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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财务人员失职造成财产损失民事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

时间:2024-02-25 02: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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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财务人员失职造成财产损失民事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

来源:法信精选

1.公司会计人员因个人辨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和本人财产被骗,造成公司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单位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徐州商琪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作为公司会计,应熟知本单位会计管理制度,同时,作为有较高学历的专业财务人员,对电信诈骗应有起码的辨识能力。行为人因个人辨识能力不足导致其本人财产被骗,同时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且未向企业负责人汇报的情况下,依据骗子的指令对公司财务电脑进行操作,从而造成公司损失,作为专业人员违反了基本的会计操作流程,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单位作为管理者,在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及公司监管方面也存在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苏0391民初274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银行会计主管人员遭受电信诈骗,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和单位应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在银行任主管会计期间遭受电信诈骗,给单位和个人均造成重大损失。其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对电信诈骗应有起码的辨识能力,其因个人辨识能力不足导致其本人的和单位的财产被骗。同时,其作为银行的主管会计,未尽到财务人员的谨慎、合理注意、核实义务,在未向其单位有关负责人请示汇报和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造成资金被骗无法追回。行为人虽为银行职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私自划拨银行账户内资金却系其个人侵权行为,与其工作内容之间没有关联,行为人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银行作为管理者,在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规章制度教育培训、银行内部财务监管、资金内控措施等方面存在不足,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案号:()鄂0325民初11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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