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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丨曾凡新律师团队
【裁判观点】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雇佣的个人与承包人构成雇佣关系,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发包方仅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基本案情】
欧申传媒公司将展台的搭建、撤展工作发包给聂某,后聂某雇佣刘某从事撤展工作,并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
12月12日,刘某在进行展厅拆卸工作时受伤。
刘某诉求为确认欧申传媒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刘某自认聂某带领做工,劳动报酬亦由聂某支付,故可以认定刘某与聂某存在雇佣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仅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不能仅根据受伤事实即当然认定刘某与欧申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欧申传媒公司是否应对刘某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则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刘某因伤所受损失,可另行合法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03民终9184号。(曾凡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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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包人与自然人承包人雇佣的个人虽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丨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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