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17时许,西安公安碑林分局太白路派出所辖区发生一起电信通信电缆被盗案。辖区某处地下电信通信电缆被盗两段,总长100余米,涉案价值达两万余元。分局党委高度重视要求全力侦破此案,由刑侦大队联合太白路派出所抽调精干民警成立专案组,严厉打击破坏“三电”的违法犯罪行为。
专案组民警从被剪断的电缆断头入手,对发案地及周边进行走访,并对案发周边监控进行长时间追踪。由于案发时间不确定,民警连续查看了案发当日前九天内的大量监控画面,终于在6月4日下午5时发现有一疑似施工面包车停在被盗现场路边形迹可疑,车上三人身穿工装佯装在此查看电信电缆情况,并使用梯子割断通信电线。民警立即和报案人(电信线路负责人)确认得知,当时并没有安排人员对此处进行施工。民警根据监控分析,该车辆不定期出现在案发地附近,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安排人员在附近进行蹲守。
6月11日19时许,民警发现该车辆再次出现在案发地附近时,确认司机正是之前作案嫌疑人员,于是立即将盗窃电缆嫌疑人于某当场抓获。经审讯,嫌疑人于某对自己伙同另外两人盗窃电信电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盗窃电缆如何定罪量刑: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
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不管盗窃物品数额大小都可能被定罪处罚,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盗窃没在使用中的电缆:
涉嫌盗窃罪,数额达到当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时涉嫌盗窃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指引: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西安碑林公安
西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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