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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发包或场所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时间:2023-08-11 08: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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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族办字〔〕12号

系统所属各单位、各宗教团体,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汲取近年来有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市民委系统单位、宗教团体在项目发包或场所出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发包或场所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委办公室

4月2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发包或场所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市民委系统所属单位、宗教团体在项目发包或场所出租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承发包或承出租双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政府部门及其事业单位项目发包或场所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增强市民委(市宗教局)系统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任意识,坚守生命安全红线,消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空白和盲区,进一步加强项目发包或场所出租过程中安全风险管理控制工作,杜绝只发包、出租而不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责任的“以包代管、只租不管”现象,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二、管控范围

系统各所属单位、宗教团体所发包的化粪池清掏等有限空间作业项目、外墙清洗项目、房屋建设装修改造施工项目、物业服务项目及其它需要发包的各类项目,以及自有产权场所出租项目等。

三、管理重点

(一)严格源头审查把控

系统各所属单位、宗教团体通过招投标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包项目或出租场所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风险关键点,重点将承包、承租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等,纳入招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的前置性重要项目内容或承诺保证。可以借助相关领域的第三方社会组织或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力量,查验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确保企业有相应资质、人员有相应资格,并且均在有效期内。不得将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系统各所属单位、宗教团体将项目发包或场所出租,在签订承包(含承揽,下同)合同或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依法依规签订专门的、细化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不得在出租场所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在发包项目或出租场所过程中,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或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各单位应当要求企业双方依法依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要求双方各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样本见附件,协议的具体内容仅供参考,由合同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签订,不具有强制性),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二是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三是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四是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五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六是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七是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等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责任

系统各所属单位、宗教团体应当在项目发包或场所出租过程中主要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责任:一是应当向承包方或承租方提供项目实施所涉及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是不得对承包方或承租方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项目工期。三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方或承租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四是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四)切实督促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承包、承租单位从事涉及爆破、挖掘、吊装、高处悬吊、有限空间、危险场所动火、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发包、出租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承包、承租单位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发包、出租部门和单位应当留存承包、承租单位的危险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资料。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系统各所属单位、宗教团体要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履行好项目发包或场所出租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单位应当加强发包项目或出租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明确单位内部负责管理的实施机构,确定每个项目或者场所的具体责任人。

(二)专门安排部署,建立长效机制

系统各所属单位、宗教团体要专门召开会议部署此项工作,并将实施方案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汇报。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与项目承包方或场所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履行好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发包或场所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明确有关工作要求、流程和批准权限等内容。要建立内部评估机制,将承包方或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作为项目发包或场所出租的重要衡量依据。

(三)注重深度融合,形成工作合力

系统各所属单位、宗教团体要将履行项目发包或场所出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与落实单位内部安全保障责任相结合,将协调、管理、检查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与内部安全保障等工作深度融合,合力消除事故隐患、管控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附件:1.项目发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样本)

2.场所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样本)

附件1

项目发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样本)

甲方(发包单位):

单位地址:

乙方(承包单位):

单位地址: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或者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和作业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作业内容

(三)甲方管理区域

(四)乙方管理区域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甲方有权严格审查乙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专业资质,有权查验乙方的生产经营范围、有关人员资格等。

(三)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施工或作业安全。

(四)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五)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乙方人员违章作业行为。

(六)甲方有权责令安全意识差、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的乙方人员退场。

(七)甲方不得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二)乙方负责其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甲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隐患,乙方必须按要求时限整改完毕。

(三)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四)乙方在日常作业中,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指令。

(五)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乙方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六)乙方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并按规定做好工人劳动保护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乙方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掌握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履行签字手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安全技术交底进行作业,不得安排没有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上岗作业。

(八)施工过程中需要新进场人员的,乙方必须备齐相关人员资料和手续,在人员进场前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场,进场后,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对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九)乙方需将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危险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材料提交甲方备案。

(十)乙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要求,对存在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十一)乙方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安全生产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负有对工人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每日班前安全教育的责任,并做好记录,履行签字手续。乙方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作业。

第五条 乙方负责为所属人员配发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按规定要求正确佩戴,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第六条 乙方使用的机械、电气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安全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日常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七条 甲方人员不得擅自要求拆除、改动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确需拆除或改动的,必须经乙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或改动。

第八条 乙方人员施工前,必须认真检查施工区域的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是否完好,发现隐患,立即整改,隐患消除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 乙方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使用前应当进行检验检测,如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积极整改,整改合格方可使用。乙方未经甲方允许,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乙方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乙方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甲方应当复查有关隐患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如果发现重大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作业,立即撤出人员,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十二条 施工或者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同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甲乙双方应当全力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乙方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并撤出全部人员,且甲乙双方均履行完项目合同及本协议的全部义务终止。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双方应承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应法律义务及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场所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样本)

甲方(出租单位):

单位地址:

乙方(承租单位):

单位地址:

出租场所地址: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租赁期间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并有权对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租赁场所的安全生产,督促乙方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和现场调阅有关安全资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培训等安全生产资料。

3.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生产场所、办公生活场地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乙方立即整改排除。

4.甲方有权根据现场的检查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并视具体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安全生产保证金。

5.甲方应查验乙方的相关资质证照,并复印留存。

6.甲方有责任明确内部管理部门对租赁场所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管理,督促协调乙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7.甲方人员进入租赁场所必须遵守乙方安全管理规定,配合乙方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8.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乙方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提供在租赁场所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有关许可证等有效证照的原件。

2.乙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按规定演练应急救援预案。

3.凡涉及消防、安全许可的,乙方应在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凡涉及特种设备的,乙方应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

4.乙方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5.乙方应当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6.乙方应当依法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经过安全培训且考核不合格,一律不得上岗。

7.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8.乙方应当做好定期和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做好用电安全管理,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保持用电设施的完好;做好防火防汛工作,按规定配备并维护好消防器材和防汛物资。

9.租赁场所的装修和设备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等安全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结构。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审查验收后方可使用的,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及时办妥相关手续。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搭建、改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擅自转租。

11.乙方不得损毁、丢失甲方原有消防设施;乙方应当按规定配置、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火栓、灭火器、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疏散通道。

12.乙方对确定为重大危险源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告知甲方。

13.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设备损毁、或人员伤害事故,乙方应当负责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14.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现场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在1小时内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报告;同时,要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甲方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15.乙方如有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立即终止本场所的租赁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法生产、经营。未按规定登记注册以及无证、无照、无安全生产资质从事生产经营的。

(2)不接受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3)改作生产、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及时、不充分的。

(5)擅自转租或转借出租场所。

(6)发生伤亡事故不及时报告或不及时组织抢救。

三、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需授权专人在租赁场所就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交接,并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交接时指出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由甲方负责整改;交接后,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由乙方负责整改,直至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乙方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乙方在承租场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第三方伤害的,均由乙方负责进行民事赔偿。

3.其他事项:双方应承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应法律义务及责任。

四、效力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相应租赁合同终止,且乙方腾出租赁场所、撤出全部人员、履行完相应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时终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裁定。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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