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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时间:2024-03-08 15: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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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张群律师亲办案例,张群律师作为原告余某的代理律师办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程序及出庭参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件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一、案情简介:

林某与余某为合法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中山市某区一套房产(下称“涉案标的”),并将该房产登记于林某名下。后,以林某作为一人股东的某有限责任公司因拖欠某加工厂货款被诉。经判决,由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加工厂承担还款责任并由林某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此,某加工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涉案标的并拟进行拍卖。

律师在接受余某委托后,以余某对涉案标的具有处分权为由依法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在收到异议不成立裁定书后依法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诉讼的诉求包括请求对涉案标的不予执行以及请求确认涉案标的为林某与余某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驳回对涉案标的不予执行的请求,同时确认涉案标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应当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请求。

三、案件小结:

如上所述,该案表面上达不到对涉案标的“不予执行”的目的,但其实,该案的实际目的在于“确权”,即确认涉案标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曾考虑过一个关键问题,即当事人对标的物拥有一定份额的处分权,而该份额又无法分割时如何处理为宜,此时,即存在与执行案件主办法官探讨权属“分割”事宜,实务中操作方法不尽相同。而我们这个案件,操作方法便是结合相关法律依据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因当事人没有拥有绝对的处分权,可想而知不予执行的请求很大程度上不能得到支持。那么,我们沿用了一个广东省有效的试行规定,即上述“法律依据”中第5点,“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应当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请求。”

因此,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最终“推动了”原强制执行案件的进展,又得以凭“夫妻共同财产”确权维护了当事人应属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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