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01民终10133-10134号
广州市安合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何超源:
关于上诉人谷永胜、谷永成与被上诉人陈建明、广州市安合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何超源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粤01民终10133-10134号民事裁定,两案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上诉人谷永胜 谷永成与被上诉人陈建明 广州市安合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 何超源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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