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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公务员 黑龙江农垦系统公务员

时间:2021-03-27 14: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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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屈原农场的叙述非常客观真实!屈原农场又称汨罗江农场,是1958年冬天围垦汨罗江尾闾建成的一个国营农垦企业,因属汨罗地域纪念爱国诗人屈原而称屈原农场。1965年汨湘俩县分家屈原农场按历史沿革和地域划入汨罗县政区管辖,属汨罗政区的一部分。同时经济、人事归属岳阳市管,具有双重管辖体制,但是国家法律规定屈原农场必须属汨罗市。2000年,岳阳市将屈原农场改为屈原管理区,这只是岳阳市的一个派出机构,仍然不能改变它属于汨罗市政区的一部分,屈原管理区人口身份证正面要写“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管理区”,这个法律红线谁都不敢触犯。汨罗屈原都是一家人,血浓于水,屈原管理区的人大都是汨罗公社里人迁过去的,屈原农场与岳阳相隔遥远,屈原农场没有办法搬走,现在与将来永远是汨罗一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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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张效雄 汨罗江农场 不能忘却的岁月

最高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内部的合同关系纠纷(非劳动合同纠纷)能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王志石、王辉主张:

1.有新证据证明王志石与济军基地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二者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首先,在主体方面,王志石受聘于东营市农垦贸工农发展总公司的聘任协议书、东营市农场管理局《招聘员工登记表》、王志石任职文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山东省企业职工下岗证》《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退休证》,王辉与现河采油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石油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及现河采油厂王岗采油管理区出具的身份证明等十三份新证据,证明王志石、王辉分别与东营市农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现河采油厂存在劳动关系,与济军基地之间并无任何人事关系。

其次,在案涉土地的经营投入方面,如果双方为内部管理关系,应当使用济军基地财产对案涉土地进行经营开发。而双方1995年6月份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乙方(王志石)生产、生活中所需资金自行解决,人员由乙方自行调配,生产自行安排,产品自行处理。”根据王志石原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王志石以自有财产投入开发经营涉案土地,至今已垫付投入八千八百余万元,济军基地未投入任何资金。

第三,在经营管理方面,王志石、王辉并不受济军基地的管理,完全独立进行经营开发。一、二审法院认定王志石、王辉是履行职务行为的事实错误。

2.王志石与济军基地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来调整。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济军基地承担。

最高院再审认为:

1. 该两份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济军基地与济军基地良种草试验所(以下简称良种草试验所)。

良种草试验所系济军基地内设管理机构,王志石、王辉作为良种草试验所所长和财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5月1日济军基地出具的授权书,“兹授权济军生产基地良种草试验所王志石所长,统一整合开发位于新建一连周边约2万亩军用土地及对外签订合同等事宜”,良种草试验所与济军基地之间并非属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王志石作为良种草试验所所长,与济军基地之间亦不具备平等民事主体关系。

故此,二审法院在济军基地不能举证证明良种草试验所进行清算后,王志石、王辉在履行良种草试验所经营过程中应负的民事责任的情况下,认为济军基地要求王志石、王辉向其缴纳内设单位良种草试验所的收入及承担所负债务,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并无不当。

王志石基于相同事实提出反诉主张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而且济军基地本诉涉及的是《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桩埕公路以北土地,并未涉及新一连土地及山东大地盐化集团承包的桩埕公路以南1.8万亩土地,王志石反诉请求济军基地向其支付承包费,返还1.8万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等反诉事项,与本诉涉及的土地承包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故原审法院驳回王志石的反诉亦无不当。

()最高法民申2143号·-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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