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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函[]72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76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0-11-04 18: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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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764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72号 -7-9

黄达昌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面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鼓励创业投资,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和个人合伙人,以及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给予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初,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国家将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扩展了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为了更好地体现鼓励创业投资的政策导向,现行政策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5个条件,其中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这一条件,是用来判断初创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企业的基本条件。

对于你们提出的“降低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的比例,可参考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即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之所以将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的比例作为判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之一,而不采用研发费用占经营收入的比例,主要是考虑初创科技型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存在较大差异。高新技术企业大多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市场化程度高,经营收入稳定;而初创科技型企业设立时间短,市场化程度低,大多处于产品研发投入阶段,经营收入少甚至没有经营收入。因此,从指标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来说,难以用研发费用占经营收入的比例作为判定条件。据我们调研了解,现行对于研发费用不低于成本费用20%的比例规定,比较具有可操作性,也是较为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际情况的。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010—68553094

财政部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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