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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33讲:案外人没义务配合法院执行?错错错!

时间:2020-08-24 20: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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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就没有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如果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弄不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福建省厦门市一名男子认为自己是法院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不是案件被执行人,与执行案件无关,拒不交付实际占用的讼争楼房与场地,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导致案件长期被拖延。后来,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处该名案外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案成为福建省首例案外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示范意义重大。

厦门某医院因与厦门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至某区法院,11月,该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建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医院配套设施工程楼房及场地、竣工材料移交医院。判决生效后,建设公司因案外人郑某强行占用该楼房及场地而未按期履行。2月,医院向该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月,该区法院发出公告,责令建设公司及实际占用人郑某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案外人郑某到期仍拒不执行。6月,该区法院向郑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郑某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仍拒不协助执行判决。

因该配套设施工程楼房及场地占地面积广、堆放物品众多、往来人员复杂且存在安全隐患,不宜进行强制清退。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区法院遂以“郑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0月,郑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郑某的家属已代其将医院的楼房及场地腾空并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协助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郑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已履行完判决确定之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郑某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部分当事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有被执行人才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执行法官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协助执行义务的案外人均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法官提醒,涉及法院执行的广大社会公民应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主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切莫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敷衍对抗,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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