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康复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肿瘤康复网 > 如何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

如何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

时间:2018-05-30 07:33:04

相关推荐

作者:曹守同发布于:-04-26 15:49: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1月6日,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彩色数码复印机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该项目询价采购内容为彩色数码复印机,要求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共分三包,技术规范及配置要求分别为:第一包,彩色复印速度≥30ppm,彩色打印速度≥30 ppm;第二包,复印速度≥35ppm,打印速度≥35ppm;第三包,彩色复印速度≥80ppm,彩色打印速度≥80ppm。

1月12日,经询价,某科技公司A成交。

随后,参加询价的另一供应商B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起质疑,理由为:中标供应商A投标的三包彩色数码复印机型号(均为佳能产品)技术参数均不满足询价通知书要求。

交易中心答复称:

根据本项目附表“成交候选人确定原则”,本次采购将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A供应商询价响应文件中,三包应询产品技术参数分别为:第一包,佳能iR-ADV C3320彩色复印速度最高30ppm,彩色打印速度最高30ppm;第二包,佳能 iR-ADV C3325彩色复印速度最高35ppm,彩色打印速度最高35ppm;第三包,佳能 iR-ADV C5540彩色复印速度最高85ppm,彩色打印速度最高80ppm。

三种应询产品的彩色复印速度和彩色打印速度均等于或高于询价通知书技术要求。B供应商质疑不成立。

B供应商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月12日向该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1.该询价项目三包中标供应商A公司投标的彩色数码复印机型号技术参数均不满足询价通知书要求;

2. A公司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高于佳能(中国)官网发布的技术参数,虚假响应询价通知书。

该市财政部门当日受理了该投诉,并分别于2月15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A公司,2月24日向佳能(中国)有限公司该市分公司发函核实。

财政机关于2月20日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A公司回函, 3月14日收到佳能(中国)有限公司该市分公司回函。

经查:

1.中标供应商A公司响应文件中三种佳能型号复印打印机的复印速度、打印速度均高于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技术参数。

2.但是,佳能(中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同型号产品技术参数均低于A公司响应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应询第一包的佳能 iR-ADV C3320彩色复印速度仅为20ppm,彩色打印速度仅为20 ppm;应询第二包的佳能 iR-ADV C3325彩色复印速度仅为25 ppm,彩色打印速度仅为25 ppm;应询第三包的佳能 iR-ADV C5540彩色复印速度仅为40 ppm;彩色打印速度仅为40 ppm。

3.中标供应商A提供的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低于项目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技术指标。

4.A供应商提供的佳能(中国)有限公司该市分公司的产品说明书系伪造,属于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财政部门最终依法认定,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标无效;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部分违法,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如何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对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该如何处理?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恪守信用,诚实不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信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在当代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政府采购法》在各条款中贯穿并具象化了这一原则,其中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具体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供应商A提供的三种产品型号,实际彩色打印、复印速度等技术参数均低于询价通知书的技术参数要求,而该要求属于实质性条款。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这里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很明显,A供应商的产品不能满足询价通知书的实质性要求。

为谋求中标,A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将三个型号产品的彩色打印速度、复印速度等技术参数人为提高到了与询价通知书要求相等,这显然属于提供了虚假材料。

在政府采购活动实践过程中,如何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呢?一是严格审查投标文件,对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条款尤其要严格审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小组中,一般都包含至少一位相关行业专家,对该行业各型产品、服务行情、工程项目指标等应当熟知。二是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要对样品进行必要的试用、检测。俗话说“口说无凭、眼见为实”,这是保证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真实性的必要措施。三是多方核实。本案例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加调查,轻信A供应商响应文件中三个型号产品的技术参数,做出了质疑无效的错误决定;而该市财政局则通过向当地佳能分公司发函质询,轻易便获得了三个型号产品的真实技术参数,有效甄别出A供应商的虚假相应条款。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该如何处理呢?本案例中,财政机关认定A供应商中标无效,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部分违法,投诉事项成立,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些都是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同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还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市财政机关对中标供应商A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另行处理。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觉得《如何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