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大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压缩天然气(CNG)汽车推广应用,规范汽车加气站建设、汽车供气装置加装的管理,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清洁能源推广应用为核心,坚持“经济、环保、安全、效能”的原则,加快加气站建设和汽车供气装置加装速度,加强加气站及汽车供气装置加装管理,大力发展压缩天然气产业,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
根据城市总体发展情况及市场需求,优化空间布局,未来五年,建设2~3座CNG汽车加气母站,新建9~11座加气子站,新设立4~5个CNG汽车供气装置加装厂,新增加装汽车5000台,公交车、出租车、通勤车供气装置加装率达80%,并逐步在公务、商务及社会车辆中进行推广应用。
三、组织机构
成立大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 组 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CNG汽车推广应用的组织、领导、协调。
具体职责分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议,研究制定CNG汽车推广应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召开工作推进会议,督促检查成员单位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CNG汽车加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运营监管、人员培训和设施工程建设的审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加装企业和加气站充装资质的监督管理,加气站建设和生产运营中特种设备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CNG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特种从业人员等方面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CNG汽车加气站规划选址,核提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CNG汽车加气站建设用地管理。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CNG汽车加气站项目招投标等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CNG汽车加气站建设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审查并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CNG汽车加气站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CNG汽车加气站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及CNG汽车尾气的环保监测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CNG汽车加气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程验收及办理有关消防建筑手续,CNG汽车登记备案和年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CNG汽车加气站、汽车加装企业的营业执照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及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运送CNG危险品气体车辆的管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手续,核发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CNG汽车加气价格的监督管理。
四、CNG汽车加气站建设
(一)建设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CNG汽车加气站实行安全、消防、环保、卫生“三同时”制度。
(二)建设标准。
CNG汽车加气站建设严格执行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和SY0092~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
(三)建设方式。
CNG汽车加气站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可独立选址,也可与加油站结合建设,还可以在现有加油站、液化气加气站基础上改建或在现有加油站基础上扩建。
(四)审批程序。
1.企业按照压缩天然气发展规划向规划、国土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土地手续。
2.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依审批权限审批或报请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加气站项目及其工程设计进行审批。
3.企业建站立项获批后,到消防、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施工。
4.加气站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5.企业到市燃气管理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后,持相应许可证书到工商部门进行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办理CNG汽车加气站营业执照。
6.企业取得全部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CNG汽车加气运营业务。
五、CNG汽车加装、维修
企业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加装、维修资质申请,办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加装、维修活动。加装、维修企业在许可范围内(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按照GB/T18437.1~18437.2~2001《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开展车用气瓶安装、维修业务;加装合格车辆到市交警支队登记备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凭证加气。
六、监督管理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组织对CNG汽车加气站建设、运营及CNG汽车加装、维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将CNG汽车加气站规划、加气站建设、汽车加装和维修、人员培训等情况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设备监管机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维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的规定对车用CNG钢瓶定期检验。
(三)建立运营管理机制。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CNG汽车加气站日常运营进行监管,对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资格运营的企业予以处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汽车加装维修企业及加装CNG钢瓶进行日常监管,对不能出具《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的,加气站不予加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日常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上行驶的CNG汽车进行监管;质监部门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CNG汽车年检。
(四)建立人员培训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对CNG汽车加气站管理和操作、危险货物运输、汽车加装维修等特种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监管的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对在CNG汽车加气站建设、运营及CNG汽车加装、维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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