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强奸报警 收1万称自愿被判刑
女子遭强奸后
经不起金钱诱惑
在法庭上出尔反尔
竟称是自愿与人发生性关系的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该女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5个月,其他二人犯妨害作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4个月。
9月29日凌晨2时许
谢某某遭陈某强奸后报警
同年12月1日
陈某涉嫌犯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为使陈某无罪释放
同年12月15日晚
胡某、王某某与谢某某进行协商
由胡某写一张
“我和陈某认识,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
我问陈某要钱他不给,我才去报案”的字条
付给她10000元,谢某某表示同意
协议签订后
王某某先付给了谢某某2000元
12月16日
谢某某出庭作证
表示自己是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
并出具了字条
作证后
王某某再给了谢某某8000元
谢某某180度的大转变
报案称自己被强奸
庭审时却说是自愿
办案人员认为其中必有猫腻
决定进一步侦查
在强大法律攻势下
谢某某承认自己作假证
并于去年8月15日在深圳市福田区被抓获
同年8月26日、8月29日
王某某、胡某先后到警方投案
并如实交待其妨害作证的事实
同年9月底
陈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5个月
另
谢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5个月
胡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王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4个月
法律提醒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犯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男子强奸后想用金钱摆平
女子本是受害者
却见钱眼开,出尔反尔
最后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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