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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购重疾险一年后确诊肺癌 保险公司却以“等待期”发病拒赔

时间:2023-04-07 21: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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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朱女士在36岁生日前给自己买下两份大病保险,可一年后不幸确诊为肺癌。她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她在保险等待期内已经发病,拒绝赔偿。朱女士选择向法院起诉维权。3月15日,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该案,保险公司因未就“等待期”合同约定作出明确提示,且扩大“等待期发病”的解释范围,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60万元保险理赔金。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

保险等待期内出现“磨玻璃结节”

1983年出生的朱女士在时,趁自己36岁生日前期,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2份重疾保险,每期保费合计7500余元,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这两份合同中,均有俗称为“等待期”的约定:合同生效180天内,被保险人出现因病身故、身患重疾等情况时,保险公司不担责。不过,合同中仅对“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了加黑加点,对“180天”、“免除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等文本均未加黑加点进行重点说明。

7月,朱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南京鼓楼医院进行检查,诊断出“两肺多发磨玻璃结节;两肺下叶实性小结节”,一年后,朱女士再次入住南京市胸科医院接受治疗,并在该院被确诊为肺癌(右上肺微浸润腺癌)。

出院后不久,朱女士想起自己曾经购买的这两份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不料保险公司却以朱女士“等待期内发病”为由,只返还1.5万余元的两期保费后,断然拒绝了理赔要求。

案件出现三大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的主要争议集中在:重疾保险中等待期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针对这一免责条款有无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朱女士于7月在等待期内诊断出“肺部磨玻璃结节”能否认定为肺癌“发病”。

玄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朱女士的合同里,“等待期”等关键语句未以加黑加点的格式进行提示阅读,同时,保险公司也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对该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另外,针对“等待期发病”的说法,法院也认为,朱女士在180天的“等待期”内仅诊断出“肺部磨玻璃结节”,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该诊断为肺癌症状,对于等待期发病约定不清,解释过于主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如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或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法院认定,朱女士的诊断并不是“肺癌发病”,确诊肺癌日期在等待期外,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她的保险金。

【来源:秦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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