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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法院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宣判

时间:2019-01-15 00: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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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文水县人民法院

以“危险作业罪”

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六个月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于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

文水法院首例“危险作业罪”判处的刑事案件

案 件 回 顾

6月17日,文水县应急管理局在文水县沟口村旧养猪场院内查获一处加油站,现场查扣汽油4.48吨,柴油10.45吨。该加油站系赵某所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检验:赵某储存的汽油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符合相关规定,存在现实危险,故向文水县公安局报案。经民爆危险物品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赵某非法储存汽油的场所紧挨居民区及公路,具有重大现实危险!

7月12日,文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7月16日,被告人赵某被刑事拘留。

10月8日,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文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 件 判 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案 件 启 示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屡见不鲜,安全生产压力不断提高。我国刑法坚持公共安全为要、人民利益至上,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对于现实中极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危险,恶意破坏安全设施设备、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以及未经许可从事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的行为,“打早打小”“防打结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平安和谐。

【来源:文水县人民法院_图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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