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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首例因辍学引发的“官告民”案开庭审理

时间:2024-02-26 09: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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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8月9日,一场特殊的庭审在柳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是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而被告是古砦仫佬族乡岭头村某屯的1位学生韦某某的家长韦某、黎某某,这是柳城县首例政府起诉家长未能履行法定义务,将子女送到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案件。

法院开庭审理现场

古砦仫佬族乡政府原告代理人在开庭现场

【案件审理】

原告诉讼代理人表示,现年16岁的被告的儿子韦某某,属古砦中学8年级的学生,是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应依法在校接受义务教育。该学生入读古砦中学,但是自秋学期的10月份开始,该学生便辍学在家。后经古砦仫佬族乡政府工作人员和学校老师多次入户劝返回校,但两被告均以孩子不愿读书,无法做通思想工作为由,听之任之。相关部门在对两被告进行敦促、动员、批评、教育无果后,向他们发出劝学通知书,责令他们限期将孩子送回学校就学。但直至秋学期,两被告始终未把学生韦某某送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庭审过程】

原告诉讼代理人认为,两被告作为韦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夫妻俩长期在外打工,对韦某某的抚养教育严重缺失,放任本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韦某某辍学,其行为属于侵犯学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违法行为,两被告应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履行法定监护人的法定责任。庭审过程中两被告代理人也认可了原告代理意见,认为在对韦某某的抚养问题上,两被告确实疏于管理,不过还是认为在劝韦某某返校问题上他们实在无能为力。

庭审现场,两被告因在外打工无法赶回,由被告韦某的父亲代理出庭。法庭充分听取双方陈述,将对该案进行仔细评议并择期宣判。

被告代理人现场答辩

【以案说法】

《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典型意义】

该案是政府因学生辍学引发的起诉学生家长的诉讼,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家长和学校、以至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辍学儿童、少年,同时让家长知道不按时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降低儿童、少年辍学率,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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