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康复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肿瘤康复网 >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通用(实用13篇)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通用(实用13篇)

时间:2022-08-14 11:03:52

相关推荐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庄细清,登记住所:福建省蒲城县莲塘镇莲塘村,车辆型号:欧曼牌bj5253vlcjb,核定载质量12455kg,实载27320kg,超载119.34%,外轮尺寸8470x2495x3400mm,该车初次登记时间:20xx年4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道路运输证:闽交运管南字350722002886号,有效期至20xx年9月12日。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商业险投保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实际管理人为庄细恋。20xx年之前,该车挂靠泉州市良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有办理渣土验收工号牌,20xx年开始未挂靠车队,未办理泉工号牌。事故时,该车为满载状态。

2.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王宗燕,登记住所:湖北省广水市骆店乡远景村陈家湾14号,车辆型号:长城牌cc1032pa62a,核定载人数:5人,核定载质量480kg,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三)驾驶员基本情况

1.兰世武,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男,1977年2月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xx年1月16日,有效期20xx年1月16日至20xx年1月16日,具有货运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经查,兰世武由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车主庄细清于20xx年10月聘用。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故发生时兰世武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尿液毒性检测为阴性。

2.蔺祖江,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陕西省白河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xx年3月27日,有效期:20xx年3月27日至20xx年3月27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故发生时蔺祖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事故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良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事故临发时的行驶速度为59km/h。

(五)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惠安县城西大道黄塘镇亭林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的干燥平直水泥路面,双向四条机动车道,南往泉州,北往惠安,路面中心设置花圃隔离,花圃中设有920cm宽的缺口,花圃两侧分别为快速车道,宽380cm,慢速车道385cm。事发路段有一桥,桥面处加宽,加宽宽度为410cm。事发地往北0.21km处设有限速60km的限速标志,路口路面处设置为振荡减速标线,路口处设置有叉路口标志,事发时为晴天,路面视线良好。根据《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查标准(修订试行版)》中有关“危险路段”的认定条件,该路段目前未被列入为危险路段,近3年来,除本事故外,事发路段未发生其他死亡交通事故。

(六)肇事车辆承接道路运输情况

事故发生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承接的运输任务为向兴泉铁路跨沈海高速特大桥宁泉段9标项目部3号搅拌站运送石仔,石仔取自xx有限公司,运输路线为:xx有限公司行经惠黄路,至惠黄公路黄塘高速路口红绿灯左转直行至惠安县城西大道,最后到达兴泉铁路跨沈海高速特大桥宁泉段9标项目部3号搅拌站。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9月27日5时45分,兰世武驾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运载石子沿城西大道惠安往泉州方向行驶与快速上,行驶至惠安县黄塘镇亭林村路口路段,遇情况向右侧避让过程中,碰撞停于路右外由蔺祖江驾驶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左后部及车边装卸的工人,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被撞后180度侧翻于路面,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撞断路右桥栏杆冲出桥面,造成路边工人周晋运、王宗庭死亡,其他工人姚庆录、熊世成、汤田邦、姚忠伟、王德安、高志记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0xx年9月27日5时48分许,惠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匿名群众和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兰世武报警电话称“在黄塘镇亭林村路段,货车(车牌不详)和皮卡车鄂ss2k29相撞,人伤”。接报后,指挥中心立即指派县交警大队紫山中队出警处置,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前往救援。6时2分,紫山交警中队出警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在初步查明现场伤者损伤情况后,立即将现场多人受伤情况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增援和救援,出警民警对现场采取单向管制,保护现场,引导车辆从对向车道借道分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现场处置工作,协助现场的“120”急救人员及惠安消防大队出警人员开展施救工作。在现场“120”急救人员确认事故伤者周晋运已死亡后,现场民警立即将现场事故情况向指挥中心和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报告。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后,指派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出警处置,指令紫山中队增援,同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9时50分事故现场恢复双向交通正常通行。事故当场死亡的周晋运尸体运往惠安县殡仪馆冷冻保存,经惠安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王宗庭尸体由惠安县医院停尸房运往惠安县殡仪馆冷冻保存。

接到事故报告后,惠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立即带领公安、交通、卫健、应急、交警等相关部门和黄塘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成立“9·27”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组,指挥开展施救工作。随后,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陆续来惠指导现场抢救和处置工作。目前,死者善后工作已完成。

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

(一)直接原因

兰世武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且路面施划有减速振荡标线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能全面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变化,遇险采取措施不当。

(二)间接原因

建设有限公司将工棚建在城西大道旁,工人在路边装卸工具和材料。

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长期由未办理线路牌的渣土车运输碎石,且渣土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碎石运输车辆长期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4.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资源局)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持证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

5.惠安县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渣土办)未落实渣土车安全综合管理职责,未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大量未办理路线牌的渣土车长期在我县辖区内从事运输。

6.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紫山交警中队(以下简称紫山交警中队)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辖区内的渣土车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对肇事驾驶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兰世武,男,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且路面划有减速振荡标线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能全面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变化,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经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的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庄细清,男,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车主,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收益权。经查,庄细清对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日常管理不到位,该车长期未办理线路牌、运输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庄惠恋,女,拥有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的收益权。经查,庄惠恋对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日常管理不到位,该车长期未办理线路牌且运输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的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建设有限公司将工棚建在城西大道旁,工人在路边装卸工具和材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工作,长期由未办理线路牌的渣土车运输碎石,且渣土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有限公司作为xx建设有限公司碎石供应商,负责碎石供料、运输及装卸,安全管理不到位,碎石运输车辆长期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三)对事故的相关监管单位及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县资源局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持证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资源局向县安委会作书面检讨。

2.县渣土办未落实渣土车安全综合管理职责,未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惠渣土办〔20xx〕39号)要求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大量未办理路线牌的渣土车长期在我县辖区内从事运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渣土办向县安委会作书面检讨。

3.紫山交警中队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辖区内的渣土车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紫山交警中队通报批评。

4.林泽辉,男,时任县资源局地矿股负责人。经查,林泽辉对xx有限公司渣土车源头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驻县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对其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5.张森民,男,时任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渣土组负责人。经查,张森民负责县渣土办日常工作,县渣土办移交后未及时组织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对其通报批评。

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对其通报批评。

(一)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加强对铁路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非煤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碎石运输车辆的管理。

(二)加大渣土车管控力度。惠安县渣土办要加强渣土车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有效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有效开展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进行跟踪督促。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要继续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依法严惩渣土车等重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力度。同时,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三项制度”,科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部署,加强对辖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

(三)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主动上报及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惠安县道安办要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综合分析,系统全面地梳理辖区道路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及危害程度,对于存在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道路点段,要纳入整治计划进行有步骤的改。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通用篇二

据此,可排除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

3.排除自燃起火。

据查实,现场基本无自燃物品,不具备自燃的条件,可排除自燃起火。

4.电器短路引起火灾的调查分析。

据查,起火部位可以认定**公司**火灾事故起火点为:**室后,**机起火。据资料显示:电源线发生短路时,短路点会产生电弧或电火花,其温度可达2000~7000℃。完全能够融化铁、铜等金属物质。

经现场勘察,起火点空气压缩机的电机外壳已经完全融化,那么基本可以断定,正是由于空气压缩机的电机短路,产生2000~7000℃的高温后,直接融化掉了电机外壳,引发火灾。

五、火因分析意见。

综上所述,经大量的调查分析,我们排除了纵火、遗留烟头起火、自燃引起这次火灾,我们认为:**公司**火灾是**室后,**机的电机短路,产生至少2000~7000℃的高温后,直接融化掉了电机外壳。高温引燃大量使用的建筑材料双层薄铁皮加聚氨酯泡沫墙体,拌生浓烟,引发火灾。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认定:

1.次事故系电器短路引发,但在设备运转的时候,设备现场负责人员离开,未对设备起到监管的作用,致使大火蔓延,有失职行为。

2.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向消防队报警。

3.公司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火灾发生场地负责人未及时向消防人员通报现场情况,致使消防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火灾现场内被燃烧的**机及气罐实施零距离救援,虽未造成重大爆炸伤亡事故,但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负知情不报,隐瞒重大危险源,极度不配合事故救援的责任。

二)处理意见:

1.对现场工作人员**同志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2.对**管理部根据**企()**号文件精神进行考核处理(发生万元以下的火灾扣500―1000元;万元以上的,每万元增扣500元)。

3.责成该部进行书面检讨,并报公司防火委员会。

****办公室**年**月**日。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通用篇三

12月7日,湖南省安监局对外公布了沪昆高速“9·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驾驶人王邧璟驾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商品运输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目前,已有13人被依法批捕。

9月25日,沪昆高速公路湘潭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

事故当日,湖南省立即成立了沪昆高速公路湘潭段“9·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驾驶人王邧璟驾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非法改装的挂车,牵引车与挂车不匹配、车辆操纵性下降,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桂b36177(赣e3651挂)商品运输车,以70公里/小时左右的车速在主车道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突然向左偏离驶入超车道,其车辆左侧中后部与后方同向正在超车的湘b6rc98轻型厢式货车发生刮擦、挤压、碰撞;王邧璟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车辆冲破中央分隔带护栏,侵占对向车道路面,与对向正常行驶的`湘e96959大型普通客车、湘e9655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导致桂b36177(赣e3651挂)半挂列车、湘e96959大型普通客车油箱变形、破裂,柴油大量泄漏,引发两车起火燃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失。

调查认定,4名事故相关驾驶人均排除毒驾和酒驾行为,但存在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及桂b36177牵引车、赣e3651挂车所属的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桂b36177(赣e3651挂)重型半挂列车驾驶人王邧璟等13人已被依法批捕,1人正在追缉;上饶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民警徐新国等5人被立案侦查;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主任科员张开庭等1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柳州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11个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及其他问责处理。

报告认为,此次事故暴露出超限和改装的商品运输车在生产制造、检测检验、登记上户、经营管理和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系列问题。建议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商品运输车辆的专项整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对车辆改装拼装行为的监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大事故路段安全隐患的整改,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科学合理部署警力。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通用篇四

2、经济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国民经济行业:机械制造。

3、隶属关系:xx。

事故发生时间:x年x月x日x时x分。

4、事故地点:xx厂房内。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x年x月x日x时x分xx单位维修xxx在厂房内,违章企业,造成xxx坠落地面重伤。

7、事故严重级别:重伤。

x月x日8时30分,xx机械有限公司结构工场维修班维修钳工崔xx、王xx,按工场下达的工作票要求,来到工场结构厂房东门,维修“掉道”的总高约7米的铝合金卷帘门。2人先搭起一个长2.8米、宽1.25米、高1.97米的金属支架,在其上部固定三块金属跳板,并将一长约5米的竹梯子搭在东门北侧加上,竹梯子的最下面的“横称”与跳板固定,竹梯搭在东门北侧加固墙上。9时许,王xx未配戴安全带登上竹梯,手持撬棍和方木,从上往下修理铝合金卷帘门滑道,崔xx刚站在地面手扶金属支架监护。

大约10时30分,王xx从上往下维修到5.5米高度时,下部金属支架失稳、向南侧倾倒,王xx随竹梯一起落下砸金属支架后附至地面,造成重症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等伤害,急送至市中心医院,于次日凌晨2时死亡;崔xx被倒塌的金属支架和竹梯砸在下面,幸好没有受伤。

(一)直接原因:崔xx、王xx违章将竹梯立在易失稳的金属支架上,王xx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冒险作业,在维修滑道时用力较大,导致金属支加侧倾,垮架,王xx从高处坠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x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对这类危险性较大的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而且在这次维修作业时本应使用高空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为图省事未使用使用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作业票也没有注明安全事项,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安全不健全。制定的制度尚未贯彻实施,没有高空作。

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3、混乱。该维修班未设班长,没有明确负责人,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三。

4、对职工的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安全知,冒险,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四。

1、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未切实履行监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2、xxx,xx有限公司经理,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3、xxx,x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场长,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对其给予x仟元罚款。

4、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职工缺乏安全教育,导致此起事故发生,建议对xx有限公司给予x万元罚款。

5、其他有关责任人,由企业按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另行处理。

1、xx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本公司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配备满足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夯实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xx有限公司,要加强各工场、班组的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

3、xx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起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开展一次查思想、查制度、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抓整改、反违章活动,防止种类事故再次发生。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及安全法规意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防止种类事故发生。

附件:

1、调查人员名单(签字)。

2、事故有关材料。

3、现场照片。

x年x月x日。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通用篇五

1月24日,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星光立交桥底附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小汽车先后与9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事故发生后,公安部副部长刘钊,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小东,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周成方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1月25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以及经开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24日下午13时许,广西祺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翔公司)员工杨文贵驾驶一辆无号牌碧玉青色东风风行t5evo小客车从白沙大道55号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大公司)驶出,沿白沙大道南侧辅路往亭江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时,车辆碰撞一台由颜明敏驾驶并搭载薛文婷在前方行驶的南宁8ap15(绿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之后驾车持续加速,连续违反路口交通信号灯控制,至星光立交桥底广西福利院前路段时,车辆再次连续碰撞8辆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其中有2名受伤人员分别于1月26日、2月8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道路运输事故7日后死亡人员不列入统计范围),以及10辆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1月24日13时18分,南宁市交警支队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控制肇事驾驶人、协助医疗部门抢救伤员,并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周成方,南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邱明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南宁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陈荣茂,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张宇等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先后赶到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受伤人员得到迅速及时有效救治,事故现场于1月24日下午17时10分处理完毕,道路交通恢复正常。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无号牌东风风行t5evo车,为集大公司待售车辆,未申领临时号牌,车身颜色为碧玉青色,车型为suv,车架号为lwxa14af1mz354066,车辆制造企业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合格证编号为wdr03p0mz354066,合格证发证日期为01月15日。

经查,该车系集大公司于1月19日从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运回待售。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杨文贵,男,31岁,住址为广西桂平市中沙镇上国村上村屯22号,祺翔公司员工。1月29日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类,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1月29日。事故发生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杨文贵。

经查,杨文贵及亲属无犯罪记录。驾驶证状态在6月2日有一条违章未处理。1月24日10时许到公司上班,12时许接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杰荣微信通知,要求其从位于亭江路的白沙汽车主题公园内的公司开一辆已经卖给客户的风行t5ev0小型suv车到位于白沙大道55号的集大公司换回一辆碧玉青色东风风行t5evo小客车回白沙汽车主题公园内公司展示。12时28分许,杨文贵到达集大公司,13时17分驾驶涉事车辆从集大公司出发,出门后右转弯进入白沙大道辅道往东行驶,随后发生事故。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辅道和45号广西社会福利院前路段辅道,白沙大道为东西走向,往东为白沙亭江立交桥方向,往西为白沙友谊立交桥方向,沥青路面,当天晴天,路面干燥,能见度好,事故现场位于白沙大道南侧辅道内,有监控视频摄像。事故路段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限速40km/h,白沙星光立交桥东南方向红绿灯东侧限速30km/h。道路标志设置完好。

(四)事故单位情况。

1.广西祺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赖莲,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为南宁市青秀区长福路16号广西绿色建筑示范小区7号楼802号,实际经营场所为江南区亭江路59号综合楼一层b101号,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汽车美容,汽车维修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房屋租赁,汽车租赁……销售汽车、二手汽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祺翔公司现有员工7人,其中韦杰荣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赖莲负责车贷金融对接和财务工作,黄子樑负责新车资源调配、采购,陈聪负责广告排版工作,马小凤负责已销售车辆的资料收集,翁值茂和杨文贵负责到4s店调车、上牌业务。

9月祺翔公司开始与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合作,11月租用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江南区亭江路59号的场地办公,代理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销售业务,销售多个品牌汽车。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为祺翔公司提供购车客源,向其出租办公室并提供展厅展示销售新车。祺翔公司根据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客源与客户对接,收集客户信息并为客户办理购车贷款、购置税、保险、上牌交车。销售利润按协商比例分成。

2.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2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权龙芸,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南宁市白沙大道55号a幢4-5号门面,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汽车美容用品……机动车修理与维护(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

经查:集大公司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授权一级经销商,销售东风柳汽授权的各类车型,主营东风风行牌汽车销售及汽车维修。集大公司为祺翔公司的供货商之一,双方未签订合同。祺翔公司支付集大公司1万元展示押金后,集大公司把车辆交给祺翔公司,双方签订《车辆交接书》;随后祺翔公司安排驾驶员将该型号车辆从集大公司停车场驾驶回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汽车展厅展示销售。

3.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7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雪梅,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59号综合楼一层b101号,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保险代理业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经销、电子产品销售、电池销售、货币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其他有关情况。

1.小客车车辆检验情况。

经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涉事车辆安全状况技术检测报告,结论为:1.小客车制动系统工作正常。2.小客车转向系统工作正常。3.小客车在白沙大道45号门前铺路发生事故时5.7秒内,车辆制动踏板未踩下,方向盘可转向,车辆处于加速状态。

经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还通过视频资料对肇事车辆事发过程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计算该车三段时刻车速,第一段时刻为涉事车辆在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发生第一次碰撞前的车速,为61.0 ~ 69.3公里/小时;第二段时刻为涉事车辆通过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西南路口时车速,为110.8 ~ 128.7公里/小时;第三段时刻为涉事车辆通过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东南路口时,车速为122.1 ~ 145.6公里/小时。

2.杨文贵血液毒品含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情况。

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司鉴〔〕毒鉴字第200号)鉴定,结论为:杨文贵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杨文贵案发时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情况。

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南医司鉴〔〕精鉴字第047号鉴定,结论为: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直接原因。

杨文贵驾驶未依法登记注册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车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发生第一次碰撞,之后,杨文贵随即驾车加速逃离现场,因其超速行驶,在行至白沙大道45号前路段又发生第二次碰撞。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宁市白沙大道“1·24”道路交通事故为两起事故,第一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第二起为刑事案件。分析如下:

1.杨文贵根据公司安排前往集大公司调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规定,在行驶过程中又违反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车辆碰撞在正前方行驶由颜明敏驾驶并搭载薛文婷的南宁8ap15(绿牌)电动自行车,此事故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但该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174号)有关规定,该起事故不属于调查范畴)。

2.第一起事故发生后,杨文贵驾车超速逃离现场(第一事故现场距离第二事故现场为572米,行驶时间长达13秒,在此期间杨文贵并未采取任何的制动措施,而是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超速行驶,在案发前5.7秒,其时速达122.1至145.6km/h),其明知其超速行驶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致5人死亡、3人受伤,此为第二起事故,杨文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该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一)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调查组认定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故为刑事案件而非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后续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虽然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但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还是发现相关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1.祺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转移到新的经营地址后未及时设立分支机构也未变更相关信息。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2.集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订全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制定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因疫情原因未如期开展;未能对经营场所外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有效进行预判,及时整改合作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3.锐思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三)处理建议。

建议由行业管理部门对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锐思公司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锐思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严格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确保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二)商务、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汽车销售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同时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管重罚。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常识、紧急情况处置等内容的安全宣传教育,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对违法停车、疲劳驾驶、超速、超载、无牌照上路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酒驾、毒驾行为,同时要做好违法行为信息及时通报,完善违法行为公共查询系统。

(四)各级政府要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压实责任担当,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督促排查治理本地区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成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通用篇六

10月1日,我市舒城县境内发生一起死亡4人、伤5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受市政府委托,由市安监局牵头,依法组织成立由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参加的“.10.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已经查明。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杨伟,男,汉族,身份证号342425198006105715,皖ntk266号起亚智跑牌轿车驾驶人,住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2-28-150,持机动车驾驶证c1证,初次领证日期6月3日,有效期至6月3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发时杨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经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杨伟的尿样进行胶体金法检验,结果为阴性。

刘万成,男,汉族,身份证号342425197504216712,皖n28612号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住舒城县晓天镇三元村小桥组,持机动车驾驶证a1a2证,初次领证日期2月5日,有效期至2月5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发时刘万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零;经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刘万成的尿样进行胶体金法检验,结果为阴性。

(二)事故车辆情况。

皖ntk266号起亚智跑牌轿车,登记所有人:杨伟,注册登记日期06月07日,检验有效期至07月,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交强险保单号:133600507002327、商业险保单号:133600509001250。经安徽省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皖ntk266号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71公里/小时—75公里/小时。

皖n28612号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日期204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4月,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交强险保单号:pdza34240000004631)商业险保单号:pdaa34240000002663)。经安徽省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皖n28612号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62公里/小时—65公里/小时。

(三)事发路段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105国道1174公里+225米处(舒城县五显镇境内),道路东西走向,东往舒城县五显镇街道,西往晓天镇,沥青路面,路面干燥。由西向东方向下坡,向右弯道。路宽9米,设道路中心分割黄实线。道路南侧为山丘,近路沿筑有防护墙,北侧为农田,视线一般。

事故路段由舒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负责安全监管,限速为60公里/小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日14时左右,杨伟驾驶皖ntk266轿车,由舒城县山七镇返回五显镇,沿1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途径105国道线1174公里+225米弯道处,车辆越过中心黄实线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刘万成驾驶的皖n28612大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造成杨伟及皖ntk266轿车内乘坐人李环龙(女,汉族,身份证号:342425198112125760,住舒城县五显镇五显街道罗冲路163号)、钱再奇(男,汉族,身份证号:34232619701223531x,住舒城县五显镇上河村塘湾组35号)、钱正东(男,汉族,身份证号:341126199510135810,住安徽省凤阳县二铺乡二铺村)等4人死亡,皖n28612大型普通客车内乘坐人贾代芳、郭忠香、郭翠华、张成敏、朱涛等5人受轻微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0月1日14时20分,舒城县110指挥中心接警称:“在五显镇上河境内,一辆轿车与大客车相撞,有多人死亡。”接警后,舒城县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五中队及五显派出所民警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指令舒城县消防队协助处置。舒城县交管大队五中队出警人员与赶到现场的医务人员进行施救,经现场确认3人死亡,1人受重伤紧急送往五显镇医院抢救。舒城县交管五中队及五显派出所负责人同时分别向五显镇党委政府、舒城县交管大队报告事故现场情况。交管大队接报后,立即向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做了汇报,同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作了报告。舒城县政府负责同志率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以最快的速度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施救与现场勘查,开通绿色通道,抢救治疗伤者,16时左右,事故现场恢复交通。事故发生当晚,省公安厅领导、省交警总队赵强总队长莅临舒城,并对“10.01”较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三、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

调查组通过对实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详细勘察、询问、结合查阅相关资料,现将“.10.1”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性质及责任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杨伟,驾驶皖ntk266号轿车超速行驶,且车辆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逆向行驶;刘万成,驾驶皖n28612号大型客车超速行驶,遇情况避让不及,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通用篇七

地点:at33井。

事故类别:设备损坏事故。

三、事故经过及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经过:

20__年8月17日10:00当班司机陈宝平接班保养1#、2#、3#柴油机离心滤子,10:20将4#柴油机启动起来,启动前油水正常,水温50℃左右带负荷,运转正常,11:30左右去巡检发电机出来,听到柴油机异常声音,跑至机房将四号车停下,报告给司机长李欣华,正盘车至328°有卡滞现象,反盘至卡点位置有轻微阻卡,但能盘动,二次盘车后卡滞现象消失,此时司机长发现油底壳机油油位异常,打开放油阀后有防冻液流出,打开机体侧面观察孔检查,发现4#缸缸套碎、活塞断。下午15:00拆下4号缸缸盖后发现机体在缸套下密封带处损坏,柴油机已不能使用。汇报给装备科后,于18日凌晨更换柴油机完毕开始磨合。

4#柴油机基本情况:

型号:g12v190pzl-3/o生产厂家: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机体编号:l04-11-1088生产日期:12月第一次大修时间:5月大修编号:0507大修厂家:库尔勒中兴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现场调查情况:

该柴油机于4月3日由设备库调拨给70730队使用,之前在60808队使用一口井,使用时间1000小时左右(具体时间因资料不全无法准确查证),使用情况正常,后存放设备库备用。调入70730队后资料显示使用时间在1128小时,使用时问题较多,振动大、油水温度高、仪表易坏,队上将其当成备用柴油机使用。事故发生时3台柴油机工作,双泵钻进,排量55l、泵压22mpa,柴油机转速1000r/min。

现场观察活塞、缸套残片发现有明显拉伤:

机体4号缸缸套下密封带损坏三分之二:

四、事故伤亡情况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缸套、活塞一副:

2000型柴油机机体一部:

修理费用:

五、事故原因分析:

1、从缸套、活塞的残片分析,缸套残片的表面镀层磨损严重,拉痕多且深度较大,以此判断此缸之前已有拉缸现象。

2、检查保养不及时、正确导致该缸活塞、缸套拉伤情况加重,在重负荷时,由于缸内温度较高,活塞运动速度较快,润滑油不能在拉痕处形成有效的润滑膜,致使活塞在上止点处卡死,其它缸的继续工作将此缸活塞从活塞销处拉断,连杆小头失去活塞在缸套内往复运动的约束,随着柴油机的旋转而自由运动,将缸套捣碎。机体密封带损坏。

3、当班司机处理不及时,使连杆小头失去约束的时间加长,从而将机体密封带损坏,造成机体报废。

六、事故性质:

检查、保养不及时、正确;处理事故不及时准确,是本次事故发生和损失扩大原因,因此本次事故是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划分:

八、事故处理建议:

九、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严格按设备的保养、操作规程操作和保养。

2、平时的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项点要认真落实,细致操作,不要走马观花流于形式。

3、平时检查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销项,不能让设备带病工作。

4、超负荷使用设备,易造成设备的过早老化及磨损。

5、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通用篇八

20xx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一辆由华坪红砖厂自派的自卸翻斗车(云p:13531)运送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城区,在新区建设住宅二期工程30栋旁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卸出车内的砖块,司机就擅自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后车门未处置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农民工沙尔哈的头部,造成沙尔哈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宁蒗县医院,由于伤势较重,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12点37分,刘立国打电话到宁蒗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报案,称工地上一人被下砖的车门打着了,在送往医院抢救,不知道是否死亡。接到报案后,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徐礼芳及安全监督站的两位同志李金峰和杨志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安监局的杨新红副局长、毛应国、杨凯龙及大兴镇派出所的杨祖所长等单位同志到了现场,全面展开了"54"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下午,县人民政府和军强副县长进一步做了批示。

5月5日上午9:00时左右,县安监局召集了监察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查看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和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教育记录等,到目前为止,事故情况已基本调查清楚,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是经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宁蒗开发宁蒗新区建设的施工企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发生事故的车辆云p:13531是砖厂自派的,运红砖到工地上卖砖给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该车车主是杨文华,与司机李勇(身份证:xxxxxxxxxxxx)是属舅侄关系.

20xx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云p:13531自卸翻斗车运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区开发建设住宅二期30栋旁,在自卸车翻斗车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云p13531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就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上翻的后车门未处理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沙尔哈头部,造成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县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由于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报告给安监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等有关部门。

"54"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其中:沙尔哈,彝族,死亡,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李学华,彝族,轻伤,现已经出院,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划》的要求,"54"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1、运砖车辆云p:13531的驾驶员李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死者沙尔哈和同伙违反操作程序,违反劳动纪律,在自卸翻斗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时,没有固定好后车门,就在后车门下作业,造成后车门下落,并击打到沙尔哈的头部,至使沙尔哈死亡。

1、宁蒗县建设局对该建筑企业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

2、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对该公司所雇用的农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该公司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所在。

通过调查、取证后认定:20xx年5月4日上午12:00时左右发生在宁蒗县新城区二期工程事故属违章指挥、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有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按制度对现场的施工作业进行认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沙尔哈及同伙违反劳动纪律,在没有支撑稳定好后车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沙尔哈已经死亡,同伙属于弱势群体,其处罚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承担,不再对其进行处罚。李学华等人重返生产一线前需要接受县建设局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1、建议县建设局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结合"全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行企业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等现状,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严厉打击现场管理混乱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杜绝"54"事故相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2、"54"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企业对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特别是设备和人员监管不力,通过对"54"事故的认真分析,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1)明确内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职责;。

(2)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设备检修;。

(6)加强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和人员来往登记制度。

(7)对原材料的往来管理进行专人指挥,并跟踪督促落实。

(8)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脚手架、施工机具、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施工现场等部位加强管理。

调查组成员签字:xxx。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通用篇九

xxx:

1、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1)生产过程;状态。

(2)事故中的当事人的行为、语言表述。

(3)事故状态。

(4)事故场所机械、设备、状况等。

2、应急救援情况。

(1)救援过程。

(2)抢救地点、过程、结果。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没有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等。

(二)事故性质。

1、是否为责任事故。

2、是否为非责任事故。

1、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等),依据《条例》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2、对事故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等),依据《条例》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对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等),提出个人行政处罚建议及党、政纪处分建议,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附:

2、伤亡人员名单。

3、有关资料复印件。

包括:

(1)企业提供资料的复印件(2)现场照片(3)现场示意图(4)笔录复印件(5)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6)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7)罚款收据复印件(8)行政处分的复印件(9)党内处分的复印件(10)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等。

xxx。

20xx年x月xx日。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通用篇十

1月24日,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星光立交桥底附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小汽车先后与9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事故发生后,公安部副部长刘钊,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小东,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周成方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1月25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以及经开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

年1月24日下午13时许,广西祺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翔公司)员工杨文贵驾驶一辆无号牌碧玉青色东风风行t5evo小客车从白沙大道55号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大公司)驶出,沿白沙大道南侧辅路往亭江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时,车辆碰撞一台由颜明敏驾驶并搭载薛文婷在前方行驶的南宁8ap15(绿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之后驾车持续加速,连续违反路口交通信号灯控制,至星光立交桥底广西福利院前路段时,车辆再次连续碰撞8辆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其中有2名受伤人员分别于1月26日、2月8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道路运输事故7日后死亡人员不列入统计范围),以及10辆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1月24日13时18分,南宁市交警支队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控制肇事驾驶人、协助医疗部门抢救伤员,并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周成方,南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邱明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南宁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陈荣茂,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张宇等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先后赶到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受伤人员得到迅速及时有效救治,事故现场于1月24日下午17时10分处理完毕,道路交通恢复正常。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无号牌东风风行t5evo车,为集大公司待售车辆,未申领临时号牌,车身颜色为碧玉青色,车型为suv,车架号为lwxa14af1mz354066,车辆制造企业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合格证编号为wdr03p0mz354066,合格证发证日期为01月15日。

经查,该车系集大公司于1月19日从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运回待售。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杨文贵,男,31岁,住址为广西桂平市中沙镇上国村上村屯22号,祺翔公司员工。1月29日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类,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1月29日。事故发生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杨文贵。

经查,杨文贵及亲属无犯罪记录。驾驶证状态在6月2日有一条违章未处理。1月24日10时许到公司上班,12时许接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杰荣微信通知,要求其从位于亭江路的白沙汽车主题公园内的公司开一辆已经卖给客户的风行t5ev0小型suv车到位于白沙大道55号的集大公司换回一辆碧玉青色东风风行t5evo小客车回白沙汽车主题公园内公司展示。12时28分许,杨文贵到达集大公司,13时17分驾驶涉事车辆从集大公司出发,出门后右转弯进入白沙大道辅道往东行驶,随后发生事故。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辅道和45号广西社会福利院前路段辅道,白沙大道为东西走向,往东为白沙亭江立交桥方向,往西为白沙友谊立交桥方向,沥青路面,当天晴天,路面干燥,能见度好,事故现场位于白沙大道南侧辅道内,有监控视频摄像。事故路段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限速40km/h,白沙星光立交桥东南方向红绿灯东侧限速30km/h。道路标志设置完好。

(四)事故单位情况。

1.广西祺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赖莲,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为南宁市青秀区长福路16号广西绿色建筑示范小区7号楼802号,实际经营场所为江南区亭江路59号综合楼一层b101号,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汽车美容,汽车维修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房屋租赁,汽车租赁……销售汽车、二手汽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祺翔公司现有员工7人,其中韦杰荣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赖莲负责车贷金融对接和财务工作,黄子樑负责新车资源调配、采购,陈聪负责广告排版工作,马小凤负责已销售车辆的资料收集,翁值茂和杨文贵负责到4s店调车、上牌业务。

9月祺翔公司开始与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合作,11月租用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江南区亭江路59号的场地办公,代理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销售业务,销售多个品牌汽车。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为祺翔公司提供购车客源,向其出租办公室并提供展厅展示销售新车。祺翔公司根据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客源与客户对接,收集客户信息并为客户办理购车贷款、购置税、保险、上牌交车。销售利润按协商比例分成。

2.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2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权龙芸,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南宁市白沙大道55号a幢4-5号门面,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汽车美容用品……机动车修理与维护(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

经查:集大公司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授权一级经销商,销售东风柳汽授权的各类车型,主营东风风行牌汽车销售及汽车维修。集大公司为祺翔公司的供货商之一,双方未签订合同。祺翔公司支付集大公司1万元展示押金后,集大公司把车辆交给祺翔公司,双方签订《车辆交接书》;随后祺翔公司安排驾驶员将该型号车辆从集大公司停车场驾驶回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汽车展厅展示销售。

3.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207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雪梅,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59号综合楼一层b101号,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保险代理业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经销、电子产品销售、电池销售、货币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其他有关情况。

1.小客车车辆检验情况。

经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涉事车辆安全状况技术检测报告,结论为:1.小客车制动系统工作正常。2.小客车转向系统工作正常。3.小客车在白沙大道45号门前铺路发生事故时5.7秒内,车辆制动踏板未踩下,方向盘可转向,车辆处于加速状态。

经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还通过视频资料对肇事车辆事发过程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计算该车三段时刻车速,第一段时刻为涉事车辆在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发生第一次碰撞前的车速,为61.0~69.3公里/小时;第二段时刻为涉事车辆通过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西南路口时车速,为110.8~128.7公里/小时;第三段时刻为涉事车辆通过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东南路口时,车速为122.1~145.6公里/小时。

2.杨文贵血液毒品含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情况。

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司鉴〔〕毒鉴字第200号)鉴定,结论为:杨文贵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杨文贵案发时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情况。

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南医司鉴〔〕精鉴字第047号鉴定,结论为: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直接原因。

杨文贵驾驶未依法登记注册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车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发生第一次碰撞,之后,杨文贵随即驾车加速逃离现场,因其超速行驶,在行至白沙大道45号前路段又发生第二次碰撞。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宁市白沙大道“1·24”道路交通事故为两起事故,第一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第二起为刑事案件。分析如下:

1.杨文贵根据公司安排前往集大公司调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规定,在行驶过程中又违反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车辆碰撞在正前方行驶由颜明敏驾驶并搭载薛文婷的南宁8ap15(绿牌)电动自行车,此事故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但该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174号)有关规定,该起事故不属于调查范畴)。

2.第一起事故发生后,杨文贵驾车超速逃离现场(第一事故现场距离第二事故现场为572米,行驶时间长达13秒,在此期间杨文贵并未采取任何的制动措施,而是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超速行驶,在案发前5.7秒,其时速达122.1至145.6km/h),其明知其超速行驶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致5人死亡、3人受伤,此为第二起事故,杨文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该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一)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调查组认定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故为刑事案件而非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后续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虽然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但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还是发现相关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1.祺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转移到新的经营地址后未及时设立分支机构也未变更相关信息。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2.集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订全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制定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因疫情原因未如期开展;未能对经营场所外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有效进行预判,及时整改合作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3.锐思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三)处理建议。

建议由行业管理部门对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锐思公司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锐思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严格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确保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二)商务、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汽车销售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同时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管重罚。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常识、紧急情况处置等内容的安全宣传教育,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对违法停车、疲劳驾驶、超速、超载、无牌照上路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酒驾、毒驾行为,同时要做好违法行为信息及时通报,完善违法行为公共查询系统。

(四)各级政府要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压实责任担当,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督促排查治理本地区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成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通用篇十一

xxx:

x年x月x日x时x分,位于xx市xx路xx号的xx单位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x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xx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xx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xx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及xx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专家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

此部分内容是事故调查中管理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单位及相关人员资质情况;。

3.事故点事发前的不安全状况;。

4.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5.所在地政府及相关负有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客观地描述事故发生、抢救直至救出最后一名遇难者(或伤者)为止的整个过程。

重点描述事故演变过程中事故触发、发展、扩大的状态;场所、设施、设备、装置的变化状态;人的违章违规行为。

2.应急救援情况。

简单介绍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如有必要也可简单介绍善后处理情况。

1.伤亡人员情况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主要从现场勘察和事故经过中概括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2)间接原因。

主要从报告的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中概括出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及部门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

2.事故性质。

主要认定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2.建议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4.建议依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责任人员。

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姓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分管业务、任职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多条分号隔开)、负何种责任、根据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何种处分(处罚)。

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单位、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应从管理、装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

1.调查组的组建。

包括两项内容:

(1)调查组组建文件;。

(2)调查组人员名单(表格),表格名为“××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调查组内职务、签名。

2.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形用a4纸按比例绘制(建议使用cad制图),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图中要反映事故现场设备、设施、装置的布置、事故地点名称、位置(注明距离尺寸)、伤亡人员位置及倒向、有关设备、设施事故前后位置等。同时须标明图题、指向标、比例尺、图例和落款等要素。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明细。

4.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建议以表格形式列出事故伤亡人员情况,表名为“xx事故伤亡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伤亡人员姓名、籍贯、年龄、工种、培训情况和伤害程度等。

xxx。

20xx年x月xx日。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通用篇十二

重庆市安监局接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市领导的批示,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运管局、市交巡警总队,长寿区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为成员的沪渝高速重庆段“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支路6号5栋1x9。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时间:20xx年9月22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等。该公司取得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法定代表人:黄文波。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田xx,男,46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渡口村13组127号;驾驶证号:510221196802170838;交通方式:渝bm2858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

陈xx,男,40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驾驶证号:512925197402172818;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

汪xx,男,37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大佛村6组;身份证号:512322197810096832;交通方式:渝b2k502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

向xx,女,39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7503081622;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陈xx,男,19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9511261614;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陈xx,女,20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9406221629;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徐xx,男,36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高峰镇建兴村6组9号;身份证号:512322197901195297;交通方式:渝b2k502号车乘车人。

(三)车辆基本情况。

渝bm2858罐车,车主:重庆琦振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支路6号5栋1x9;登记日期:20xx年4月21日;保险单号:pdaa500100000122993(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贵daf939号小型轿车,车主:陈xx;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新华中路301号附5号;登记日期:20xx年11月11日;保险单号:12107993900054036692(平安保险公司)。

渝b2k502号轻仓栅式货车,车主:江xx;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56号附2号3x3;登记日期:20xx年09月02日;保险单号:6510108020022151(太平财产保险)。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沪渝高速公路1763km+700m,为单向通行的沥青砼路面,单向设有三条行车道,其中左侧车道宽3.75米、中间行车道宽3.75米、右侧车道宽3.75米。可行驶路面总宽11.25米,进出城方向设中央分隔带分隔,宽1.8米。进城方向小型车限速100km/h,大型车限速80km/h。出城方向,右侧车道与中间行驶道限速80km/h,左侧车道限速100km/h。事故发生时为夜间,雨,路面潮湿,进城方向为一般左弯、转弯半径450米、视线良好,刚过坡底进入上坡,事故地点位于江北区境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2月15日,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田琪兵驾驶渝bm2858号罐车由长寿向重庆主城方向行驶。2时20分许当行经沪渝高速公路1763km+700m处时,车辆与中央分隔带护栏发生碰撞后冲入对向车道与沿公路出城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陈xx驾驶的贵daf939号轿车和驾驶人汪xx驾驶的渝b2k502号小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渝bm2858号车驾驶人田琪兵、渝b2k502号车驾驶人汪xx、贵daf939号车驾驶人陈建军、乘车人陈xx和向xx等5人死亡,贵daf939号车乘车人陈xx和渝b2k502号车乘车人徐xx2人受伤,3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启动了应急响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活动,及时通知120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工作。

本次事故造成田琪兵、汪飞、陈建军、陈饲源和向春仙5人死亡,陈怡、徐俊强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驾驶人田xx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12.9吨,实载36.88吨)的机动车超速(时速89km/h,限速80km/h)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主要为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3)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田琪兵超载超速行驶的事故隐患。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通用篇十三

根据某某办20xx号文件和政府建管部门的相关指示精神,项目部x月x日下午召开了项目部安议,现场负责人佚名组织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及班组主要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自查,自查内容如下:

我方现在的型机械设备有2台qtz63塔吊及其他中小型设备进行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的备案、安装告知和检测合格报告、使用登记手续齐全,均符合起重设备管理相关要求,主要设备操作人员均持有特种操作证。

目前,2#楼南立面为落地脚手架,其它三面为悬挑脚手架,搭设高度为5.4米,已对二楼施工进行了有效的防护,检查中发现悬挑首层的硬质封闭滞后,且个别位置立杆离结构边于300mm。另外对现场模板支撑体系进行了检查,发现2#楼2层结构的支撑体系,部分位置扫地杆稀缺,现场要求班组人员当天组织人员按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完成整改。

对于现场仓库的氧气乙炔作安全警示,使用和摆放达到安全距离,灭火器材数量基本配足,现场木材堆放处已设置灭火器,消防器材专人进行负责管理,集体宿舍内检查未发现功率电器,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畅通。

此次检查后,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了起重设备和安全防护的检查,对查出的违规行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下步工作中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自身的安全责任感,真正落实好安全生产。

如果觉得《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通用(实用13篇)》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