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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公务员法院招聘 阜阳市法院招聘

时间:2020-12-26 09: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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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郭某在银行存入100多万,后因涉嫌犯罪被判刑。谁知,在服刑期间,存款竟然被他人全部。郭某出狱后,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本金及相应利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郭某被判刑前,在银行存了100多万,谁知,出狱后,发现银行账号全部存款不翼而飞。随后,郭某经过调查,发现这些钱都被前妻刘某取走了。

原来,郭某虽然离婚了,但还和前妻刘某在一起共同生活。待郭某入狱后,刘某就拿着双方的身份证件,持银行卡及密码取走将存款全部取走。

郭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就将前妻起诉到法院,请求返还存款,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执行未到位,郭某又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理由为:

第一、他在服刑期间,从未授权前妻刘某取款,是刘某私自拿他的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密码取款;

第二、刘某私自取款累计8次,银行从未就该异常行为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存在过错;

第三、银行称他们通过人工审核,无法联系上储户时,做了标注,尽到了谨慎义务。实际上,银行发现异常后,应当立即停止交易,不能认为做了标注就免除其审核义务以及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基本义务;

第四、银行人工审核客户的身份信息已发现案涉交易疑点,却没有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审核,任由损失扩大,不排除银行与刘某恶意串通的嫌疑,存在明显过错;

第五、根据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大额取款的规定细则是:取款20万以上包括20万,不是本人到现场取款的,必须和本人打电话核实,确认是不是本人委托了其他人来办理取款业务,如果联系不上本人,必须停止办理。

银行则辩解到:

第一、《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借记卡存款、取款、挂失申请等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放代办业务;5万元以上(含)取款、挂失申请,代理人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即可办理”。

结合本案,郭某与刘某曾是夫妻关系,在离婚后又同居在一起,刘某持双方身份证件前来银行取款,应当视为民事代理行为;

第二、《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本案刘某持双方证件取款,银行不存在过错;

第三、本案郭某自认将银行卡、身份证、手机通知刘某取走,且其与刘某共同生活期间将银行卡密码透露给刘某,郭某作为银行卡持卡人,有义务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从其透露银行卡密码开始即对自身权利采取放任的态度,自身保管不善;

第四、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开户协议约定,郭某对交易记录有权在3个月内提出异议;郭某本人手机同时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郭某本应实时查询得知案涉银行卡动户信息;但郭某未及时主张权利(虽郭某此间被羁押,但郭某是因自身犯罪行为导致,而非银行原因导致),故在案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郭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郭某已另案向刘某主张返还账户内存款本息,且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不论执行结果如何,均不影响生效判决书赋予郭某的债权,故郭某的实际损失已通过另案得以弥补。如果法院此次再支持郭某的诉请,不但将使郭某获得不当利益,也将给银行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郭某在银行开立借记卡账户,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开户申请书及背面附开户协议第三条约定,案涉银行卡存取款是凭密码交易,以郭某资金凭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银行均视为郭某亲自办理。

经查,案涉银行卡的交易,实际取款人系刘某的事实清楚,且均为真实银行卡和凭真实密码进行的交易,所以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依据刘某提供的自己及郭某身份证、银行卡,并经过身份核查,密码验证后办理了相关业务,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郭某认为银行未按储蓄存款合同约定及银行内部管理规定,存在对大额现金存取监管不力、向他人泄露开户人有定期存款账户等违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他返还存款及利息。

但依据原告及被告提供的开户协议、《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不能认定银行在本案中存在违约行为,对郭某出具的其他证据,亦不能有效证明银行在为刘某办理支取郭某账户内存款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的违约行为。

且本案郭某将身份证、银行卡及取款密码交付给刘某,是导致刘某从其账户支取现金的直接原因。还有,郭某已通过其他诉讼将损失挽回,此次再获得法院支持将成为不当得利。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永州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辽宁,一女子结婚时向丈夫隐瞒了其患病的事实,丈夫知情后,认为女子故意欺骗,极不道德,遂将女子告上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婚姻。

(来源: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侯某系离异单身状态,两年前,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离异的梁某,有着相同遭遇的两个人很快确认了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

然而,婚后仅半年,梁某便入院治疗,诊断结果为脑梗塞、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低钾血症、脑动脉硬化。

住院半个月之后,侯某出院回家休养。原本这次住院是结束,没想到这却是侯某厄运的开始。

今年2月,梁某再次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基底节脑出血、高血压、妊娠20周、脑梗塞后遗症、胸10椎体占位、低蛋白血症。

孩子的流产对侯某的打击异常严重,然而,当医生告知侯某,6年前,其妻子就曾被诊断为“脑梗死”,身体状况堪忧,这种情况下,根本不适合怀孕生子。

侯某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一纸诉状将梁某告上法院,请求法官以梁某在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为由,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以案普法 】

1、这起案件中,按照侯某的说法来看,梁某婚前曾患有脑梗死急性中期,结婚时并未告知侯某,结婚三个月后旧病复发,乃至生活不能自理,给侯某造成极大的生活困难,应属于隐瞒重大疾病。

但是,梁某却认为自己并没有隐瞒。理由如下:

首先,自与侯某相识以来,梁某从未隐瞒自己曾经患有轻微脑血栓的病史。二人登记结婚后,梁某经历怀孕流产,孕期激素不稳定才是导致两次突发疾病的诱因。

如若梁某及其家人有意隐瞒病史,又怎会让梁某冒险怀孕?

其次,虽然《民法典》没有对可导致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脑梗并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

第三,我国的传统家庭道德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助,既然决定缔结婚姻,携手生活就要共同承担婚姻中的各类风险。

同时,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观点是保护妇女儿童,保护弱势群体,《民法典》中也是明确了夫妻之间互有扶养义务。

目前,梁某已经彻底失去自理能力,侯某此时应当极尽所能去救治照顾妻子才对,而不是将患病的妻子丢给娘家年迈的母亲照顾,转而提起了解除婚姻的诉讼,这不合情理,也不应法理。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虽然《民法典》规定的可导致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可结合《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印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保险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予以判定。

其一、《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病症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病症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以上“暂缓结婚”范畴所指定的疾病应当属于“重大疾病”。

其二、《指导标准》第二条规定了三种暂缓结婚的情形:麻风病未治愈;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疾病发病期间;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症规定的隔离期。

其三、《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病症:法定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

(3)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疾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第四,《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也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疾病和有关精神疾病列入医学检查范围。

综合以上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可以比照上述疾病的标准予以认定。

由此可知,婚前已经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

梁某在与侯某结婚前,虽患有脑梗死急性期等疾病,但均不属于婚前医学疾病检查范围,亦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3、最后,有人认为梁某故意隐瞒“脑梗死”的疾病不厚道,也有人认为“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4月10日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开庭审理()辽0905民初337号案件过程中当庭陪审员夏桂杰当庭否认其本人没有参加过11月15日孙蕾法官开庭审理的()辽0905民初334号案件,更不是334号案件合议庭成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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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门法院的捏造虚假的合议庭行为违法吗,此图片是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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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刑事拘留欠条制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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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清河门区检察院对欠条制作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清河门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授理我公司的复议申请后又转给阜新市人民检察院,至今无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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