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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固罚字〔 〕1 号

时间:2021-10-08 0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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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固罚字〔 〕1 号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3316677368M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318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雪峰

我局于4月9日至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

2.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

3. 未制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蓄电池置换框架协议-浙江南都复印件、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复印件、铁塔在线商务平台电池置换记录图片、被调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的规定。我局于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固罚告字〔〕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项、第十三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适用《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4.不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细化标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罚款。2.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弄虚作假。细化标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11.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细化标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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