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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之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时间:2019-11-01 14: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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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委托作品的着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使用范围没有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委托作品归属的特殊情形:(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着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着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2)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着作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着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着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例: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着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着作权应当归李某所有。

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徐永祥律师简介

徐永祥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10110713546,执业年限:,硕士研究生学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社会法官,郑州市中原区政协委员、河南省园林协会维权委员会副主任、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州市优秀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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