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康复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肿瘤康复网 >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模板17篇)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模板17篇)

时间:2020-02-21 11:20:43

相关推荐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田xx,男,46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渡口村13组127号;驾驶证号:510221196802170838;交通方式:渝bm2858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

陈xx,男,40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驾驶证号:512925197402172818;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

汪xx,男,37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大佛村6组;身份证号:512322197810096832;交通方式:渝b2k502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

向xx,女,39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7503081622;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陈xx,男,19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9511261614;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陈xx,女,20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9406221629;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徐xx,男,36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高峰镇建兴村6组9号;身份证号:512322197901195297;交通方式:渝b2k502号车乘车人。

(三)车辆基本情况。

渝bm2858罐车,车主:重庆琦振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支路6号5栋1x9;登记日期:20xx年4月21日;保险单号:pdaa500100000122993(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贵daf939号小型轿车,车主:陈xx;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新华中路301号附5号;登记日期:20xx年11月11日;保险单号:12107993900054036692(平安保险公司)。

渝b2k502号轻仓栅式货车,车主:江xx;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56号附2号3x3;登记日期:20xx年09月02日;保险单号:6510108020022151(太平财产保险)。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沪渝高速公路1763km+700m,为单向通行的沥青砼路面,单向设有三条行车道,其中左侧车道宽3.75米、中间行车道宽3.75米、右侧车道宽3.75米。可行驶路面总宽11.25米,进出城方向设中央分隔带分隔,宽1.8米。进城方向小型车限速100km/h,大型车限速80km/h。出城方向,右侧车道与中间行驶道限速80km/h,左侧车道限速100km/h。事故发生时为夜间,雨,路面潮湿,进城方向为一般左弯、转弯半径450米、视线良好,刚过坡底进入上坡,事故地点位于江北区境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2月15日,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田琪兵驾驶渝bm2858号罐车由长寿向重庆主城方向行驶。2时20分许当行经沪渝高速公路1763km+700m处时,车辆与中央分隔带护栏发生碰撞后冲入对向车道与沿公路出城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陈xx驾驶的贵daf939号轿车和驾驶人汪xx驾驶的渝b2k502号小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渝bm2858号车驾驶人田琪兵、渝b2k502号车驾驶人汪xx、贵daf939号车驾驶人陈建军、乘车人陈xx和向xx等5人死亡,贵daf939号车乘车人陈xx和渝b2k502号车乘车人徐xx2人受伤,3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启动了应急响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活动,及时通知120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工作。

本次事故造成田琪兵、汪飞、陈建军、陈饲源和向春仙5人死亡,陈怡、徐俊强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驾驶人田xx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12.9吨,实载36.88吨)的机动车超速(时速89km/h,限速80km/h)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主要为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3)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田琪兵超载超速行驶的事故隐患。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篇七

1月24日,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星光立交桥底附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小汽车先后与9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事故发生后,公安部副部长刘钊,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小东,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周成方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1月25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以及经开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

年1月24日下午13时许,广西祺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翔公司)员工杨文贵驾驶一辆无号牌碧玉青色东风风行t5evo小客车从白沙大道55号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大公司)驶出,沿白沙大道南侧辅路往亭江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时,车辆碰撞一台由颜明敏驾驶并搭载薛文婷在前方行驶的南宁8ap15(绿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之后驾车持续加速,连续违反路口交通信号灯控制,至星光立交桥底广西福利院前路段时,车辆再次连续碰撞8辆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其中有2名受伤人员分别于1月26日、2月8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道路运输事故7日后死亡人员不列入统计范围),以及10辆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1月24日13时18分,南宁市交警支队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控制肇事驾驶人、协助医疗部门抢救伤员,并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周成方,南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邱明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南宁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陈荣茂,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张宇等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先后赶到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受伤人员得到迅速及时有效救治,事故现场于1月24日下午17时10分处理完毕,道路交通恢复正常。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无号牌东风风行t5evo车,为集大公司待售车辆,未申领临时号牌,车身颜色为碧玉青色,车型为suv,车架号为lwxa14af1mz354066,车辆制造企业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合格证编号为wdr03p0mz354066,合格证发证日期为01月15日。

经查,该车系集大公司于1月19日从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运回待售。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杨文贵,男,31岁,住址为广西桂平市中沙镇上国村上村屯22号,祺翔公司员工。1月29日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类,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1月29日。事故发生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杨文贵。

经查,杨文贵及亲属无犯罪记录。驾驶证状态在6月2日有一条违章未处理。1月24日10时许到公司上班,12时许接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杰荣微信通知,要求其从位于亭江路的白沙汽车主题公园内的公司开一辆已经卖给客户的风行t5ev0小型suv车到位于白沙大道55号的集大公司换回一辆碧玉青色东风风行t5evo小客车回白沙汽车主题公园内公司展示。12时28分许,杨文贵到达集大公司,13时17分驾驶涉事车辆从集大公司出发,出门后右转弯进入白沙大道辅道往东行驶,随后发生事故。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辅道和45号广西社会福利院前路段辅道,白沙大道为东西走向,往东为白沙亭江立交桥方向,往西为白沙友谊立交桥方向,沥青路面,当天晴天,路面干燥,能见度好,事故现场位于白沙大道南侧辅道内,有监控视频摄像。事故路段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限速40km/h,白沙星光立交桥东南方向红绿灯东侧限速30km/h。道路标志设置完好。

(四)事故单位情况。

1.广西祺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赖莲,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为南宁市青秀区长福路16号广西绿色建筑示范小区7号楼802号,实际经营场所为江南区亭江路59号综合楼一层b101号,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汽车美容,汽车维修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房屋租赁,汽车租赁……销售汽车、二手汽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祺翔公司现有员工7人,其中韦杰荣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赖莲负责车贷金融对接和财务工作,黄子樑负责新车资源调配、采购,陈聪负责广告排版工作,马小凤负责已销售车辆的资料收集,翁值茂和杨文贵负责到4s店调车、上牌业务。

9月祺翔公司开始与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合作,11月租用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江南区亭江路59号的场地办公,代理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销售业务,销售多个品牌汽车。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为祺翔公司提供购车客源,向其出租办公室并提供展厅展示销售新车。祺翔公司根据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客源与客户对接,收集客户信息并为客户办理购车贷款、购置税、保险、上牌交车。销售利润按协商比例分成。

2.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2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权龙芸,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南宁市白沙大道55号a幢4-5号门面,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汽车美容用品……机动车修理与维护(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

经查:集大公司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授权一级经销商,销售东风柳汽授权的各类车型,主营东风风行牌汽车销售及汽车维修。集大公司为祺翔公司的供货商之一,双方未签订合同。祺翔公司支付集大公司1万元展示押金后,集大公司把车辆交给祺翔公司,双方签订《车辆交接书》;随后祺翔公司安排驾驶员将该型号车辆从集大公司停车场驾驶回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汽车展厅展示销售。

3.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207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雪梅,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59号综合楼一层b101号,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保险代理业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经销、电子产品销售、电池销售、货币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其他有关情况。

1.小客车车辆检验情况。

经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涉事车辆安全状况技术检测报告,结论为:1.小客车制动系统工作正常。2.小客车转向系统工作正常。3.小客车在白沙大道45号门前铺路发生事故时5.7秒内,车辆制动踏板未踩下,方向盘可转向,车辆处于加速状态。

经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还通过视频资料对肇事车辆事发过程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计算该车三段时刻车速,第一段时刻为涉事车辆在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发生第一次碰撞前的车速,为61.0~69.3公里/小时;第二段时刻为涉事车辆通过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西南路口时车速,为110.8~128.7公里/小时;第三段时刻为涉事车辆通过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东南路口时,车速为122.1~145.6公里/小时。

2.杨文贵血液毒品含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情况。

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司鉴〔〕毒鉴字第200号)鉴定,结论为:杨文贵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杨文贵案发时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情况。

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南医司鉴〔〕精鉴字第047号鉴定,结论为: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直接原因。

杨文贵驾驶未依法登记注册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车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发生第一次碰撞,之后,杨文贵随即驾车加速逃离现场,因其超速行驶,在行至白沙大道45号前路段又发生第二次碰撞。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宁市白沙大道“1·24”道路交通事故为两起事故,第一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第二起为刑事案件。分析如下:

1.杨文贵根据公司安排前往集大公司调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规定,在行驶过程中又违反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车辆碰撞在正前方行驶由颜明敏驾驶并搭载薛文婷的南宁8ap15(绿牌)电动自行车,此事故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但该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174号)有关规定,该起事故不属于调查范畴)。

2.第一起事故发生后,杨文贵驾车超速逃离现场(第一事故现场距离第二事故现场为572米,行驶时间长达13秒,在此期间杨文贵并未采取任何的制动措施,而是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超速行驶,在案发前5.7秒,其时速达122.1至145.6km/h),其明知其超速行驶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致5人死亡、3人受伤,此为第二起事故,杨文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该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一)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调查组认定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故为刑事案件而非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后续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虽然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但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还是发现相关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1.祺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转移到新的经营地址后未及时设立分支机构也未变更相关信息。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2.集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订全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制定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因疫情原因未如期开展;未能对经营场所外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有效进行预判,及时整改合作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3.锐思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三)处理建议。

建议由行业管理部门对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锐思公司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锐思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严格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确保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二)商务、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汽车销售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同时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管重罚。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常识、紧急情况处置等内容的安全宣传教育,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对违法停车、疲劳驾驶、超速、超载、无牌照上路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酒驾、毒驾行为,同时要做好违法行为信息及时通报,完善违法行为公共查询系统。

(四)各级政府要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压实责任担当,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督促排查治理本地区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成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篇八

事故发生时间:xx。

1、事故地点:xx。

2、事故类别:xx。

3、事故原因:xx。

7、事故严重级别:轻伤。

xx。

(一)直接原因:

崔xx、王xx违章将竹梯立在易失稳的金属支架上,王xx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冒险作业,在维修滑道时用力较大,导致金属支加侧倾,垮架,王xx从高处坠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x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对这类危险性较大的高空作业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而且在这次维修作业时本应使用高空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为图省事未使用使用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作业票也没有注明安全事项,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尚未贯彻实施,没有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3、班组管理混乱。该维修班未设班长,没有明确负责人,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三。

4、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安全知,冒险蛮干,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四。

1、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2、xx,xx有限公司经理,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3、xx,x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场长,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对其给予x仟元罚款。

4、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班组安全管理混乱,职工缺乏安全教育,导致此起事故发生,建议对xx有限公司给予x万元罚款。

5、其他有关责任人,由企业按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另行处理。

1、xx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配备满足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夯实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xx有限公司,要加强各工场、班组的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

3、xx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起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开展一次查思想、查制度、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抓整改、反违章活动,防止种类事故再次发生。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及安全法规意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防止种类事故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篇九

20xx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一辆由华坪红砖厂自派的自卸翻斗车(云p:13531)运送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城区,在新区建设住宅二期工程30栋旁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卸出车内的砖块,司机就擅自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后车门未处置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农民工沙尔哈的头部,造成沙尔哈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宁蒗县医院,由于伤势较重,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12点37分,刘立国打电话到宁蒗县工巢全监督管理站报案,称工地上一人被下砖的车门打着了,在送往医院抢救,不知道是否死亡。接到报案后,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徐礼芳及安全监督站的两位同志李金峰和杨志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安监局的杨新红副局长、毛应国、杨凯龙及兴镇派出所的杨祖所长等单位同志到了现场,全面展开了“54”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下午,县人民政府和强副县长进一步做了批示。

5月5日上午9:00时左右,县安监局召集了监察局、建设局、兴派出所、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查看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和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教育记录等,到目前为止,事故情况已基本调查清楚,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是经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宁蒗开发宁蒗新区建设的施工企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发生事故的车辆云p:13531是砖厂自派的,运红砖到工地上卖砖给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该车车主是杨文华,与司机李xx)是属舅侄关系。

20xx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云p:13531自卸翻斗车运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区开发建设住宅二期30栋旁,在自卸车翻斗车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云p13531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

就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上翻的后车门未处理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沙尔哈头部,造成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县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由于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报告给安监局、建设局、兴派出所等有关部门。

“54”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其中:沙尔哈,彝族,死亡,身份证号:xx,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李学华,彝族,轻伤,现已经出院,属xx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划》的要求,“54”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1、运砖车辆云p:13531的驾驶员李xx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死者沙尔哈和同伙违操作程序,违劳动纪律,在自卸翻斗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时,没有固定好后车门,就在后车门下作业,造成后车门下落,并击打到沙尔哈的头部,至使沙尔哈死亡。

1、xx县建设局对该建筑企业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

2、xx省xx市建设工程公司对该公司所雇用的农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该公司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所在。

通过调查、取证后认定:20xx年5月4日上午12:00时左右发生在xx县xx区二期工程事故属违章指挥、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有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按制度对现场的施工作业进行认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沙尔哈及同伙违劳动纪律,在没有支撑稳定好后车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沙尔哈已经死亡,同伙属于弱势群体,其处罚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承担,不再对其进行处罚。李学华等人重返生产一线前需要接受县建设局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1、建议县建设局加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结合“全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行企业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等现状,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严厉打击现场管理混乱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杜绝“54”事故相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2、“54”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企业对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特别是设备和人员监管不力,通过对“54”事故的认真分析,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1)明确内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职责;。

(2)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设备检修;。

(5)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6)加强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和人员来往登记制度。

(7)对原材料的往来管理进行专人指挥,并跟踪督促落实。

(8)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脚手架、施工机具、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施工现场等部位加强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篇十

20xx年9月27日5时45分许,在惠安县城西大道黄塘镇亭林村路段,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与停在路右外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及车边装卸的工人发生碰撞,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运输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县政府的批示,本起事故由县应急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xx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0年10月20日,注册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沁园路77号,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温裕洪,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械设备租赁;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物业管理;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对外贸易;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金属结构的制造。xx建设有限公司兴泉铁路宁泉段九标段项目部为建设用料的采购方。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xx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许金狮,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花岗岩开采、石仔加工;主要负责按照xx有限公司提供的供料计划提供建筑用石仔。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xx年7月,法人代表:何龙,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食品添加剂、饮料稳定剂、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塑料米及色母粒批发及零售;生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用的砂、土、石料,建材(不含化学危险品)批发及零售;铁路道砟加工及销售,主要负责按照泉铁路宁泉段九标段项目部提供的供料计划提供建筑用石仔。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庄细清,登记住所:福建省蒲城县莲塘镇莲塘村,车辆型号:欧曼牌bj5253vlcjb,核定载质量12455kg,实载27320kg,超载119.34%,外轮尺寸8470x2495x3400mm,该车初次登记时间:20xx年4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道路运输证:闽交运管南字350722002886号,有效期至20xx年9月12日。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商业险投保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实际管理人为庄细恋。20xx年之前,该车挂靠泉州市良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有办理渣土验收工号牌,20xx年开始未挂靠车队,未办理泉工号牌。事故时,该车为满载状态。

2.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王宗燕,登记住所:湖北省广水市骆店乡远景村陈家湾14号,车辆型号:长城牌cc1032pa62a,核定载人数:5人,核定载质量480kg,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三)驾驶员基本情况

1.兰世武,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男,1977年2月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xx年1月16日,有效期20xx年1月16日至20xx年1月16日,具有货运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经查,兰世武由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车主庄细清于20xx年10月聘用。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故发生时兰世武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尿液毒性检测为阴性。

2.蔺祖江,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陕西省白河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xx年3月27日,有效期:20xx年3月27日至20xx年3月27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故发生时蔺祖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事故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良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事故临发时的行驶速度为59km/h。

(五)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惠安县城西大道黄塘镇亭林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的干燥平直水泥路面,双向四条机动车道,南往泉州,北往惠安,路面中心设置花圃隔离,花圃中设有920cm宽的缺口,花圃两侧分别为快速车道,宽380cm,慢速车道385cm。事发路段有一桥,桥面处加宽,加宽宽度为410cm。事发地往北0.21km处设有限速60km的限速标志,路口路面处设置为振荡减速标线,路口处设置有叉路口标志,事发时为晴天,路面视线良好。根据《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查标准(修订试行版)》中有关“危险路段”的认定条件,该路段目前未被列入为危险路段,近3年来,除本事故外,事发路段未发生其他死亡交通事故。

(六)肇事车辆承接道路运输情况

事故发生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承接的运输任务为向兴泉铁路跨沈海高速特大桥宁泉段9标项目部3号搅拌站运送石仔,石仔取自xx有限公司,运输路线为:xx有限公司行经惠黄路,至惠黄公路黄塘高速路口红绿灯左转直行至惠安县城西大道,最后到达兴泉铁路跨沈海高速特大桥宁泉段9标项目部3号搅拌站。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9月27日5时45分,兰世武驾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运载石子沿城西大道惠安往泉州方向行驶与快速上,行驶至惠安县黄塘镇亭林村路口路段,遇情况向右侧避让过程中,碰撞停于路右外由蔺祖江驾驶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左后部及车边装卸的工人,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被撞后180度侧翻于路面,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撞断路右桥栏杆冲出桥面,造成路边工人周晋运、王宗庭死亡,其他工人姚庆录、熊世成、汤田邦、姚忠伟、王德安、高志记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0xx年9月27日5时48分许,惠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匿名群众和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兰世武报警电话称“在黄塘镇亭林村路段,货车(车牌不详)和皮卡车鄂ss2k29相撞,人伤”。接报后,指挥中心立即指派县交警大队紫山中队出警处置,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前往救援。6时2分,紫山交警中队出警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在初步查明现场伤者损伤情况后,立即将现场多人受伤情况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增援和救援,出警民警对现场采取单向管制,保护现场,引导车辆从对向车道借道分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现场处置工作,协助现场的“120”急救人员及惠安消防大队出警人员开展施救工作。在现场“120”急救人员确认事故伤者周晋运已死亡后,现场民警立即将现场事故情况向指挥中心和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报告。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后,指派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出警处置,指令紫山中队增援,同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9时50分事故现场恢复双向交通正常通行。事故当场死亡的周晋运尸体运往惠安县殡仪馆冷冻保存,经惠安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王宗庭尸体由惠安县医院停尸房运往惠安县殡仪馆冷冻保存。

接到事故报告后,惠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立即带领公安、交通、卫健、应急、交警等相关部门和黄塘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成立“9·27”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组,指挥开展施救工作。随后,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陆续来惠指导现场抢救和处置工作。目前,死者善后工作已完成。

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

(一)直接原因

兰世武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且路面施划有减速振荡标线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能全面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变化,遇险采取措施不当。

(二)间接原因

建设有限公司将工棚建在城西大道旁,工人在路边装卸工具和材料。

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长期由未办理线路牌的渣土车运输碎石,且渣土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碎石运输车辆长期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4.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资源局)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持证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

5.惠安县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渣土办)未落实渣土车安全综合管理职责,未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大量未办理路线牌的渣土车长期在我县辖区内从事运输。

6.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紫山交警中队(以下简称紫山交警中队)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辖区内的渣土车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对肇事驾驶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兰世武,男,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且路面划有减速振荡标线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能全面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变化,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经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的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庄细清,男,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车主,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收益权。经查,庄细清对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日常管理不到位,该车长期未办理线路牌、运输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庄惠恋,女,拥有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的收益权。经查,庄惠恋对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日常管理不到位,该车长期未办理线路牌且运输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的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建设有限公司将工棚建在城西大道旁,工人在路边装卸工具和材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工作,长期由未办理线路牌的渣土车运输碎石,且渣土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有限公司作为xx建设有限公司碎石供应商,负责碎石供料、运输及装卸,安全管理不到位,碎石运输车辆长期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三)对事故的相关监管单位及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县资源局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持证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资源局向县安委会作书面检讨。

2.县渣土办未落实渣土车安全综合管理职责,未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惠渣土办〔20xx〕39号)要求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大量未办理路线牌的渣土车长期在我县辖区内从事运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渣土办向县安委会作书面检讨。

3.紫山交警中队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辖区内的渣土车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紫山交警中队通报批评。

4.林泽辉,男,时任县资源局地矿股负责人。经查,林泽辉对xx有限公司渣土车源头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驻县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对其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5.张森民,男,时任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渣土组负责人。经查,张森民负责县渣土办日常工作,县渣土办移交后未及时组织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对其通报批评。

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对其通报批评。

(一)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加强对铁路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非煤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碎石运输车辆的管理。

(二)加大渣土车管控力度。惠安县渣土办要加强渣土车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有效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有效开展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进行跟踪督促。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要继续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依法严惩渣土车等重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力度。同时,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三项制度”,科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部署,加强对辖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

(三)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主动上报及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惠安县道安办要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综合分析,系统全面地梳理辖区道路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及危害程度,对于存在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道路点段,要纳入整治计划进行有步骤的改。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篇十一

20xx年7月11日,九州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在建设过程中,因上架工人违规操作造成1人受伤。由公司人事部组织专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发生单位是九州建筑公司,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徐州路,是私有制生产经营形式,规模150到200人。

20xx年7月11日下午4:50,第一项目部工人在地下室一层北区作业,因作业需要,在移动脚手架的过程中,因工人违规操作且脚手架下部建渣堆积,造成脚手架重心不稳,发生脚手架倒塌事故,致使工人李大三手臂挫伤。

1、事故发生后,第一项目部门经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将受伤工人送至医院急救,同时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了解,并及时向公司领导、人事部进行报告,并等待进一步的指示。

2、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主持召开公司内部所有在建项目安全协调会,对受伤工人安置工作进行落实。对今后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如下安排:

(1)在建项目每周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班前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

(2)在建项目至少配备一名安全员进行现场巡视。

(3)工人进行有较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旁站安全管理。

(4)各在建项目需进一步加强奖惩制度的管理力度。

(5)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做出书面检讨。

该事故中一个工人李大三手臂挫伤,并没有人员的死亡。

初步估计这次的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000元.。

1、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违规操作,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工人安全意识较薄弱。

2、事故的间接原因:现场管理人员监管力度较弱,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无现场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经公司人事部调查及分析认定,该是事故是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1、事故直接责任人——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

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在移动脚手架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要求移动脚手架,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

2、事故主要责任人——公司现场负责人

公司现场负责人,没有履行好在建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造成人员受伤,属失职。公司现场负责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该事故发生后,公司内部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在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整治,做到防微杜渐,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3

1.工程名称: 于家务乡乡中心a01地块

2.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08月 27日9:00

3.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4.事故级别:轻微伤害

5.事故详细经过:

装容器平稳着陆后,木工摘钩将保险卡环挂在容器下方目的是能够将容器内的扣件倒放出来,信号工在未观查清楚挂钩木工是否在安全距离,就指挥塔吊司机起吊从而造成将倒出来的扣件放倒在木工身体上,后送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没有造成过大伤害。

6.事故原因分析

信号工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不强

7.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识差,本项目部根据本次

8.事故,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项安全防护设施

3)加强安全防护巡查工作

4)当日在次集中对塔吊司机及信号工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及培训

5)经公司决定对本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决定对项目经理吴宝成处罚500元,对生产经理李志起处罚500元,对现场安全员侯友茹处罚500元,对劳务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对劳务队长处罚1000元, 违章指挥的信号工给予清场处理并给予处罚500元。对施工班组违章作业,给予处罚500元。

7)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进行自检,谁的责任谁承担,加强安全意识及安全管理,把安全问题提高到议事日程上来确保本工程项目无安全事故。

11.参加调查人员:

xx有限责任公司于家务项目部

20xx年8月30日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篇十二

2.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08月27日9:00。

3.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4.事故级别:轻微伤害。

5.事故详细经过:

装容器平稳着陆后,木工摘钩将保险卡环挂在容器下方目的是能够将容器内的扣件倒放出来,信号工在未观查清楚挂钩木工是否在安全距离,就指挥塔吊司机起吊从而造成将倒出来的扣件放倒在木工身体上,后送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没有造成过大伤害。

6.事故原因分析。

信号工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不强。

7.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识差,本项目部根据本次。

8.事故,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项安全防护设施。

3)加强安全防护巡查工作。

4)当日在次集中对塔吊司机及信号工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及培训。

5)经公司决定对本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决定对项目经理吴宝成处罚500元,对生产经理李志起处罚500元,对现场安全员侯友茹处罚500元,对劳务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对劳务队长处罚1000元,违章指挥的信号工给予清场处理并给予处罚500元。对施工班组违章作业,给予处罚500元。

7)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进行自检,谁的责任谁承担,加强安全意识及安全管理,把安全问题提高到议事日程上来确保本工程项目无安全事故。

11.参加调查人员:

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家务项目部。

20xx年8月30日。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篇十三

7月10日16时35分许,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驾驶员郑友华驾驶湘cg5210校车在送长沙的幼儿回家途中,车辆坠入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石塘水塘,导致发生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7万余元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国务委员,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副局长王德学,省委书记徐守盛,省长杜家毫,副省长李友志、盛茂林、张剑飞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搜救工作,核清伤亡人数,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特别是校车安全管理,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月11日,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长沙政府和湘潭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长沙市岳麓区“7·1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副局长杨国庆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郑友华,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系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校车驾驶员(住湘潭县云湖桥镇史家坳村荷叶组428号),8月14日取得准驾c1车型驾驶证,驾驶证号为430321196301231597,有效期。8月18日获得了校车驾驶资格。

经调查:驾驶人郑友华在事发时无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猝死和拨打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未发现有仇视、报复社会的思想动机及其他异常反常的情形。

湘cg5210小型普通客车系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自备校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核载8人。4月30日车辆初次登记,几经转让,8月8日转移登记给乐乐旺幼儿园,检验有效期至10月31日。该车于7月10日经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整改合格,后经湘潭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于9月1日审查合格,第一次核发了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证号:a00032〔a〕,车辆登记校车号牌为湘cg5210,有效期至3月31日)。该车经乐乐旺幼儿园申报、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和湘潭市公路运输管理局河西运管所审核,其行驶线路为“响塘乡烧汤河村—公河村”,沿途停靠站点为烧汤河村部、益佳村部和公河村部,开行时间分别为7时30分和16时30分。乐乐旺幼儿园根据幼儿的分布情况擅自增加了“新湖村—计家坝—陈家湾—石湖(干子村)”的运行线路,每天开行时间为6时30分和15时30分。4月11日,湘潭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该车再次审查合格,第二次核发了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证号:a00205〔a〕,有效期至9月30日)。此次审查过程中,乐乐旺幼儿园向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报告湘cg5210校车的2条实际运行线路,即在原来审核线路的基础上增加了“新湖村—计家坝—陈家湾—石湖(干子村)”的运行线路,每天开行时间分别为6时30分和15时30分。新增线路没有经过教育、交通等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审核。

经调查:该车每月16日均到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五中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没有发现车辆安全问题。该车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因欠费于6月19日起就中断了数据上传,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的车辆监控平台不能实时反映车辆的运行情况,一直显示为停滞状态。

事故车辆被打捞出水后,经现场勘查,车身着黄色校车标志,车顶有四个黄色警示灯,前挡风玻璃龟裂内陷,前挡风玻璃右上角粘贴有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车辆左右前门玻璃呈摇下打开状态,其余门窗及玻璃关闭完好,车辆左前保险杠有破损;车辆座椅靠背前倾、底座骨架有裂痕。经技术鉴定,车辆转向、制动、整改等均符合gb7258标准、湘公交传发〔〕154号和湘教通〔〕82号文件对车辆的技术规定。车辆前挡风玻璃龟裂内陷、左前保险杠的破损均系车辆入水过程中冲击和碰撞所致。车辆座椅断裂问题系车辆在冲出路面坠入水塘的过程中,车内乘员挤压座椅造成。

事故发生后,经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技术鉴定,事故时车速为32km/h。

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以下简称“乐乐旺幼儿园”)由王长海、王霓裳父女于共同创办,王长海全额出资,4月12日经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5月7日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5月11日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代码为:59104455-7,其法定代表人王霓裳(女,身份证号:),有效期至5月11日;注册住所为响塘乡烧汤河村(烧汤河村更名为金侨村),实际控制人为王长海(身份证号:,园长为黄喜颜,现有学生120人(其中长沙籍55人、湘潭籍65人),教职员工13人;校车3台(湘cg5210,核载8人,湘cf9650,核载7人,湘c11258,核载18人)。

经调查:该园法定代表人王霓裳在幼儿园开办之初参与过相关工作,之后随丈夫在益阳和长沙等地生活,没有参与幼儿园的管理,没有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该公司设立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住所为长沙市长沙县江背镇,法定代表人张君伟,注册资本9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30121000000468(2-1)s,经营范围:从事客车、校车的制造、改装、销售等,组织机构代码74835084-4。该公司与乐乐旺幼儿园于7月签定了《非标校车整改协议》,约定由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将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湘cg5210(原车牌号湘ce3960)整改为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非标校车,整改内容包括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锥、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其中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包括“北斗车行一网通one05(校车版)”硬件以及2个监控摄像头,该设备采用移动公司的移动数据流量卡,能提供车辆的定位和实时监控信息,整改费用为10024元(含一年数据流量费)。7月7日,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完成对车辆的整改并将车辆交付给王长海,7月10日开具《校车整改专用合格证》。

经调查:湘cg5210校车的卫星定位装置于6月19日停止了数据传输(数据流量卡欠费),其后不能实时显示车辆定位和相关信息。该公司在6月19日湘cg5210校车的数据流量卡欠费停止数据传输时,未及时向乐乐旺幼儿园、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提示和说明。

该公司设立于1998年1月28日,注册住所为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号碧云天10楼a、b、c号房,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进,注册资本500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30000000058710(2-1)s,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生产及经销电子计算机及软件、机械电子设备等;组织机构代码18380353-4,软件企业登记号为湘r--0027,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为湘r--0290。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定了《“同心金象”乘用车信息智能化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为非标校车整改项目合作单位。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向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整改的非标校车提供车载终端,负责智能监控中心平台的运营、维护和技术保障。7月7日,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派人到湘潭的校车整改点向湘cg5210安装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北斗车行一网通one05)的硬件以及2个监控摄像头,设备于当天安装调试并通过功能检测合格,交付乐乐旺幼儿园负责人王长海。

经调查: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1年的湘cg5210校车卫星定位装置数据流量传输。在6月19日湘cg5210校车的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停止传输时,未向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乐乐旺幼儿园进行提示和说明。

事发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该村处于长沙与湘潭两市的交界位置,紧邻长沙市宁乡县道林镇、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事发路段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石塘水塘的坝基机耕道,石塘水塘水面约16.5亩,水深约6m,塘基距水面1.7m;坝基机耕道路面有效宽度2.3m,砂石路面,路面不平整,道路两侧均有杂草,西侧杂草宽1.7m,高0.3-0.9m,东侧杂草宽0.7m,高0.31-1.5m,事故路段无防护设施,无交通标牌。

事发前,车辆沿坝基机耕道由西往北左转弯,微下坡,坡长15.5m,坡度为7.16%,校车转弯后(转弯半径25.2m)在坝基机耕道上直行17.8m落水(坝基全长67.3m)。校车在水中形态为头南尾北、四轮着塘底、距坝基垂直距离10.3m、距落水点距离11m。

在幼儿园开学期间,郑友华驾驶湘cg5210五菱牌校车负责公河村线路和石塘线路上幼儿的接送,上午和下午各3趟。石塘线路上有15名左右幼儿,郑友华在该线路上每天接、送各一趟,超员成为一种常态。

7月10日,郑友华驾驶湘cg5210校车5时33分至7时接完第一趟(石塘线路),7时至7时51分接完第二趟,7时51分至8时30分接完第三趟,返回幼儿园。之后,郑友华前往距乐乐旺幼儿园300米左右的金侨三角坪超市打麻将。11时30分左右返回乐乐旺幼儿园吃中饭、午睡。当日16时,乐乐旺幼儿园放学,幼儿在幼师的组织下坐上校车,童聪、肖建阳2名幼师和周天乐等13名幼儿登上了核载8人的校车湘cg5210。16时01分,郑友华驾驶湘cg5210校车(实载16人)从幼儿园出发,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和宁乡县道林镇烧汤村的幼儿回家,于16:07、16:17、16:24、16:28和16:30左右沿途分别送完刘康康、周天乐、蒋宇银、杨柏倩、杨广等5名幼儿后,车辆行经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石塘水塘坝基机耕道时,坠入水塘,造成车内11人全部溺水死亡。

7月10日19时16分57秒,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处警中心第一次接到乐乐旺幼儿园一辆校车和8名幼儿失联的报警。之后,接多起类似报警。19时47分,接到处警指令的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区分局响塘派出所两名民警赶到乐乐旺幼儿园,与报警人吴方会合,并沿校车可能行经的线路找寻。19时51分,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处警中心与长沙市公安局警令部指挥中心沟通了解。20时10分,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处警中心接到报警人吴芬报告,在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一水塘内发现失踪校车。20时22分,长沙市公安局警令部指挥中心接到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处警中心反馈的事故相关信息,长沙、湘潭警方迅速组织人力赶赴现场救援,并报告了当地政府及政府应急办。

接到事故报告后,政府、长沙市、湘潭政府、雨湖区和岳麓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副省长张剑飞第一时间率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赵清云、省安监局副局长李大剑、省教育厅副厅长葛建中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唐国栋等省直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长沙政府市长胡衡华、副市长夏建平、副市长兼公安局长李介德,湘潭市市委副书记李江南、常务副市长谈文胜、副市长苏健全、副市长戴德清等和雨湖区、岳麓区相关负责人陆续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长沙、湘潭两市迅速调集消防、医疗等部门参与事故救援。长沙市调集了海事局水警大队、蓝天水上救援队参与水下救援工作。7月11日3时30分,湘cg5210校车被打捞出水,车内有9名遇难者;救援人员再次下水搜寻,4时50分,发现2名遇难者,至此,车上11人全部被打捞上岸。5时5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

事故发生后,长沙市、湘潭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安排善后处理专门班子进行一对一的协商,与遇难者家属分别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及时进行了赔付,对遇难者进行了妥善安葬。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郑友华驾驶超员的湘cg5210校车(核载8人、实载11人)在临水、窄路、弯道和下坡机耕道上违法超速(限速20km/h、事故时32km/h)和不按照审核线路行驶,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导致校车冲出路面坠入水塘。

1.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一是法定代表人王霓裳长期不在岗,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幼师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纠正郑友华违法超员驾驶行为。三是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增加郑友华校车跨区域行车线路,导致校车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上行驶。四是没有认真解决校车与生源数量的供需矛盾,办园的安全基本条件欠缺,招生数量近三年始终保持在100人以上,只有三台校车(核载总数33人),无法满足需求。

2.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实时监控服务不到位。

该公司在对湘cg5210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进行非标校车整改时,给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设备实时监控1年服务期未满时,提前20天中止实时数据传输,没有向乐乐旺幼儿园提示和说明情况,导致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失效、事发时不能及时提供车辆位置、监管部门不能对校车实施动态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定位监控服务不到位。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校车提供1年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流量费,提前20天中止数据传输,没有向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乐乐旺幼儿园提示和说明情况,导致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失效、事发时不能及时提供车辆位置、监管部门不能对校车实施动态监管,与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导致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失效的责任。

4.湘潭市教育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力。

(1)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中心校对乐乐旺幼儿园的日常监管和校车安全管理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乐乐旺幼儿园法人代表王霓裳长期不在岗的情况督促整改不力;对乐乐旺幼儿园长期存在的校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没有向上级部门报告。

(2)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不到位,对校车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举报平台;在校车使用许可过程中,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湘潭市教育局;对幼儿园及校车安全的日常监管及安全检查不深入,未能发现乐乐旺幼儿园校车长期存在的超员、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

(3)湘潭市教育局对雨湖区教育局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在校车使用许可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湘教通〔〕82号)规定的市辖区校车使用许可程序,没有审核校车许可申报材料,违规将盖好市校车领导小组公章的《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下发给各县市区校车办自行填写。

5.湘潭市公安交警部门对校车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湘潭市交警支队及下属雨湖大队和五中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校车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乐乐旺幼儿园湘cg5210校车长期超速、超员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问题监管不力。

6.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不到位。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河西所对湘潭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湘潭市雨湖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核工作执行不到位,对乐乐旺幼儿园校车行驶线路等没有进行认真审核和实地勘察。

7.湘潭市雨湖区政府及响塘乡政府落实校车属地管理职责不力。

(1)雨湖区响塘乡政府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不到位,对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一是没有制定详细的校车管理制度;二是没有协调组织乡中心联校和交警五中队对校车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校车有超员超速现象没有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对乐乐旺幼儿园属地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

(2)雨湖区政府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不到位;对区教育局等职能部门督促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不够;没有及时修改完善区校车管理相关制度。

8.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办事处及干子村落实校车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力。

(1)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办事处“打非治违”工作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发现外地校车长期在辖区内接送幼儿,并超速超员行驶的问题;对干子村村委会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校车安全管理宣传不到位。

(2)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校车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不力。

9.长沙市交警支队岳麓大队对校车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长沙市交警支队岳麓大队及八中队对乐乐旺幼儿园校车长期超速、超员及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问题监管不力。

1.王霓裳,乐乐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于7月12日对其刑事拘留。

2.王长海,中共党员,乐乐旺幼儿园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于7月12日对其刑事拘留。

3.杨强,中共党员,雨湖区教育局监察室主任、安全政策法规股股长,雨湖区校车办的专干。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11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4.章华,中共党员,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五中队队长,校车户籍化管理的责任民警。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13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上述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论后,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郑友华,乐乐旺幼儿园校车湘cg5210驾驶人,驾驶超员的校车违法超速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导致车辆冲出路面坠入水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姜丙乾,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岳麓大队八中队中队长。在组织和具体负责辖区内校车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对湘cg5210校车的日常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依法查处和有效纠正该车在岳麓区域运行中长期存在的超员、超速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周建文,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岳麓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法制、事故预防处理和联系八中队。督促指导八中队开展校车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湘cg5210校车在岳麓区运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超员、超速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张佳,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岳麓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对校车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湘cg5210校车在岳麓区域运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超员、超速及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刘浩军,中共党员,3月任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干子村全面工作。对乐乐旺幼儿园校车超员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过劝阻,但没有及时将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也没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李戒,中共党员,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对干子村村委会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辖区内村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除所任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夏峰,中共党员,岳麓区含浦街道办事处主任,主管街道行政工作。对本辖区内幼儿异地就读且需要校车接送的情况没有召集街道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研究和部署,也没有上报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冯友庚,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中心校副校长,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对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乐乐旺幼儿园的日常安全检查不深入,对幼儿园法人代表王霓裳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没有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校车长期超员和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等安全隐患虽然向中心校反映过,但是没有采取强力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8.赵延荣,中共党员,响塘乡中心校校长,主持中心校全面工作。对响塘乡校车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乐乐旺幼儿园校车长期存在超员、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乐乐旺幼儿园法人代表王霓裳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没有及时处置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9.屈志辉,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副局长、雨湖区学生用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区教育局安全工作。贯彻落实校车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到位;没有建立校车安全举报网络平台,对幼儿园的日常安全检查不深入;对幼儿园园长的安全培训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除所任职务,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10.谭先玉,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区校车领导小组副组长、区校车办主任,主持区教育局全面工作。对校车办岗位职责没有以正式文件印发;没有建立校车安全举报网络平台;协调各部门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机制不顺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周利光,中共党员,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车驾管、交通安全宣传及校车gps监控信息平台等工作。督促指导下级及五中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及校车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对下级没有实地审核勘查校车行驶路线工作失察,对校车gps监管平台发现校车存在超速及只能看到驾驶员而不能看到车内全貌的情况未查处整改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除所任职务,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2.刘明华,中共党员,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队长。在主持雨湖交警大队工作中,对校车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湘cg5210校车运行中长期存在的超员、超速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研究解决大队校车gps监管信息平台中发现的视频监控不能有效运行等异常问题;向调查组提供不实的《校车gps监管信息平台管理制度》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3.陈抗,农工党员,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河西所所长。在具体承办湘cg5210校车的使用许可审核工作中,对《湘潭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上规定校车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信息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和实地勘察,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4.周卫平,中共党员,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河西运管所。对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落实不到位,对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河西所审核乐乐旺幼儿园事故校车工作不到位等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5.张大春,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发现校车超员等安全隐患问题后没有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6.蒋益平,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党委委员,分管组织、道路交通、学校幼儿园及校车安全等工作。没有将辖区范围内校车超员的安全隐患情况及时向上级及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没有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和乡中心联校对校车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在校车安全隐患排查中没有及时发现校车擅自改变规定线路行驶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在发现校车超员现象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整治校车超员超速行驶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彭忠良,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主持乡政府全面工作。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按照上级有关校车管理文件和《雨湖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用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及时成立乡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没有认真督促下级深入排查校车超员、擅自改变行车线路行驶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8.张赞群,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党委书记,主持响塘乡全面工作。没有及时督促乡政府成立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没有及时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没有专题部署校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没有认真督促下级深入排查校车超员、擅自改变行车线路行驶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9.向泽华,中共党员,湘潭市教育局安全保卫科科长。负责湘潭市学生用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没有严格执行湘教通〔〕82号文件规定的市辖区校车使用许可程序,没有审核校车许可申报材料,违规将盖好市校车领导小组公章的《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下发给各县市区校车办自行填写。对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0.邓幼苗,中共党员,湘潭市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秩序科。对雨湖交警大队执法检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雨湖交警大队未及时发现湘cg5210校车运行中长期存在的超员、超速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1.袁典凡,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教育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校车管理的精神不全面,没有进一步督促、健全完善校车管理相关制度;没有及时督促区教育局和基层政府全面排除学生用车安全隐患,对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除所任职务,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乐乐旺幼儿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湘潭政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吊销乐乐旺幼儿园有关资质和证照。

2.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湖南新空间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定位监控服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对其依法查处。

1.责成雨湖区政府向湘潭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岳麓区政府向长沙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责成湘潭政府、长沙政府分别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职安全管理职责。一要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校车司机、教师和幼儿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员的安全技能和应急救援能力。二要加强校车管理,严禁校车不按审批线路行驶,对校车跨区域接送学生的,应向生源所在地教育、交警和交通部门申报备案,从源头上杜绝校车超员和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建立健全校车使用、保养、行驶路线管理台账以及幼儿上下车登记台账。三要加大安全保障资金的投入,建立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和校车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幼儿上下车过程,并对校车接送幼儿过程实施全程卫星定位监控,防止校车超员、超速、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等问题发生。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严格落实“管行业必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管职责。一要充分发挥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定期协商机制,认真分析本地区学校分布、学生出行及校车发展情况,分析研判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方面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部署安排联合执法行动;二要严把校车资质审查关,对报审的校车要确定司机、行驶线路、随车管照人员、接送的学生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合理规划运行线路,公示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幼儿上下学接送情况的动态监管;三要建立并运行校车安全监控平台,落实对校车的动态实时监控,加强对在用校车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校车营运安全。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做好校车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管。一是加强对校车行经路段的巡查,特别是加强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的检查力度,坚决制止不符合安全规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从源头上治理校车超员、超速和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的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二是加强基层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的建设,在交警管理力度较弱的地区组建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研究由市、县级政府给予相应资金的保障措施,解决偏远、农村乡镇交通安全失管失控的问题;三是加强对校车整改情况的查验,严格按校车标准对车辆状况进行审查,确保非标校车整改符合规范要求。四要加强对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湖南新空间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加大对整改校车的质量监督、严格检查验收标准和加大考核力度,提高服务质量。

湘潭市、长沙市的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要认真审核校车资质的申报材料,实地勘查校车的行驶线路,对不符合校车通行条件的路段,不得批准通行;二要对辖区已审批同意通行校车的农村道路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彻查各类事故隐患路段,消除安全死角,特别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三要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和经费投入,要认真研究、合理增设道路防护设施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加大对校车行经的路段的维护力度,保障车辆通行条件,一时难以改造到位的危险路段,要落实相关管制措施,加强安全防范,防止类似事故重演。

湘潭市、长沙政府要认真研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细则,一要进一步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理顺管理关系、创新管理模式,将监管审批与执法监督相统一,切实解决监管盲区问题,要加强政策研究,缩短非标校车使用过渡期,力争在底前全面解决使用非标校车的问题。二要组织教育、公安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地段、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三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合理布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校幼儿园校车使用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校车事故。四要深入落实县级领导包乡镇,包交通主干道,乡镇干部包村,村(居)委会干部包车辆、包路段、包驾驶人的包保责任制,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层层落实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车辆通行安全;五是要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社会力量推动建立校车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共建共管新模式。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篇十四

12月7日,湖南省安监局对外公布了沪昆高速“9·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驾驶人王邧璟驾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商品运输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目前,已有13人被依法批捕。

9月25日,沪昆高速公路湘潭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

事故当日,湖南省立即成立了沪昆高速公路湘潭段“9·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驾驶人王邧璟驾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非法改装的挂车,牵引车与挂车不匹配、车辆操纵性下降,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桂b36177(赣e3651挂)商品运输车,以70公里/小时左右的车速在主车道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突然向左偏离驶入超车道,其车辆左侧中后部与后方同向正在超车的湘b6rc98轻型厢式货车发生刮擦、挤压、碰撞;王邧璟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车辆冲破中央分隔带护栏,侵占对向车道路面,与对向正常行驶的`湘e96959大型普通客车、湘e9655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导致桂b36177(赣e3651挂)半挂列车、湘e96959大型普通客车油箱变形、破裂,柴油大量泄漏,引发两车起火燃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失。

调查认定,4名事故相关驾驶人均排除毒驾和酒驾行为,但存在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及桂b36177牵引车、赣e3651挂车所属的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桂b36177(赣e3651挂)重型半挂列车驾驶人王邧璟等13人已被依法批捕,1人正在追缉;上饶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民警徐新国等5人被立案侦查;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主任科员张开庭等1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柳州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11个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及其他问责处理。

报告认为,此次事故暴露出超限和改装的商品运输车在生产制造、检测检验、登记上户、经营管理和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系列问题。建议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商品运输车辆的专项整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对车辆改装拼装行为的监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大事故路段安全隐患的整改,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科学合理部署警力。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篇十五

1、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1)生产过程;状态。

(2)事故中的当事人的行为、语言表述。

(3)事故状态。

(4)事故场所机械、设备、状况等。

2、应急救援情况。

(1)救援过程。

(2)抢救地点、过程、结果。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

全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没有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等。

(二)事故性质。

1、是否为责任事故。

2、是否为非责任事故。

1、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全部责任、主要责。

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等),依据《条例》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2、对事故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

要责任、一定责任等),依据《条例》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对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

管理责任、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等),提出个人行政处罚建议及党、政纪处分建议,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附:

2、伤亡人员名单。

3、有关资料复印件。

包括:

(1)企业提供资料的复印件。

(2)现场照片。

(3)现场示意图。

(4)笔录复印件。

(5)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

(6)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

(7)罚款收据复印件。

(8)行政处分的复印件。

(9)党内处分的复印件。

(10)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等。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篇十六

20xx年7月11日12时48分左右,在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原xx京运铸造厂旧礼堂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作业人员3人死亡,2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以及朝阳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对事故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并经市政府批复结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原京运铸造厂礼堂建造于1988年,建造时无设计单位和设计图纸。礼堂呈东西走向,为二层混合结构,长43.2米、宽12米。一层、二层均设有钢筋混凝土圈梁,二层楼板为混凝土预制空心楼板架设于人字形钢结构横梁上。建筑屋架为人字形结构。

20xx年9月20日,xx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乡属集体企业)代表乡政府与xx朝东鑫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东鑫旺公司”)签定了关于改造金盏乡黎各庄村原京运铸造厂场地,建设物流产业园区项目的租赁协议(《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xx年6月2日,朝东鑫旺公司作为工程实际施工单位,与任力国(社会人员)签定《简装合同》,由任力国实际承揽了礼堂的装修工程。合同约定施工面积约600平方米,总价7万元。

20xx年6月中旬,任力国在朝东鑫旺公司未按法律要求办理任何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礼堂进行装修施工。事故发生前完成了对礼堂一、二层吊顶的装修,一层窗户的更换,在一层窗户上方加固了一道钢筋混凝土横梁。

20xx年7月11日12时48分左右,作业人员在对楼面实施找平作业时,礼堂东侧整体突然坍塌(坍塌部分长约28.8米、宽约12米),将礼堂二层施工的5名工人埋压。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一)直接原因。

礼堂装修时由于未进行专业设计,没有对原有房屋结构进行检测,未能及时发现原有房屋结构设计缺陷。施工时在二层浇筑80多吨混凝土增加了楼面载荷,导致一层钢屋架约有1/6杆件应力大于极限强度(370mpa),礼堂东侧整体突然坍塌。

(二)间接原因。

1.朝东鑫旺公司违规组织装修施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事故建筑装修许可手续;施工前未进行专业设计,致使未能发现原有房屋结构设计存在的缺陷;作为工程实际施工单位,未严格审查任力国使用的劳务单位资质,致使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实际承揽了该装修工程;在装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对工程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管理;未委托监理单位对礼堂装修工程质量实施监管;施工前未按合同规定向xx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报送装修施工方案,擅自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改造。

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朝东鑫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对事故房屋原有机构进行检测,未严格审核《简装合同》,未对装修工程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管理,致使无任何施工工程资质的个人承揽装修工程;工程承包人在不掌握礼堂建筑结构、建筑设计图纸及房屋质量状况的情况下,未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即组织作业人员开展装修施工;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

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对朝东鑫旺公司施工改造工程监督不到位。对该公司在承租土地上擅自施工改造行为失管失查,未按照与朝东鑫旺公司签定的《租赁合同》条款,对原京运铸造厂内礼堂装修工程进行审核及监督。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了相应处理。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一)朝东鑫旺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生,未对原有房屋结构进行检测,致使未发现事故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在礼堂装修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严格审查任力国使用的劳务单位资质,致使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实际承揽了该装修工程;在装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对工程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管理;未委托监理单位对礼堂装修工程质量实施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礼堂装修工程项目负责人任力国,作为工程负责人,在没有掌握礼堂建筑设计图纸、装修设计图纸的情况下,未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即组织作业人员直接开展装修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礼堂装修工程现场负责人蒋伯君,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无装修施工组织方案的情况下,未了解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盲目组织现场作业人员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xx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总经理张文,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xx朝东鑫旺公司在承租的土地上建筑未经许可进行施工改造的行为失管失查,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对礼堂装修工程施工进行审核及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依法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五)朝东鑫旺公司在装修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装修设计致使未发现事故建筑存在安全隐患;未严格审查任力国使用的劳务单位资质,致使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实际承揽了该装修工程;未委派监理单位对礼堂装修工程质量实施监管;未按合同规定向xx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报送装修施工方案,擅自对租赁场地进行改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法给予其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起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措施。

(一)朝东鑫旺公司应当加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对老旧厂房改造及根据建设物流产业园区项目的租赁协议对今后可能涉及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要求,杜绝无许可手续、无正规设计、无施工方案、无正规施工队伍、无监理单位,违规施工的行为。

(二)xx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应严格按照与企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相关条款要求,对企业在承租土地上的建设施工行为进行审核与监督,全力遏制违法建设、超资质承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现象的发生。

(三)金盏乡人民政府要对已批准的《黎各庄铸造厂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审核,依法规范在物流园区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为。同时,应进一步加强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乡镇出租土地上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对属地老旧工业建筑的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定出有效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朝阳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今年以来辖区内发生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乡镇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出租、建设、经营等行为,全力杜绝各类安全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篇十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证明。

单位(印章)。

年2月12日。

惠州交通事故工资证明怎么开工资证明样本格式。

工资证明。

兹证明系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在我单位担任职务,自年月日起入职我公司,己连续在我单位工作年。该同志在我单位平均月工资收入为元,大写元整。

上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单位加盖公章)。

2

证明。

单位(印章)。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常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觉得《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模板17篇)》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