进行提审,钱仁凤始终没有承认自己投毒的事情,为了逼迫钱仁凤尽快认罪,他们让她跪在审讯室的水泥地上,偶尔还会有人脱下皮鞋对她进行抽打和言语恐吓,最长的一次审讯时长11个小时。期间他们一直诱导和威胁钱仁凤按照他们的提示陈述案件过程。

年仅17岁的小姑娘单纯地以为只要顺着他们说,就不会再打她也不会再让她继续跪在地上。为了尽快结束这些痛苦的过程,她只好承认说她是因为不满朱梅平时的待遇才这么做的,而在对细节编不下去时,警察还会讲很多的案例来诱导她。

钱仁凤以为,就算她现在这么说了,但是警方还是会去核实和调查取证的,到时候就很容易发现老板娘和她的关系很好,法律还是会还她清白的。甚至在离开的时候,她还信任地叫着“警察叔叔,我刚刚说的都不是真的,你们要一定帮我查清楚啊”。

现实是残酷的,2002年9月3日,她被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钱仁凤提出上诉后,也被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入狱后钱仁凤和家人一直没有放弃过申冤的希望,她们曾通过上访、写信等方式希望案件能够被重新审理,然而却一次次地失望。

直到,在钱仁凤以为自己此生都不会等到沉冤得雪的机会时,几名法律援助的律师来到她服刑的监狱进行援助。

见到律师们的一瞬间,她激动不已,像影视剧里看到的那样跪在地上,大声地哭喊着冤枉。这令在场的律师们动容不已。像她这样已经入狱多年仍然坚称冤枉的人并不多,他们决定要帮她进行翻案。

通过多次对钱仁凤案件的卷宗进行梳理和调查取证后,他们发现钱仁凤当年警方对于她是投毒案元凶的证据并不充足,且在审讯期间还存在屈打成招的嫌疑。他们向当地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

功夫不负有心人,12月,云南高院宣判了撤销原判决的决定,正式判钱仁凤无罪释放!距离钱仁凤蒙冤入狱已经整整过去了,在法庭上,审判长向钱仁凤鞠躬致歉。

青春已逝,韶华不再,的牢狱生活让钱仁凤与社会脱节,出狱后的她回到了老家,遗憾的是,她的母亲最终没有等到她的洗白冤屈的时候,在一个月前憾然离世。

回家后的钱仁凤抱着母亲的相片痛哭不已。直到今天真凶仍然逍遥法外,她希望可以早日将真凶缉拿归案,给此案的所有受害者一个交代。#社会##今日微头条#

作者:翠梅

如果觉得《会计核算员案例 优秀会计人员的真实案例》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