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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对肿瘤的错误诊断导致了错误的治疗 造成患者病情延误

时间:2021-08-14 11: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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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6月11日李某某因不慎摔倒致左上臂骨折进入肿瘤医院骨科门诊治疗,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双肺多发占位、全身多发骨转移,通过查肺部CT显示:双肺多发占位,考虑肺癌可能。李某某出院后,又在x市人民医院进行化疗治疗,诊断为:肺癌伴骨转移,肱骨上端骨折。

12月14日至21日李某某在x科学院肿瘤医院再次住院检查,诊断为,甲状腺肿瘤,滤泡癌可能性大,右颈转移、肺转移、骨转移。1月10日至1月18日李某某在x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甲状腺滤泡癌切除术后、颈部淋巴结转移、肺转移、全身骨转移。

4月12日x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终止调解函,主要内容:李某某与x省肿瘤医院医疗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现终止调解并建议李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患方观点

6月11日,李某某因不慎摔倒致左上臂骨折进入被告医院骨科门诊治疗,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双肺多发占位、全身多发骨转移,考虑肺癌可能,建议化疗方案。但被告向李某某家属交代病情时表示,李某某只能存活4-6个月。6月28曰家属为李某某办理出院手续,回x当地化疗。

李某某回到x后,按照被告建议的化疗方案进入x市人民医院共化疗5次。因化疗无效,12月14日至21日,李某某家属带其去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住院检查,却诊断为:甲状腺肿瘤,滤泡癌可能性大,颈转移、肺转移、骨转移。李某某才知道被告对自己的诊疗结论及化疗方案是错误的,原告患的不是肺癌,而是甲状腺肿瘤。

因为被告的错误诊疗结论和化疗方案,以及其极不负任的对李某某存活时间的判断和告知,导致李某某病情延误并加重的损害后果,李某某及其家厲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耗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及精力,对原告这样的普通农民家庭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在精神压力下导致病人又重新患宫颈癌,又在肿瘤医院做手术。

得知被误诊后,李某某及其家属不断向被告、医学会、医调委反映情况,却均无果。直到12月,医调委才告知原告系因被告不予配合。4月12日,x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李某某及家属开具《终止调解函》,终止调解并建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因被告对李某某的诊疗及化疗方案错误,导致李某某病情延误并加重,且被告的行为己经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医疗机构基本的诊疗规范与医院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宗旨,应当承担赔偿贵任。原告要求被吿赔偿医疗费用85,693.06元,交通费、陪护费、误工费10000元,骨折终生残疾赔偿50000元.精神损失费80000元,以上合计225693.06元。

三、医方观点

我院对患者诊疗是规范的没有过错,我院完善患者各项检查,检查出患者有甲状腺结节,反复多次向患者告知诊疗方案,但17天后患者要求出院,去其他医院治疗,我院也告知患者和家属需要进一步复查和治疗,我院诊疗行为规范,不存在任何问题;患者在其他医院的治疗,完全是所治疗医院的行为,与我院无关,不存在诉状中陈述的我院化疗的问题。

从我院出院后,在其他医院没有进一步进行检查和相应的治疗,也是其他医院的问题;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案件发生在,我院收到起诉状的时间是5月18日,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肿瘤医院对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李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20%。

五、庭审意见

原告虽未能提供向x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张权利的时间,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资料,李某某从肿瘤医院出院后,至1月一直在其他医院持续治疗中,并未医疗终结。x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4月12日出具终止调解函后,李某某于5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5月10日立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六、法院判决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肿瘤医院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x省肿瘤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84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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