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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 一方可以反悔撤销吗?

时间:2021-07-22 14: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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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林律师

一颗不死之心, 一只法律人。我就是小小律。

最近有个很久没有联系的朋友突然在微信找到我,绕了很久才知道她已经离婚了,民政局办手续时,工作人员要求填写表格,双方考虑到未成年的儿子,就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双方有夫妻共同房产一套,现协商归男方和儿子各半,男方须在离婚后一周内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

但是,朋友发愁的是离婚后,前夫迟迟不肯去变更产权登记,朋友担心夜长梦多,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朋友也曾经多次催促前夫,但前夫给的理由是(这么专业的理由,很可能就是律师说的):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证加名的约定是赠与,在产权变更登记前,有权撤销赠与。

朋友如果想要清楚自己的儿子是否可以上产证,那么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如果觉得晦涩可以直接看最后结论。

1、赠与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性?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

(1) 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工,不得任意撤销;

(2) 法定撤销权,即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无论所赠与的财产是否已经完成权利转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由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撤销权”,其实质并非撤销赠与,而是赠与合同的履行抗辩,《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成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履行抗辩只能针对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而不能要求撤销赠与而返还已赠与的财产。

本案中,朋友前夫主张的是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即在房屋加名的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前,其有权随时撤销赠与。

那么朋友的前夫究竟是否可以如愿以偿呢?恐怕还要再进一步明确一个问题: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第三人是否等同于赠与呢?

我们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第三人,这种行为并不完全等同于赠与,这种条款本质上是一种利他条款。那么问题来了,离婚协议中的利他条款可以任意撤销吗?

2、离婚协议中的利他条款,是否可任意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利他条款不得任意撤销,主要理由如下: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

(2)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就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3) 如果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

本案中,关于儿子加名的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构成一个整体,与离婚协议密不可分,因此不得任意撤销。

3、当事人违反离婚协议的利他条款,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离婚协议中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的约定能否撤销?法院:属利他合同范畴 并非赠与合同 不可撤销》中(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法院认为:“倪女士、陆先生二人之子作为离婚协议利他条款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陆先生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利益第三人儿子,是否有权要求离婚协议当事人(即陆先生)履行义务?我们认为其无权向法院提出请求履行利他条款的诉讼或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要理由如下:

(1) 我国不承认利益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 由于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其作为原告起诉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

朋友问题的解决方式:

朋友前夫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儿子加名的义务,应当由朋友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履行的诉讼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请看以下案例: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归属子女,是夫妻就离婚时财产归属向对方所作之允诺,属“经由指令而为给付合同”,而非利他合同,如一方不给付,则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其向子女给付。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就财产部分已达成明确约定归儿子李某2所有,但至原告起诉时即1月4日被告仍未按约定协助其子李某2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签订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处置是有明确认知的,对于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应忠实的履行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签订的有关房产约定的条款的效力予以认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于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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