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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越丰布业公司

时间:2020-05-22 03: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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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越丰布业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122号

福建越丰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74714432A;地址:福鼎市文渡项目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定型机进料口未安装集气设施,进料口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相关规定。鉴于此,我局于4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1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定型机进料口安装集气设施,并完善密闭措施,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6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1.3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2.3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身份合法;3.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3月19日在你公司现场检查;4.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定型机进料口未安装集气设施,进料口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5.3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建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申报材料(节选)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定型车间产生的废气含有挥发性有机物;6.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定型机设备与管道部分接口密封不良,进料口未安装集气设施,导致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7.4月17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13号);8.6月5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7号)。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按照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13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或者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在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6月13日

讲真

我大福鼎已经在光速发展了

但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对于这座我们共同热爱的城市来说

“建赖马”绝不是贬义词

它是一种气质

围观生活

对事物充满好奇的一群人

连萌组织

-End-

出品:建赖马

来源:福鼎政府网 编辑:小仙女

图文内容综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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