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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研讨会优秀论文 调研(案例)选登(三)

时间:2020-04-27 02: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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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巴尔虎右旗组织召开了以“以公正护航发展 以高效面向未来”为主题的全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全市法院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领域有关法律问题,精心选送了一批典型案例、论文和调研文章,代表着全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较高的理论和实践水平,现在就请大家与小编一起品读这些文章吧。

法治化营商环境下,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实证探析

——以呼伦贝尔市近五年合同诈骗案为视角

摘要

司法保障环境和商事合同执行率分别是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中的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准确区分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依法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既有利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也有利于提升市场主体履行合同的积极性,进而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本文在对呼伦贝尔市近五年来合同诈骗案件调研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合同诈骗案件的特点及对优化营商环境所起的作用,分析如何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进而提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以期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合同诈骗 合同纠纷 法治化 营商环境

前言

自开始,世界银行以国家为考察单位发布了15份“营商环境报告”,形成了相关领域影响最高的评估体系。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成绩在历年来的“营商环境报告”中虽然均有所体现,但仍存在营商环境被低估的情况。为此,我国学者在借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构建原理和方法的同时,紧密贴合中国实际,积极构建符合我国自身特点且兼顾国际性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而司法保障环境和商事合同执行率便是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法律环境项下的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为此,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充分了解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犯罪,积极发挥司法保障营商环境的作用,进而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本文在对呼伦贝尔市近五年来合同诈骗案件调研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合同诈骗案件的特点及对优化营商环境所起的作用,分析如何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进而提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以期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呼伦贝尔市近五年合同诈骗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至近五年来呼伦贝尔市两级法院一、二审合同诈骗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合同诈骗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一审合同诈骗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

近五年来,呼伦贝尔市全市两级法院合同诈骗案件从每年的收、结案数量来看,近五年来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可见,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二审合同诈骗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营商环境司法保障作用日益凸显

近五年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诈骗二审案件与近五年来一审合同诈骗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相比,二审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认定难度逐步加大,二审法院在营商环境司法保障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

(三)从审结案件来看,大部分被告人均能认罪认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自11日实施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合同诈骗等各类刑事案件中得到广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有利于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往往交织在一起,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度。从呼伦贝尔市两级法院近五年来审结合同诈骗案件来看,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及客观行为。实践中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全面分析,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

(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由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及履行能力的大小是受主客观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因此,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不仅要看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等力量,而且要看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否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以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时,能否提供足够担保或赔偿相应损失。如在一审审结的合同诈骗案件中,其中4件判决中认定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如被告人武某一案,武某因经营不力于1月15日被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其经销橱柜的资格后,仍陆续收取孙某某等八名被害人的购货定金共计24.42万元,并于4月离开所在地失去联系。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武某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合同能力,具有将货款非法占有之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所采用的欺骗手段主要包括,一是编造虚假的事实,无中生有,如根本没有所发包的工程项目,却谎称有工程项目;没有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物、货源;二是故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伪造产权证明、银行凭证或租赁合同诱使对方上当;三是规避法律,利用对方对法律规定、合同条款的不熟悉或疏忽,以签订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在一审审结的合同诈骗案件中,其中2件被告人虚构了工程项目,5件被告人虚构了货物或货源,1件被告人伪造了车辆登记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2件被告人伪造了合同。如被告人郑某某一案,3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以M市某快餐店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的名义,使用伪造的《门市租赁合同》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了《商铺转让协议书》,郑某某在收到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与支付宝转账支付的转让款共计6万元后,于次日离开M市,并将所收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据此,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在经济交往中,行为人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就会在在合同签订后积极主动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行为人也会主动承担相应责任。而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要么根本不去履行合同,要么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以骗取对方信任,诱使对方支付全部货款、交付全部货物或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骗取钱款、货物后,或销声匿迹,或大肆挥霍。对于这种情况,不论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在一审审结的合同诈骗案件中,所有被告人均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如被告人孙某某一案,孙某某在网上发布了租车平台优惠券信息,虚构自己拥有大量优惠券的事实,8月,被害人赵某某拍下价值5.2501万元的11笔订单后,并按照孙某某的要求进行了确认收货,随后孙某某取消了在租车平台的租车订单,并将被害人赵某某微信账号拉黑,所得钱款全部挥霍。据此,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四)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主动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经济交往中,行为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即使违约,也会有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或行为,如协商、应诉、承担违约金、赔偿对方损失等,而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由于明知自己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不仅使对方无法挽回已遭受的损失,甚至造成更大的损失。在一审审结的合同诈骗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人以更换手机号码、离开居住地等断绝联系的方式逃避承担责任,1件被告人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被告人丁某某一案,9月,被告人丁某某虚构某公司可以转包日光温室蔬菜大棚建设项目,并以转包工程需要收取保证金为由,先后骗取秦某某、孙某某27万元。4月初,秦某某得知根本没有日光温室蔬菜项目后,要求丁某某退还保证金,但随后丁某某为逃避承担责任,便与秦某某断绝一切联系。据此,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鉴于被告人丁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通过对呼伦贝尔市近五年来合同诈骗案进行调研,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一)建立全方位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认证机制,从制度上促使市场主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中规定的重要的基本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被学者称为“帝王规则”。而行为人以合同形式实施诈骗,不仅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易管理制度,而且严重破坏自然人和法人在市场经济中进行商品交易的诚信形象。为此,笔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快建立科学高效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全方位信用等级评定认证机制,并将该机制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发布与查询平台相连接,根据市场主体拖欠债务的数额、时间、是否因合同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等因素制定不同的市场准入信用等级,同时为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前查询交易对方信用等级提供便利,帮助其判断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从而避免与信用不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减少因签订、履行合同而被诈骗的可能,进而从制度上促使市场主体提高诚信意识,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真正发挥“帝王原则”的强大效能。

(二)加强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

在任何经济体中,司法活动都是无法回避的,法律风险和司法成本早已成为市场主体必须精确控制的经营成本之一。通过对所调研的合同诈骗案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绝大多数被害人均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安全防范意识,盲目签订合同,最终导致上当受骗。为此,笔者建议,在法治化营商环境情境下,政府主管部门应与司法部门加强合作,大力开展面向市场主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引导其适时转变经营策略,通过订立规范的书面协议或合同,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以及受到合同诈骗犯罪的侵害,降低法律风险和司法成本。

(三)市场主体应提高证据收集意识,积极履行合同,主动承担责任

随着多元化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交往日趋广泛、深入,为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市场主体自身应适时转变经营策略,规范经营方式和行为,在积极履行合同过程中,提高证据收集意识,注重在平时经济活动中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发生的任何一次业务往来,都应当有书面依据,以便在纠纷发生乃至上当受骗时,能够依法主张自己的诉求,最大限度的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与此同时,合同纠纷发生后,违约一方的合同当事人为避免让对方误以为携款潜逃以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应主动与对方当事人联系,积极协商解决纠纷,承担相应责任,以履行合同,挽回损失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签订合同的目的并非是想骗取合同相对人财物,而是想通过履行合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来获得经济利益。

结语

“舟循川则游速,人顺路则不迷”。司法机关在依法打击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的同时,市场主体自身也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积极主动履行合同,共同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标。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作者:李迎春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张瑞峰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原标题:《全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研讨会优秀论文、调研(案例)选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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