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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

时间:2020-03-01 11: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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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政府采购机构开展的政府活动中,能够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是极少数,但有时采购机构联系供应商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并通知其可以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却感觉到中标(成交)供应商拖着不签、或者有放弃的想法,甚至直接表示不想签了。而采购的另一方当事人,采购人也往往会反应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应问题。作为采购机构,如何正确妥善处理,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采购从业人员需要熟练掌握和不断学习的一项技能。

笔者认为,供应商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商谈合同,其原因主要有供应商自身、采购人方面和其他外部因素。供应商自身原因包括了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理解偏差导致的报价失误、现有生产力无法及时供货或提供服务、或是故意以超低价谋取中标(成交)后,想通过变更价格的方式弥补。采购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有采购需求不明确又想以高标准要求供应商提供服务、采购人想以不正当理由劝退现中标(成交)供应商而使其意向的供应商递补中标(成交)。外部原因则多种多样,既有产品停产、也有不可抗力的因素。

中标(成交)后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原因复杂,有些是采购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漠,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漠然置之,部分供应商甚至以为拒签合同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大不了就是保证金不要了。也有一些中标(成交)供应商怕签合同,是有难言之隐。如处理不当,就有可能造成对采购人、供应商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侵害,也会违背《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拒签合同的问题应高度重视,要认真分析原因和其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根据相关《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采购工作实际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办法,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以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政府采购法》第五章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不同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法的签订的情况,需要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一、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的,采购人可发函通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如供应商依然置之不理,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处理,即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方面的原因,采购需求不明确的,应由供应商按投标(报价)文件中约定履约,采购人不得提出超出采购文件标准的不合理要求;如果采购人想以不正当理由劝退供应商,主观上不愿意与中标(成交)合同,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理,由集中采购机构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同时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正常签订合同。

三、有关外部原因造成的拒签合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如产品停产,可建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选择不低于原中标(成交)产品品牌型号的其他品牌、型号的产品替代;也可建议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而不可抗力造成的拒签,如自然灾害等因素,可参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供应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此类问题,往往需要采购机构项目负责人从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来处理,有些项目在供应商放弃签订合同后,还需要重新安排采购,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如果处理不好,还会形成质疑投诉。要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力度。要向采购人、供应商宣传《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他们都能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强在采购活动中的法制观念和依法采购意识。

二是加强采购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使集中采购机构的从业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政府采购业务操作知识,提升处理采购活动中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是对拒签合同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设立曝光台,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曝光拒签合同的处理结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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