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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程序中权利救济: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时间:2024-02-19 06: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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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节为【轻松搞定法院执行】专栏的第四章内容,总第十五节内容。上一章节我们主要围绕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进行释明,本节主要从案外人的角度出发,着重就案外人救济的主要内容作综述,涉及的具体的重点的内容,将在后续以专门章节形式阐述。

一、案外人在执行阶段需要畅通救济渠道的背景和重要性

由于执行程序中效率优先的考量,且当前无论是登记主义下的不动产执行还是其他涉及动产以及权利的执行,存在大量的显性或者隐性的事实,也必然会引发相关的,因此如果没有案外人的救济途径,将不可避免的侵害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但是如果仅仅在执行异议中给予案外人救济,出于执行异议的程序性特点,难以从实体角度审查和认定相关实体争议,无法根本上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背景看,畅通和保障案外人在执行阶段中的救济渠道,具有重要的历史必然性。案外人权利的保障,一方面关切执行案件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也关系案外人切实的实体权利,为了维护整体的公平和正义,确有必要加强保障和便利案外人救济的司法途径。

二、案外人执行阶段救济的路径

案外人(此处为广义的案外人,包含具体案件中的第三人)的救济除了有民诉法227条的救济内容,还可以申请再审、提出撤销之诉。鉴于本节的主体为案外人救济中

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本节内容主要从民诉法227条出发,为案外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阐述。

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救济方式

首先对案外人进行解释(个人解释),案外人就是其法律上的权益受到具体执行行为的侵害的主体,且事实上其对执行案件的标的具有特定权益。案外人和具体的执行程序相对应,互相依存。

根据民诉法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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