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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没有股东会决议 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1-07-27 16: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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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他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司未按照该条款规定提供相关决议的,是否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决议是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还是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一直以来这个问题是司法实务中存在极大的争议问题,分为担保有效说和担保无效说,下面笔者来具体说说相关的法律问题。

担保合同有效的观点:

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具体的理由是下列三点: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合同无效;二,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明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也无法约束第三人;三,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担保合同无效的观点:

持担保合同无效的观点的,主要认为有以下四点理由:一、认为该条款是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未履行相关程序的理应无效。二、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提供相关决议,法律规定具有公示作用,任何第三人均视为已经知悉。三、第三人有审查义务,防止公司与第三人勾结损失其它股东的利益。四、担保合同无效的,公司承担担保金额一半的过错责任。

综上分析,在实务中存在有效的无效两种观点,笔者查阅了已公开的相关的判例,不同的地区,法院作出的各种判决结果都有,因此笔者提醒,如果恰好遇到此类法律事务的,一定要了解清楚当地的判例标准。

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问题,现在笔者分享两则涉及该法律问题的实务案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实务判例一:担保合同有效。

佳佳酒店、嘉佳公司申请再审称,某中级人民法院()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 之规定,佳佳酒店、嘉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视为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股东会追认,对公司不生效,故判决佳佳酒店、嘉佳公司对案涉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正确。

某中级人民法院()某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认定嘉佳公司系一人公司,无股东会可言,佳佳酒店虽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即提供担保,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 之规定,不会导致案涉担保合同无效,故判决佳佳酒店、嘉佳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

佳佳酒店、嘉佳公司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某中级人民法院()某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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