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务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单元独任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伍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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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2月22日19时30分,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杨村方向,沿东升大道往务川县城老城区方向行驶,至都濡街道东升大道1007+150米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唐某某相刮擦,造成张某某、唐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结果:送检的LH--2764-J00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01mg/100ml。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伍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唐某某无责任。
务川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无前科、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务川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最终判被告人伍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仡乡法苑、云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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