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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业主车辆被划 物业称没有保管义务 法院:支持物业

时间:2023-04-11 11: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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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车停在小区河边的摄像头下,没想车被大面积划伤。后来找到物业,才知道摄像头损坏,无法找到划车人。物业还称,自己没有保管车辆义务,不同意赔偿。那么业主车辆被划,物业究竟有没有责任?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9月,黄某开车回家吃饭,因自己在小区里未租用车位,他便将车停在小区河边的摄像头下。谁知离开时,他发现车被大面积划伤,共有9个喷漆面。黄某立即报警,但因小区摄像头损坏失修无法调取监控,至今未能找到划车人。

黄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对损坏的摄像头进行维修,是导致自己找不到划车人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该小区物业公司却表示自己没有保管黄某车辆的义务,不同意赔偿。黄某因此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修车款5900元。

庭审中,黄某强调自己虽没有车位,但停在小区河边摄像头下也没有影响任何人,并坚持认为若是小区物业摄像头能正常工作的话,就可以拍到划车的全过程,有利于公安破案,且物业公司对小区监控有维修管理的义务,自己也积极和物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其明确拒绝赔付。

该物业公司辩称,根据规定,自己作为物业公司没有义务保管黄某的车辆,且黄某在小区内没有停车位,车辆不应停放在小区内,其车辆在小区内被划,公司不予赔偿合情合理。同时,对于黄某提出的监控损坏问题,是因为老新村监控的安装和维修是由相关部门负责,不在公司的管理范围之内。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小区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是保管合同关系。黄某虽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但该费用并不能等同或视为包含车辆管理费。由于黄某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车辆保管合同,也未将车辆交由物业公司实际占有和控制,双方之间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故物业公司对其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且黄某并未申请到小区的停车位,事发时,其车辆亦未停放在小区车位上,车辆划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物业公司并未对其财产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失。至于小区摄像头损坏问题,法院认为,摄像头损坏与黄某车辆受损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不应对黄某车辆被划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转自法库频道

河北廊坊律师王会杰,法律服务电话:1393166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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