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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谁?

时间:2022-04-18 01: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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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人身权,又称着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一)一般职务作品着作权的归属

一般职务作品,是单位职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文学、艺术类作品。“工作任务”,是指单位职工在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类作品,着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特殊职务作品着作权的归属

特殊职务作品,是职工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科学技术类作品。科学技术类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也可归入特殊职务作品。

对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关联信息:委托作品着作权的归属

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条文所说的合同,应当是书面合同。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受托人可能再委托。如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一项校徽的设计,乙方又委托丙方设计,甲方接受了这项设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项设计的着作权归丙方。因为尽管甲方、乙方出了资金,进行创造性劳动的却是丙方。

甲乙都出了资金,甲乙的利益何在?《着作权法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着作权法第条规定委托作品着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甲方使用该校徽自无问题,而乙方的使用,仅仅是完成甲方的委托,从而获得报酬。

转自铭一知识产权

山东菏泽律师程振兴,法律服务电话:1599095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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