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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见肝功能报告而盲目开具药物 最终造成肿瘤患者死亡

时间:2018-06-16 07: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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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月8日,李某因解黑便、咯血至某人民医院进行入院治疗。住院期间,该院对李某进行了各项检查后,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同年1月10日,李某出院。1月11日,李某至某三医院入院治疗。该院诊断意见为:1、左上腹肿块:胃间质瘤?2、慢性胃炎;3、乙型慢性肝炎。同年1月18日,李某出院。该院为李某开具处方,带药“伊马替尼胶囊”。

同年8月5日,李某转入某三医院治疗。此后,某三医院对李某进行详细检查后作出入院诊断为转氨酶升高查因,既往有肝炎30余年。9月11日13时05分,李某出现血压持续下降,心跳骤停等情况,院方立即进行大抢救,经半小时的积极抢救后效果不佳。该院告知患者家属复苏可能性极小。患者家属决定出院。李某出院后于当天去世,后进行了土葬。

二、医方观点

1、被告某人民医院辩称:某人民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李某的死亡与某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被告某三医院辩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已明确某三医院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原因。某三医院愿意承担10%的责任。另外,对原告主张的在某二医院产生的诊疗费用不应由其承担。3、被告某二医院辩称:某二医院在对李某的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三、鉴定意见

1、某人民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2、某三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考虑医方的原因力为轻微原因;3、某二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四、庭审意见

李某因病辗转于某人民医院、某三医院和某二医院进行治疗后不幸离世,周某、李某、李某作为其近亲属有权依法索赔。某人民医院、某二医院、某三医院的医疗行为如存在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某三医院在明知李某患有肝炎且肝功能异常的情况下,未及时请感染科会诊,未及时抗肝炎病毒的治疗存在不足,未见肝功能报告,继续盲目开具药物。因此,本院根据鉴定意见酌情确认某三医院对李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某二医院以及某人民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余下损害后果由周某、李某、李某自行负担。经合议,原告损失共计1163169.47元。

某三医院提出该院只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的主张与其过错程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某三医院提出李某在某二医院的医疗费用不应由其承担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周某、李某、李某要求某人民医院及某二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某三医院赔偿原告周某、李某、李某各项损失29079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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