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两名前地铁工作人员李先生、王先生私拿乘客的遗失包,北京地铁公司将李先生、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公司代为支付的3500元赔偿金;赔偿公司声誉、形象损失1元。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地铁公司诉称,被告李先生、王先生在任职期间收到清车保洁员在列车上捡到的乘客遗失背包,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登记及交接,而是将背包带回了家。公安机关介入后,二人交出背包。一周后公司与二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因当事乘客对交还的背包物品存在异议,认为缺少了现金3500余元及手机SIM卡等物品,公司出于社会责任感及公司声誉、企业形象等方面的考虑,与乘客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了一次性赔偿3500元的方案并已实际完成支付。二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经济与声誉、形象方面的损失。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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