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01民终15608-15611号
卢丹亚、赖志红、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阳:
本院受理你与上诉人袁波、被上诉人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粤01民终15608-15611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如下:四案均按上诉人袁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卢丹亚 赖志红 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卢阳与上诉人袁波 被上诉人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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