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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两个大妈逮“克猫儿”卖钱 被判刑!

时间:2018-12-10 12: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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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制报10月24日报道,本以为在河沟捉点野生蛙类不算事儿,却不曾想两位一辈子没犯过法的农村大妈因此被富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成了被告人。近日,富顺县法院依法对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的张某和龚某判处刑罚。

今年6月的一个夜晚9时许,张某和龚某相约速青蛙卖钱。在富顺县某村一河沟里,张某用夜间照明设备和猎网捕捉蛙类64只,龚某捕捉蛙类52只。二人捕获的蛙类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后被富顺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将上述蛙类交林业部门放归自然。

非法狩猎判处缓刑

富顺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龚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龚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这些小动物不能捕杀

法官提醒,法律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同青蛙一样,蟾蜍、麻雀、野鸡、野兔、野猪、刺猬、壁虎、黄鼠狼等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随意捕猎,因为它们都被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名录,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虽然其并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但也依法受到保护,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保证,公民不能随意捕猎和杀害这类动物,否则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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