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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之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时间:2019-04-14 1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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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原则上应归作者所有,但法律有规定或者作者与法人、其他组织有约定的情形下,着作权可以归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

一、职务作品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创作作品的公民与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

2、创作属于公民履行职务的行为。

二、着作权何种情形下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呢?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三、着作权何种情形下着作权归属于作者呢?

除前述着作权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外,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这类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有2年的优先使用权。在作品完成2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例:职业作家甲是某市作协成员,于1998年完成职务作品中篇纪实报告文学。那么着作权由甲享有,作协在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两年内,未经作协同意,甲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作协相同的方式使用;两年后,甲可以自由许可第三人使用;两年后,作协可以在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徐永祥律师简介

徐永祥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10110713546,执业年限:,硕士研究生学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社会法官,郑州市中原区政协委员、河南省园林协会维权委员会副主任、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州市优秀律师等。

主要业绩:水利部小浪底建设管理局劳动争议仲裁案、金博大公司货物买卖纠纷案、保罗国际“天价头”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与中建五局损害赔偿案。

业务专长:致力于处理合同事务,公司事务,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为多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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