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康复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肿瘤康复网 > 牙根残留诊疗医疗过错事故

牙根残留诊疗医疗过错事故

时间:2020-11-21 00:31:01

相关推荐

,,上诉请求:撤销()吉0104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改判:1.,,口腔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2.,,口腔医院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电信资讯费、误工费、律师咨询费、营养费、误餐费、陪护费、打印复印费等共计61900元;3.,,口腔医院赔偿因,,长期服用止痛药给,,造成的损失;4.,,口腔医院向其道歉;5.诉讼费及委托代理人费用由,,口腔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对,,要求,,口腔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医药费等主张不予支持错误。本案中,牙根残留在口腔内造成咀嚼功能残疾,给,,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人格的侮辱无法评估,为正本清源,,,口腔医院应赔偿精神损失费用。二、医疗事故发生至今,,,忍受着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为净化,,口腔医院的医风医德,先后走访国家卫计委医改医管局、省卫计委医改医管处、市卫计委纠风办等地。因治牙不顺利,,,取消美国探亲,退订沿途旅游目标国家及城市的住宿酒店,机票损失费约20000元;同时咨询了几位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付咨询费1500元;此外交通费4000元、通讯费2000元、两年半期间误工费10000元、买药品费5000元、医院诊疗费150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2000元、误餐费1000元、材料打印复印费400元。以上费用,,口腔医院均应予以赔偿。

,,口腔医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口腔医院赔偿医疗费3756.40;精神损害抚慰金(含营养费、陪护费)50000元;经济损失50000元;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2.诉讼费由,,口腔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7月3日,,,因左下颌第二磨牙松动,到,,口腔医院就诊。当日实施拔牙手术,术后有牙根残留,花费门诊医疗费373.94元、挂号费5元及拍片费12元。现残留牙根仍在,,口腔内。,,诉前多次与,,口腔医院交涉,也经过医调委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讼中,经一审法院委托吉林同信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的鉴定事项进行了鉴定,吉林同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同司鉴所[]法临鉴字第166号鉴定意见书:“1.,,口腔医院对,,牙根残留的诊疗存在医疗过错。2.牙根残留的医疗过错,,口腔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3.牙根残留的医疗过错对心、肾等脏器的伤害程度因未提供材料,暂无法确定。4.后续治疗费,暂时难以确定,应以实际发生额为准。5.营养费,暂时难以确定,应以实际发生额为准。6.护理费,暂时难以确定,应以实际发生额为准。7.误工费,暂时难以确定,应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吉林同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同司鉴所[]法临鉴字第166号鉴定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重新鉴定,且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分析合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鉴定意见认为,,口腔医院对,,牙根残留的诊疗存在医疗过错且应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在,,口腔医院因拔牙所支出的医疗费373.94元、挂号费5元及拍片费12元,合计390.94元,,,口腔医院应当予以赔偿,,,主张医疗费费用十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口腔医院的过错的诊疗行为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其未构成残疾,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主张的经济损失50000元,其认为包含了营养费、护理费。鉴定意见对这两项费用未出具意见,,,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的存在,故对其经济损失的主张无法予以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鉴定机构未出具具体意见,该项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口腔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390.94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口腔医院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3月24日,,口腔医院作出《关于患者,,投诉的答复意见》,对由于医生疏忽对,,造成的不便情况,表示道歉;免费拔除左下颌遗留残根;返还,,当日门诊拔除左下颌第二磨牙所需诊疗费用373.94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口腔医院在对,,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因其过错行为给,,造成损害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依据吉林同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判决,,口腔医院赔偿,,医疗费390.94元并无不当。,,上诉主张,,口腔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主张,,口腔医院赔偿其律所付咨询费1500元;交通费4000元;通讯费2000元;两年半期间误工费10000元;买药品5000元,医院诊疗费150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2000元;误餐费1000元;材料打印复印费400元等费用,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发生与本案医疗损害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牙根残留诊疗医疗过错事故

如果觉得《牙根残留诊疗医疗过错事故》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