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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招公务员考试 深圳市招考公务员

时间:2021-04-25 11: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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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专职仲裁员【袁*】,老朱喊你辞职回家进修相关法律法规了。

今天晚上,老朱收到了深圳一起劳动仲裁的裁决书,虽然仲裁裁决支持了近15万元,但老朱看完裁决书,气就不打一处来,明明是可以100%胜诉的,也就是仲裁裁决的金额,应该和老朱所主张的金额不会相差1分钱,但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专职仲裁员【袁*】,偏偏要胡乱裁决,活生生少裁了2万多的金额。

这是深圳宝安的一起劳动纠纷,小哥11月23日入职了深圳的一家科技公司,月工资25000元,8月12日,被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小哥从头条上找到老朱,分析完他的情况,老朱非常明确地告诉他,公司是妥妥的违法解除,胜算没有任何问题。

随后,老朱帮小哥整理完了仲裁申请书,一共主张了4项请求,总金额174870.77元,老朱告诉小哥,最后裁决的金额不会有太大的误差。

今天晚上,小哥通过微信发过来裁决书,看完裁决书,老朱的气就不打一处来,原本4项金额都应该是100%支持的,但深圳市宝安区的袁姓仲裁员硬是不愿意成全老朱,只全额支持了3项。

小哥11月23日入职,8月12日离职,小哥入职前,社保累计已交满了,而且并无中断的情况。针对此项请求,袁姓仲裁员居然适用了一般时效,仅仅支持了11月23日至8月12日的年休假工资。

尼玛,就这水平,还是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专职仲裁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31条明确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当天开始计算。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袁大仲裁员,你认识汉字不?这是啥意思?难道你的小学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

真是气死老朱了,为了这2万多块钱的差额,只得起诉,但这得浪费多少宝贵的司法资源,得浪费多少纳税人的血汗钱?

老朱向深圳市人社局、深圳市宝安区人社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议,让袁大仲裁员下岗(只发2590工资的那种下岗),回家进修,考核合格后再返岗。

各位老铁,你们支持让袁大仲裁员下岗吗?

支持的,请给老朱点个赞!

#劳动仲裁##深圳头条##劳动争议#@深圳人社 @深圳新闻网 #发现深圳美好#

进入深圳中院开庭、信访,必须抗原检测?深圳中院自我设定权限。那么好吧,开庭、接待信访在露天下进行。进入立案庭需要抗原检测吗?

祝深圳中院好好学习,天天核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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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梁文锦接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裁定文书,成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后的个人破产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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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这个弯转得有点急啊……

过来深圳龙华法院开庭,基本都是空庭。

但审判庭做得确实非常漂亮,高大上。

龙华法院在大浪,我很少来这边开庭,第一眼确实非常惊艳。

绝大部分时间我都窝在福田,特别这几年疫情影响,基本深圳都不出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龙光伟接受审查调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深圳8月19日电深圳市纪委监委19日发布通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深圳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龙光伟,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湖北武汉人,研究生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3月至今,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深圳中院的温馨提示

以案普法

广东深圳,一男子因前方修路,遂绕道驶入应急车道,不料被交警罚款1000元,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

(来源: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状告交警的男子叫王某某,平日里均住在湖南省常宁市,对深圳的路况并不熟悉,因此,全部依靠导航和道路指示牌行走。

案发当日,当他行驶至龙大高速-S31龙大高速北行24公里(灯杆号503)路段时,看见马路右边的指示牌上设置一段话:“前面路段施工、可走应急车道。”

于是,按照指示牌要求,王某某驶入应急车道。

此时,恰逢交警大队在此处维持交通秩序,看见王某某在应急车道上行驶,交警认为,王某某实施了在非紧急情况下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遂对王某某罚款1000元,记6分。

【#头条创作挑战赛# 】

我国法律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处罚过后,王某某首先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于是,王某某将交警大队、公安局共同告上法院,请求撤销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注意,公民状告公安机关,适用于行政诉讼法,按照该法的规定,交警大队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如果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对此,交警大队辩称:

第一,事实清楚。

处罚时,王某某确实正在应急车道上行驶,王某某对这一事实亦表示认可。

第二,有法可依。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17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

同时,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记6分。

因此,交警罚款建立在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之上,故,交警大队请求法院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指示牌和法律冲突时,应当以哪一条款为主的问题。

首先,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作为公安局的下属单位,系适格行政行为主体,具备履行法定职权的资格。

本案中,王某某对其在龙大高速北行路段,占用应急车道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其主张涉案路段设置了“前面路段施工、可走应急车道”的标识,因此,他并未违法。

但是,应急车道系专门供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或者民警执行紧急公务等处理应急事务的车辆使用,任何社会车辆禁止在非紧急情况下驶入或者停留。

需要注意的是,“前面路段施工、可走应急车道”的标识是指,当除应急车道外的其他车道均封闭施工时,方可驶入应急车道通过。

然而,根据交警大队提交的违法视频显示,王某某占用应急车道的路段,并未处于施工状态,其他车辆均正常通行,如此来看,其并不符合“应急”得条件。

而且,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图片的拍摄时间及地点不明确,并不能证明是在事发路段。

因此,法院认为,交警大队依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该条例还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王某某已通过银行缴纳罚款,故交警大队未再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有网友表示,王某某占用应急车道情有可原,可以免于处罚;也有网友认为,法律条款不可破,交警也是按规办事,王某某确实违法了,交警罚得没错,要是真出事了,那被害方就太无辜了!

其实笔者更倾向于后者的意见,正如网友所言,要是出事故了,那可就不是罚款的小事了!

本案得发生,谨告诉我们,修路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如果还有其他通道可行驶的话,千万别占用应急车道,务必牢记一句话: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那么,你认为#应急车道的急包括哪些情况#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记录每天发生的热点事件#

12月12日,上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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