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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时间:2019-01-16 23: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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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1.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1月1日起施行。该法以现行排污费制度为基础,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额和征收管理等制度。重要内容如下:

1.

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2. 应税人

(1)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3)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3. 不应税人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4)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5)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6)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

4. 减税人

(1)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

(2)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

5. 应税污染物

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6. 征管

(1)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5)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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