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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疝修补补片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2-20 04: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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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疝修补补片的注册申报和技术审评,指导该类产品的临床试验设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疝修补补片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生产企业及有关从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下载并填写附件中的《疝修补补片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并于9月15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中心。

联系人:刘文博

电 话:010-86452675

电子邮箱:liuwb@

附件: 1.疝修补补片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下载)

2.疝修补补片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下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8月12日

疝修补补片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疝修补补片类产品上市前的临床试验,并指导该类产品注册申请人在申请产品注册时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虽然为该类产品的临床试验及注册申请人在申请产品注册时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提供了初步指导和建议,但是不会限制医疗器械相关管理部门对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行政审批以及注册申请人对该类产品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工作。

本指导原则系对疝修补补片临床试验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临床试验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疝修补补片相关技术的进步、临床医学相关诊疗技术的发展、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本指导原则还会不断地进行完善和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腹腔外置疝修补补片和腹腔内置疝修补补片,包括以不可吸收材料为主制成的疝补片,也包括完全可吸收材料制备的组织重建型疝补片。具有特殊设计的疝修补补片需参考本指导原则适用的部分,并结合产品自身特点另行设计其临床试验。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为产品申报注册而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开展的完整的上市前临床试验。若申请人以境外临床试验资料申报注册,则需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注册资料,例如考虑受试人群与境内人群的人种差异对产品临床使用安全有效性的影响等,并且相关境外临床试验原则上不应低于本指导原则的要求。

二、疝修补补片临床试验

(一)概述

本部分内容仅提到了临床试验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而非提供一个完整临床试验方案或报告的模板。在境内进行的临床试验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开展,在申报注册时按照相关法规提交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等资料。

(二)总体设计要求

1. 若申请人确定申报产品需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开展临床评价,在进行临床试验设计时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等技术指南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并实施试验。

以申请首次注册上市为目的的疝补片类产品临床试验一般情况下宜为前瞻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根据设计预期的临床意义及试验医疗器械的性能选择合适的试验类型(优效/等效/非劣效)。

2. 腹腔内置补片与腹腔外置补片原则上分别开展临床试验。疝补片若同时用于腹腔外及腹腔内修补,则腹腔外置和腹腔内置修补的临床数据不能相互替代,应分别开展临床试验。

3. 腹腔内置疝修补补片应用于腹壁疝、食管裂孔疝、膈疝、盆底疝等多种类型的疝修补时,腹壁疝患者的病例数应满足统计学要求。腹壁疝修补临床结果相对于食管裂孔疝等其他疝类型受术者水平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较少,更适合在临床试验中研究补片相关的安全性及有效性问题。

若申请人同时申报腹腔内修补腹壁切口疝及造口疝的适用范围,可以合并开展临床试验,腹腔内修补腹壁切口疝和造口疝合并后的总病例数应满足统计学要求。鉴于造口疝患者入组存在困难,建议造口疝患者数量不少于10对。临床试验设计时还需考虑对两种疝病例进行亚组分析。

4. 腹腔外置疝修补补片应用于多种类型的疝修补时,腹腔外修补腹壁切口疝及腹股沟疝的总病例数应满足统计学要求。

鉴于腹壁压力大于腹股沟部位,腹腔外修补腹壁切口疝病例的比例宜不少于2/3。临床试验设计时还需考虑对两种疝病例进行亚组分析。

5. 若申报产品声称同时适用于开放手术及腹腔镜手术,临床试验中建议两种术式均入组病例。

6. 建议申请人临床研究前对医生加强培训,规范医生手术操作,选择适用的手术技术,尽量避免手术因素造成的试验偏倚。

(三)入选/排除标准

入选标准的考虑因素:根据预期适用范围(腹腔内置/腹腔外置,疝类型,开放手术/腔镜手术)入选受试者。

排除标准的考虑因素:年龄因素,伴发影响疝诊疗的其它疾病。

(四)临床评价指标及标准

1.主要临床评价终点

建议将成功率设为主要临床评价指标。成功率定义为经临床体格检查没有疝复发且未出现产品原因导致的严重不良事件/并发症(严重的排斥反应、切口感染、肠瘘等)的受试者例数占总受试者数量的百分比。

对完全可吸收材料制备的组织重建型疝补片,一般情况下主要临床评价终点建议至少设定为植入后12个月的成功率;对于以不可吸收材料为主制成的疝补片,主要临床评价终点建议至少设定为植入后6个月的成功率。

评价造口疝复发时需考虑钥匙孔疝的情况。

若采用其他指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需提供充分依据。

2.次要评价终点

可考虑即刻成功率、其它随访时间的成功率、产品易操作性等。

3.安全性评价终点

提供手术后各随访时间点的下列安全性评价随访资料:有无切口感染(若有应详述原因)、浆液肿(请参考相关评级指标,是否在一个月内消失)、手术后疼痛(请参考相关评级指标)、术后三个月时是否有局部疼痛或不适而影响工作和生活、急性不良反应如过敏和排异等。所有不良事件、基本生命体征、植入前及植入后的实验室检查(如血、尿常规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等。

对于腹壁疝所有术后并发症按照Clavien-Dindo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对于腹腔内使用的疝修补补片,重点关注补片与组织粘连相关的并发症/不良事件情况,如肠粘连、肠瘘、肠梗阻等。对于造口疝患者,还应关注肠管损伤等安全性终点。

(六)临床随访时间

临床随访时间需根据产品设计特性确定。术后观察时间点的设定应至少包括术后即刻、术后1个月、3个月、6个月、长期随访时间点。含有可吸收材料成分的补片,建议随访时间不短于完全吸收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对于完全可吸收材料制备的组织重建型疝补片,临床随访时间至少为术后12个月;对于以不可吸收材料为主制成的疝补片,临床随访时间至少为术后6个月。

(七)对照器械

需采用中国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照医疗器械,其主要功能原理及适应证应与受试产品一致。优先选择结构设计、材料组成、性能等与试验医疗器械具有可比性的产品作为对照器械,申请人应提供对照器械的选择依据。

(八)试验样本量

与确定样本量有关内容包括:假设检验类型(优效、非劣效、等效性检验)、主要评价终点的界值、该类产品的预期评价疗效、α和β值、统计公式及统计软件、失访率的合理估算等。

临床方案中需明确样本量统计计算公式涉及参数的确定依据及具体计算过程。计算样本量时的参数选择建议:

1.Ⅰ类错误概率α值不超过双侧0.05(即单侧0.025);

2.Ⅱ类错误概率β值不超过0.2(即把握度至少达到80%);

3. 申请人应提供临床设计中界值的确定依据。若采用指导原则中建议的主要临床评价终点,非劣效界值建议不低于-10%。

(九)统计方法及结果评价

临床试验数据的评价方法和统计处理方法应该是有医学共识、国内外公认的评价方法。临床试验方案应该明确统计检验的类型、原假设及备则假设、判定疗效有临床意义的界值和采用的统计处理方法等,方案中应有详细的评价方法和统计处理方法的介绍,并应提供统计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参数的确定依据。

对于平行对照试验,主要临床评价指标的统计结果需采用点估计及相应的95%可信区间进行评价,采用双侧检验。非劣效假设检验通过将组间疗效差的95%可信区间与方案中预先指明的具有临床意义的界值进行比较。不能仅将p值作为对主要临床评价指标进行评价的依据。

需进行试验组与对照组基线的均衡性分析。如果基线变量存在组间差异,需分析基线的不均衡可能对结果造成的影响;基线组间均衡性分析一般在FAS集的基础上进行。基线数据一般包括受试者年龄、性别、体重、疝及腹壁缺损类型、疝分型、手术方式等变量。

三、参考文献

1.《EuraHS: the develop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online platform for registration and outcome measurement of ventral abdominal wall hernia repair 》,Hernia () 16:239–250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3.《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4.《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五、编写单位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编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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