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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方案范文简短 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方案范文简短精辟(9篇)

时间:2020-03-01 15: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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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目标是置顶工作方案的重要环节。在公司计划开展某项工作的时候,我们需要为领导提供多种工作方案。方案能够帮助到我们很多,所以方案到底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方案范文简短一

各位代表,主席:

国家行动必须是我们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的核心——工业化国家应起带头作用。自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里约最后确定以来,已过去了20xx年。通过《京都议定书》已有20xx年。但是,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排放量仍在增加。这些国家的人均排放量仍然很高,令人无法接受。与此同时,为贫穷国家作出调整适应而提供的支助已减少到远远低于实际需要的水平。

鉴于这一挑战的性质和规模,单靠国家行动是不够的。没有任何国家可以靠自身力量应对这一挑战。没有任何区域能够使自己不受这些气候变化的影响。这就是为何我们需要在全球框架内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框架将确保所需的最高一级国际合作。

这正是联合国最有条件应对的一类全球挑战。的确,我高兴地看到,大家普遍认识到联合国的气候进程是就全球行动进行谈判的适当论坛。与此同时,我同许多人一样感到失望的是,这些谈判的进展缓慢,更有甚者,某些发达国家非但签订了条约不履行责任而且退出了《京都议定书》,让各国大跌眼镜。鉴于各国签订的条约更具有约束力,我国提案:

1.由各国权威气候科学家在短期内研究并制定出碳排放的具体指标和参考,给出碳排放对各国的影响统计。(主要是为了应对近期各国对碳排放概念的质疑)

2.各国会后达成协议后为了保证能够顺利履行自己的承诺,应该缴纳自律保证金

3.本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现将各个国家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等级,发达国家应该按照本国的碳排放量缴纳本国工业生产总值的3%的保障金,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处于发展中应当缴纳工业生产总值的1.5%的保障金。

4.本保障金的处理问题

我国将提议联合国建立一个“碳减排基金会机构”,由各国按照缴纳保障金的多少派出代表组成机构成员用于管理基金,如果有某个国家未完成本国所承诺的节能减排量其所缴纳的保障金将被扣留用于奖励哪些完成自己承诺的国家,完成承诺的保障金将被返回,此间保障金所产生的利息将被此机构用于支持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节能减排技术方面的资金支持。

巴西愿意同所有国家开展合作,希望在会议上达成协议。

精选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方案范文简短二

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离不开一个良好有序的社会秩序,离不开一支城市管理的精英队伍—城管。下面是城管执法心得体会的内容,欢迎阅读!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水平,打造一支综合素质高,作风建设硬,执法为民的新时期执法队伍,近日市局组织所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进行了为期5天封闭式执法培训。培训中,局领导就目前城管性质、队伍素质、作风以及新形势下城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问题,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作了详细的阐述和深入的分析;让我们一线执法队员,受益匪浅,体会如下:

城管执法是城市历史演变过程的产物。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市民对城市环境需求更高,期盼增多,“城管”这个代名词就由此而生。一个城市的好坏,除了本身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市管理水平。城管行政执法作为一支历史并不悠久的队伍,全靠队伍自身摸索,探究,不断发展到今天。其次由于工作性质原因,城管管的事“多”“杂”,被管理对象层次不一样,尤其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后,上到违章建房,下到摆摊设点,都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部分职能是划过来了,但由于未能及时有效的与其他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执法力度大打折扣。再者是主观上的差距,法律不健全,至目前没有一部正式的城市管理法,使用的都是法规、规章。这些都成为制约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城市管得好不好,执法工作到不到位,作为服务对象的市民是最有发言权的。这次执法培训,首先从提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水平上入手,其次最重要的是要求一线执法队员转变执法观念,强化“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要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公平、公正、廉洁执法和严格执法。对于城市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问题,执法力度要大,执法观念要转变,服务要热情。在执法过程中要时刻牢记,我们不是为城市管理市民,而是为市民管理城市。

我们要以学习科学发展观为契机,打造一支市民满意、高素质、作风硬、执法水平强队伍,建设一支亲民、爱民、一心为民的城管队伍。我们工作中要注意城管形象,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以身作责。从身边的事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以人为本,以争创“市民满意的城管队伍”为目标,认真履行职责。

成为一名城管执法队员已经快一年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经历了很多酸甜苦辣,对城管执法工作也有了新的认识和看法。其中让我感受最深,也让我最为困惑的是:为什么城管执法工作异常艰辛,却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和理解呢?经过认真的思考,我发现矛盾主要集中在流动摊点的整治工作上,结合太仓市当地特点,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产生这一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流动摊点无证经营、占道经营,属于违规行为,我们城管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执法。但多数群众对相关的法规不了解,认为摆摊只是谋生手段,是个人自由,不是违规行为,限制流动摊点只是城管的单位行为或个人行为。

如:妨碍交通和周围的环境卫生,对于合法的个体户造成不公平竞争,商品质量无保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等。

在他们印象中,我们城管就是扣东西、罚款,觉得简单、暴力,忽视了我们是在进行了大量宣传和多次要求整改无果的情况下才实行暂扣、罚款。

,处于贫困的境地,只能靠摆摊维持生活。

要改变这种现状,要推动四个创新。一是创新工作理念。正确处理市容与繁荣的关系、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处罚与教育的关系,把群众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努力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二是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城管执法工作中粗放式、突击式和生硬式的管理模式,使城市管理工作由突击型向长效化、由“人治”型向“法治”化转变,努力实现精细化、长效化和人性化管理。三是创新管理手段。改变过去重处罚、轻管理的工作方式,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围绕解决民生问题探索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管理新模式,有计划地放开地摊管理,有条件地增加弹性市场,不断强化管理疏导,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四是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探索城市管理社会化路子,把城市管理由城管部门一家“独唱”变为“一家领唱、大家合唱”,有效发挥各级组织、有关部门和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整合各种 ,形成管理拳头,提高综合管理效率,努力形成调动社会力量和执法 ,实现社会化大城管的氛围和格局。

针对以上几点原因,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 一是加强宣传。一方面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强化老百姓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是制作一些宣传片,特别是从反面突出没有城管的城市是多么混乱,让百姓感同身受,认识到城管工作重要性;另外,举办一些由各行业志愿者参与的系列活动,联合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报道,让更多人认识城管工作的艰辛和重要性。

我们城管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执法,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摄像,执法过程和结果向公众公开,一方面让群众更了解城管工作,另一方面也让我们接受群众的监督,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

为了满足当地群众购物方便的需要,同时也解决部分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可考虑在局部地区设臵疏导点,但是需要登记申领许可证,并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内经营,同时搞好责任区内卫生环境。另一方面,对于无证经营或违规经营的摊点应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予以取缔。

城管执法工作非常的艰辛,也非常的重要。我们要在自身艰苦奋斗的同时,积极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打造和谐城市,共同推进城市全面发展。

精选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方案范文简短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执法标志标识、统一制式服装、统一执法文书、统一装备技术标准。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志标识、制式服装和执法装备,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

第十二条各级城管执法机关隶属同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所属的区级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市级城管执法机关同时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所属的区、县级市、县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个乡、镇、街道设置派出执法机构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谨慎、合理使用执法力量,不得安排执法人员从事和城管执法无关的工作。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不得安排临时工作人员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风景名胜区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除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擅自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第三章执法规程

第十七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执法人员标志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保持容貌严整,举止端庄。城管行政执法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因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城管执法人员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着便装执法。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案调查:

(一)当事人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属于城管行政执法范围内容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严禁以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的任何一个阶段向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城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城管执法人员不停止案件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适用以下规定:

(一)可以查阅、调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调取文件资料的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

(二)可以收集、调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原物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三)可以对特定的物证和现场进行录音、录(摄)像,取得有关视听资料;

(四)可以对与实施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五)在对违法活动进行现场调查时,在证据难以保全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现场情况做书面记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为证。

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向当事人查验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调查、现场检查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执法人员实施调查、现场检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调查取证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对保存物品清点登记。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合理使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得任意扩大该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变相扣押财物。

第二十七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退还给当事人。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登记保存、扣押的物品,造成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在拍照或者录(摄)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扣押决定书,可以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予以扣押: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

(三)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四)需要对证据予以保全的;

(五)发现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应当尽量不采取扣押措施;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三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无固定场所,具有流动性的经营、作业或者施工的案件中,应当采取口头警告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扣押其经营物品、装盛工具和作业工具。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箱(袋)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扣押。

第三十二条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因为情况紧急,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给当事人,一份由城管执法机关保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见证。

第三十四条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对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予以没收;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

(四)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变卖或者拍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在公告六十日后,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上缴国库;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内容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下列原则:

(一)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第三十六条城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行使申辩权而加重处罚;符合听证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外,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按罚款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三十八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做出限期整改、排除妨碍、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管执法机关收缴代履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当事人逾期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履行的费用标准根据物价主管机关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物价部门尚未制定标准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成本合理估算确定价款。

第三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正在进行中的装修工程和其他设施属于违法建设、违法装修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装修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做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并可以扣押相关建筑材料、物品、工具和设备;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装修行为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在建的违法建筑、装修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装修行为等进行强制拆除的,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前,自行搬出其财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其财物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管执法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临时保管的财物。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财物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对查明的违法建筑、装修工程,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城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可留置送达,也可以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对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的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的显著位置,并邀请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所在地的两名与此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后即视为留置送达。

第四章执法协调与配合

第四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网络政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许可下列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一)设置户外广告、户外灯饰、牌匾;

(二)设置公共停车场、停车位、集贸市场;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道路使用性质;

(四)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占用、挖掘城市绿地;

(六)从事城市供(节)水、排水、供热、燃气、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

(七)排放污水;

(八)处置建筑垃圾;

(九)其他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许可事项。

第四十三条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各自的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而改变;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管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城管执法机关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及监督工作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及监督工作中发现有需要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不得阻挠并收取费用。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之日起5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管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管执法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四十五条城管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四十六条遇有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或者专项行动,需要各相关行政机关参与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秩序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八条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要建立案件转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确定案件管辖范围。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的,应当移送主管行政机关,受移送的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案件办理情况回复移送机关。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协调:

(一)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

(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进行协调的;

(三)需要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的;

(四)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

(五)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有难度的,可提请它们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解决。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关系;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固定的工作部门,负责与城管执法机关的日常业务联系。

第五十一条开展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设立城管公安分局,切实保障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城管公安分局与城管执法机关合署办公。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拒绝、阻碍城管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在接到因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报警后,应当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按照妨碍公务行为处理,不得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第五章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五十三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对城管执法人员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失职行为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城管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的,应当责令其查处;发现对违法行为查处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建议其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改进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机关行使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行政机关未按时告知、抄送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资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按时告知、抄送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资料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权限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设区的市城管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区城管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市城管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八条城管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并严格履行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精选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方案范文简短四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一年来的成绩和经验,通报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安排部署明年工作任务,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强协作,毫不松懈地深入开展卷烟打假工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20xx年卷烟打假工作回顾

今年以来,各级烟草部门、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联合打假长效机制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对卷烟打假工作的部署,全面深入开展卷烟打假工作,有效打击了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1—11月,全国共打掉制假窝点173个、重大制售假烟网络525个,查处案值5万元以上案件4982起,案值30.45亿元,查获假烟51.6万件,收缴制假烟机375台,拘留6728人,劳教134人,判刑3433人。

(一)有效遏制制假活动。各级公安、烟草部门把“端窝点、打源头”作为卷烟打假工作的突出重点,全面加大对假烟源头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有效遏制了假烟生产能力。一是广东、福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开展全方位不间断打击,重创源头制假活动。福建坚持从集中打击转变为常年打击,采取“精打回查、深度打击”等措施,彻底销毁制假设备和原辅材料,制假生产能力明显削弱。云霄制假活动已经显现从大规模集中制假向零星分散制假转变的趋势。广东进一步健全打假协作机制,着力加强重点区域的指导协调,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加大运输、分销假烟和原辅材料的拦截、封堵力度,积极开展假烟商标印刷窝点打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二是外围打击取得实效,有效防止了制假转移和扩散。随着源头打假力度的加大,福建、广东重点地区制假活动规模逐渐缩小,并出现向其它地区转移扩散的苗头。天津、河北、浙江、湖南、广西、深圳等省(区、市)密切关注制假活动的新动向,打掉了一批立足未稳的制假窝点。京津冀联合破获“3•13”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打掉的就是一个为逃避打击从福建向北方转移的犯罪团伙。广西连续捣毁2个假烟生产窝点,查获各类制假设备及原辅料,抓获制假分子6人。浙江首次捣毁制假窝点,打掉一个由福建云霄和浙江慈溪人组成的制售假烟网络。三是重点地区严密监控,综合治理取得实效。山东、河南等地通过建立综合治理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止了重点地区制假活动死灰复燃。

(二)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成效显著。今年1-11月,破获符合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标准的制售假烟网络案件525个,同比增长16.6%,其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案件32个,卷烟打假工作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各地基本完成了每个地市打掉1-2个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任务。上半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对74个重大案件和14个专项行动进行了奖励。

今年以来,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公安部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督导力度,多次组织了大规模的跨省打假行动,并根据案情进展需要,及时召开案件协调会,加强督导和协调,指挥了京冀“4•14”打击销售假烟网络行动,协调督导了上海“2•22”、山东德州“11•07”、河南“1•06”、江苏徐州“10•28”、辽宁阜新“7•07”、山西晋城“1•04”等重大网络案件。各地高度重视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每个地市级局打掉1—2个较大规模制售假烟网络”的目标任务,相继破获了一批有影响的制售假烟网络案件,不仅破获的大要案数量明显增加,而且抓捕主犯数量增加,判刑和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浙江、福建、广东、北京、江西、河北等省(区、市)31个重大制售假烟网络案件被列为部级督办案件,这些网络案件涉案范围广,抓捕犯罪嫌疑人多,查获假烟数量大,案值高,震慑力强,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卷烟打假工作。

(三)打击制假原辅材料供应取得了实效。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南、广西、江西等地加大打击非法经营烟叶活动的工作力度,破获广西百色“12•24”、福建“10•07”等一批非法运销烟叶案件,有力地遏制了非法烟叶向制假窝点流入。

在积极开展打击非法烟叶的同时,各地对原辅料进行严格监控,取得了积极成效。各烟叶产区加强对烟叶生产收购经营的监控,加大对烟贩非法收购烟叶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丙纤生产企业、烟机配件生产厂家等行业外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监管力度,派员24小时“全过程”监管。通过对制假原辅材料供应链的深度打击,有效缓解了源头打假压力,遏制了制假活动。

(四)打击假烟运输分销成果突出。今年以来,利用物流、邮政、航空、铁路等渠道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各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货运流通环节假烟专项整治行动,在假烟运输分销环节严查、严堵假烟和原辅材料,取得了明显成效。广东在省内各主要交通干道设立了6个临时检查点,开展大规模封堵拦截假烟的专项行动;湖北继续强化重点道口查堵,分别在主要公路交汇处设置检查站点;上海重点对机场入口空运链进行严密监控;湖南加强与公安机关的紧密协作,建立并完善打击高速公路运输非法烟草制品的协作机制;浙江及时提出在继续完善省际卡口建设的同时,不断推进卡口建设由点到面纵深发展。陕西、山西、黑龙江、辽宁、湖北、四川、河南、安徽、大连等省市积极协调省综治办、整顿办、公安、交通、铁路、公路等部门,开展整治货运场所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专项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全国物流运输环节查获假烟28.3万件,占查获假烟总数的54.8%。

(五)抓捕判刑力度不断加大。一些省市针对长期以来涉烟犯罪取证难、定性难、打击处理不到位等问题,积极研究探索,出台司法政策指导意见,取得了积极成果。湖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涉烟刑事案件证据的指导意见》,较好地解决了基层办案证据标准、证据转化和涉案金额认定不统一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了涉烟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为加大对制售假烟犯罪分子的追刑力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山东等地对涉烟犯罪管辖权、刑事立案、证据转化和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指导。通过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在报捕、起诉、审判环节的协调力度,一批制售假烟网络主犯被判处重刑,极大地震慑了制售假烟犯罪分子。今年全国涉烟犯罪案件追刑之多、刑罚之重、罚金之高,均创历年之最。其中,有6名制售假烟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湖南“3•12”特大销售假烟网络案件和重庆“3•16”制售假烟网络案件各有一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福建“9•02”金胜物流公司非法运输假烟案件4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六)整治互联网非法销售假烟取得初步成效。针对互联网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新动向,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在去年年底全国卷烟打假表彰会上专门作了工作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今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和《关于开展打击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工作的通知》,具体部署了整治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工作。各地采取措施积极落实,烟草、公安联合电信、工商等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删除、屏蔽违法信息,并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遏制互联网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上海、北京、浙江等13个省级局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已经关闭了“云霄香烟批发网”、“云霄香烟生产网”、“首都烟斗雪茄在线”等共计44家非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网站。各地相继查处了一批互联网售烟案件。

总结20xx年卷烟打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高度重视,领导有力。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导历来十分重视卷烟打假工作,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和公安机关认真落实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把卷烟打假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落实机构人员,积极协调其他有关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打假,有力地推动了卷烟打假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重点突出,成效明显。加大对重点地区打假工作的督导力度。对于广东、福建重点地区,国家烟草专卖局专门指定人员,重点负责检查、督导广东、福建卷烟打假工作。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多次派员到卷烟打假一线,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开展。以切断制假原辅材料供应链为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烟叶违法犯罪活动。福建、云南、贵州、广西等省(区)在切断制售假烟原料供应链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卷烟制假活动。以开展全国性抓捕追逃工作为重点,突出抓捕主要犯罪嫌疑人。目前,大多数制售假烟大要案的源头在福建、广东,主犯也在这两省,而且抓捕工作相当困难。今年,在厦门和汕头召开的工作部署会议上,公安部专门部署了抓捕追逃工作,福建、广东有力配合,今年1-10月份,广东配合外省抓捕涉烟犯罪嫌疑人20多名,福建配合外省抓捕涉烟犯罪嫌疑人70多名。以办理一批有影响、有规模的跨省制售假烟网络案件为目标,突出对大要案的侦破。今年以来,各地有针对性地开展精确打击,成功侦破一批重大网络案件,有力地震慑了制售假烟犯罪分子。

三是卷烟打假协作机制更加完善。各级烟草部门、公安机关不断完善卷烟打假长效机制,部门配合机制向纵深拓展,一些地方烟草与公安治安、经侦、技侦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关系。区域打假协作机制日趋成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批跨省市大案接连告破,抓捕追逃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

四是开辟卷烟打假新领域。各级公安、烟草部门落实四部门工作部署,协同电信、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假烟犯罪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各地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卷烟打假协作,初步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尤其是在证据收集和司法审判工作上,取得了新突破。

二、当前形势和明年卷烟打假主要任务

今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蔓延扩散,对我国经济带来巨大影响的形势下,烟草行业经济运行继续保持了良好的态势,卷烟打假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烟草专卖局姜成康局长多次对卷烟打假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卷烟打假能够取得明显成效,主要得益于各级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广大公安干警和专卖管理人员功不可没。”在持续不断的严厉打击下,制假活动受到明显遏制,假烟生存空间缩小,市场秩序总体良好。但是,当前局部地区制假转移和扩散趋势明显,假烟运输分销案件频发,部分卷烟零售市场公开摆卖假烟问题严重,假烟网络对制售假烟活动仍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卷烟打假形势依然严峻。面对当前形势,各级烟草专卖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坚持把“端窝点、断源头、破网络、抓主犯”作为卷烟打假工作的突出重点,始终做到“毫不松懈,守土有责,巩固成果,严防反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

关于明年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继续突出源头打假,有效摧毁假烟生产能力。福建要以打击云霄卷烟制假活动为重点,实施深度打击,综合治理,把制假活动遏制到最低程度。广东要加大运输环节的拦截围堵力度,切断假烟和制假原辅料供应链;要积极协调工商部门,在打击假烟商标印刷的工作方面取得实效;要加强对广州等重点地区卷烟打假工作的督导,举全省之力,解决长期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广东和福建是毗邻地区,要密切关注制假转移动向,完善粤闽两地联合打假协作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定期交流,跨省办案,共同打击。河南、山东、湖南、江西、河北、天津、四川、重庆、深圳、广西等省(区、市)要严防制假活动转移、扩散,采取有效措施,在其立足未稳的时候就坚决打掉。

(二)不断提高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水平。要继续抓住侦破大案要案这一关键环节,有效打击跨区域、集团化的制售假烟犯罪团伙,侦破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一要充分发挥联合打假的优势,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协作配合。二要加强毗邻地区打假协作机制,形成各方密切配合、行动迅速快捷、技术支持有力的良好局面。三要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各地要继续把“每个地级市局完成打掉1-2个较大规模制售假烟网络”作为硬性任务,落实责任,从严考核。国家烟草专卖局一直高度重视对卷烟打假的财力支持和物质保障,制定了对重大假烟案件和专项行动的奖励办法。今年上半年首次进行了奖励,下一步还要加大奖励力度。各级烟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激励政策,用好打假经费开支政策,为卷烟打假提供财力支持和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监管。各级局要充分认识维护零售市场秩序的重要性,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卷烟市场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用好法律法规赋予专卖管理部门的职权,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工作。一要建立长效机制。从组织机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制定工作方案,自上而下,建立市场监管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二要健全监管体系。要加强对零售市场情况分析,掌握零售终端变化趋势,提高市场监管水平;要充分发挥“12313”举报电话的作用,拓宽案件来源,建立情报信息库;要把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和市场监管结合起来,注重在市场监管中发现线索、经营案件。三要增强监管能力。要结合专卖技能鉴定工作,认真开展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真假烟鉴别和案件查处等技能,建设一支专业化卷烟打假队伍。四要加强督导检查。各省局要组成专门督导组,对每个地市的市场监管工作进行督导,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各地市级局、县级局要认真研究市场监管的新方法,改进市场检查方式,从注重检查频率向注重检查实效转变,要带着问题上市场,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五要明确监管标准。要研究科学合理的市场秩序评价体系,制定可操作的市场监管标准。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开摆卖假烟问题,在市场净化上下功夫。六要严格考核。要把卷烟打假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考核范围,从严考核。各省局要把市场监管作为优秀县级局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把市场监管成效与对地市局、县级局“一把手”的业绩考核挂钩。七要开展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今冬明春,各省都要集中开展一次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要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

要注重研究有效打击利用互联网和物流运输销售烟草专卖品违法犯罪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等四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精神,会同公安、工商、通信等管理部门加强对互联网涉烟活动监管工作,严格执行互联网涉烟活动监管相关规定,坚决堵住网上销售假、私卷烟的渠道。要加强与交通、邮政、民航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大对铁路货运站、汽运中转站、机场、港口等运输枢纽及高速公路的监管检查力度,有效切断非法烟草专卖品运输通道。特别是要集中清理整顿物流货运场(站),解决分销、中转假烟的突出问题。广东、福建两省要继续设立临时检查站,让原辅材料进不来,假烟出不去。云南、贵州、广西、湖南、湖北、浙江、河南、江西等省(区、市)都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在非法运输车辆必经的出入口加大检查力度。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用原辅材料活动。一方面要抓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叶违法犯罪活动。对烟叶经营中出现的内外勾结、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云南、贵州等烟叶大省要在加强烟叶日常监管的同时,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行动,侦破非法经营烟叶重大案件,堵源截流,切断制假窝点的烟叶来源。

(五)继续加大抓捕追刑工作力度。实现巩固成果,防止假烟反弹,关键是严惩主犯,彻底打掉制售假烟网络支撑。一要协调公安机关落实专门力量,梳理追逃线索,强化追逃措施。尤其是福建、广东追逃上线重要地区,要积极配合外省市开展追逃工作,并与有关省市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交、串并案件、跨省行动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形成各方协作配合高效顺畅的良好局面。二是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充分发挥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作用,依法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从重判处一批制假幕后老板、骨干,有效震慑制假活动。三是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协调有关部门有效解决基层办案证据标准、证据转化和涉案金额认定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涉烟刑事案件办案质量。

同志们,新的一年,国内经济已经回升向好,但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烟草行业改革和发展任务十分繁重,做好卷烟打假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始终把打假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定信心,加强协作,继续推动卷烟打假工作深入开展,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精选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方案范文简短五

第二十条调查取证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需要鉴定的证据数量较大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行使申辩权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行政处罚法定幅度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必要的法律救济和行政资助。

第四章执法配合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职责范围、依据适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有关城市管理信息。

第二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或者专项整治活动,可以联合执法。

第二十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同级城管执法部门。

第三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精选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方案范文简短六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工作主线,积极探索实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新模式,强化日常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逐步实现常态化、规范化、人性化、网格化的城市管理目标。现将20xx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抓队伍,比作风,创综合型机关

1、能力建设为先,创“学习机关”。

坚持“四学联抓、工学结合”,在班子成员及全体干部职工中,开展中心理论组学习、“周一学习会”、专题讲座,深入学习中央及省、市、县委的各项政策规定、的讲话精神、五本必读书目等内容。同时,为应对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强化新进队员业务知识培训,选派一线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执法系统集中培训活动。局班子成员带头做好学习表率,深入一线实地调研,撰写有关执法队伍建设、“六城联创”等课题的理论文章,鼓励各职能科室队、人员,总结工作经验、做法,由点及面,提升执法水平。

2、制度建设为本,创“效能机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和县委“六项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较去年下降了 22.66%。从内部管理运行入手,建章立制,落实局政治处定期督查,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安排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处理效能反馈和投诉问题。截至目前,指挥中心共接到行政执法投诉96310热线651件,效能网和台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投诉706件,县委县政府等上级部门转办信访件2件,接待来人上访 71人次。同时,针对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86条意见建议,其中反映“四风”方面问题的72条,群众意见28条,对我局现有22条内部制度进行“回头看” 梳理,。

3、纪检建设为重,创“廉洁机关”。

实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建设制度,以“一岗双责”为抓手,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三重一大”等相关制度,开展行政权力规范化建设,凡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须经党组会议、局班子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在今年城乡环卫工程项目、金盘菜场招投标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执法大队和城乡环卫科作为重点岗位,接受动态监管,认真开展岗位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民众的满意率。

二、抓市容,比业绩,建实干型队伍

1、市容管理精细化。

一是工作竞赛,以考促学强管理。为有效遏制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和跨门经营、非法户外广告等行为,根据管理辖区划分网格、设立街长,要求中队执法人员进行全天候“错时执勤”,审批科工作人员定期上街巡逻,并由数字城管进行信息采集,作为考核依据,以“比学赶超”的势头,推进市容市貌整治工作。

二是以人为本,严堵巧疏促规范。针对马路市场、严管街等重点区域、路段,除加强日常管理外,各中队深入到摊贩中征求意见,主动与乡镇街道、取得联系,规划区域设立便民疏导点,多方联动,逐步引导摊贩规范经营,并邀请街道、部门及当地老人协会协助参与管理,防止“回潮”现象。我局设立了金盘路菜场、新华书店美食城广场、妙山医院、秀园路末段4处长期疏导点,对石寨路、上清溪沿线、天元广场等区域占道经营严重的问题,进行了多次集中治理,做到了 “还道于民”。

三是改罚并举,终端管控保畅通。直属中队违停查处工作遵循一日多组多巡,加强城区各主要街道、公园广场、校园周边等违停现象较严重路段的巡查力度,并现场取证处罚,平均每月拍摄违章车辆达到1700多车次,窗口平均每月处理违章900多例。同时,制定了《天台县道路停车收费及诱导系统实施方案》,将工人路、劳动路、人民路、赤诚路、金盘路确定为第一批收费路段,计划于11月28日起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充分提高车位“有效使用率”。

2、“创无”工作法治化。

为巩固“三改一拆”工作成效,我县于今年开始“无违建县”创建工作,依托“法治浙江”建设,通过“一体化”制度设计、“三入工作法”调查摸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对存量违建进行“分类认定处置”,并成立督导组、验收组,对各乡镇街道、创无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及时验收“无违建村居社区、”,坚定不移地推进创建工作。

为防止“二次违建”,通过复耕、复垦、改建停车场、拆违还绿、拆违还湖等方式,提升后续综合利用率。我县已完成了 105个村居社区、的验收工作,15个乡镇街道、中南屏乡、泳溪乡已通过验收,成为全县“创无”先进典型。今年,我县累计完成旧住宅区改造26.62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12.04万平方米,旧厂区改造18.68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112.12万平方米。

3、“五水共治”联动化。

我局与公安、环保、水利、农业、市场监管局等6部门10名专职人员集中办公,变“九龙治水”为“一龙治水”,解决了部门多头执法、互相扯皮问题,提高了执法效率。针对群众举报,联合执法大队安排专人进行不定期巡查,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河违法建筑、高污染企业等危害水体环境的,进行现场取样调查,为后续罚款等处置手段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自联合执法大队成立以来,累计收到群众信访投诉191起,处理涉水案件89 起,行政拘留8人,刑事拘留4人,行政处罚218万元。

4、户外广告规范化。

一是全面开展城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整治范围从城区主街道延伸至新城区域,104国道、60省道、62省道及连接线等区域,并重点对新城、城乡结合部及省道、国道周边区域路段范围内的店面横幅、店面招牌及各类违章破损、破旧广告、墙体广告等进行整治,拆除了大户丁菜场周边、杨帆房产及天台山路中间隔离带内的各类户外广告。截止目前,共割除各类横幅1800余处;拆除各类违章广告、破旧破损、广告、墙体广告等400余处,合计面积约 6万平方米。

二是完善街景立面提升改造工程后续工作。今年,我们对劳动路路段内未完成的相关工作进行了查漏补缺。目前路段内的亮化改造已完成工程验收工作,相关材料已交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核中,立面改造在等待验收中。在此基础上,认真对照《台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把关城区范围内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不仅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同时踏勘施工现场,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督促及时整改直至符合审批标准,方可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5、环卫管理延伸化。

一是延伸宣传范围。利用天台报、台州环卫等报纸刊物,以及天台环卫微信公众号,微博平台实时报道“环卫动态、环卫常识、环卫情怀等各类文章200多篇。9月份顺利完成了《垃圾分一分,天台美十分》的宣传片制作。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双重宣传,让全县群众包括在外务工的天台人,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到环卫工作近况,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民众的卫生意识。

二是延伸管理区域。顺利接管了新城区块、南工业园区等环境卫生的保洁工作,派专人对国赤环线、九九回归林、焦山往前山陈方向主道路、紫东路永泰公寓等无人保洁的地段进行无偿接管整治,并安排日常保洁,今年新增保洁面积约110万平方米不含河道保洁面积、,受理各类投诉33起,办结率100%,满意率100%。清理建成区范围内零星渣土3200吨,已完成垃圾清运处置费收取180万元。

三是延伸监测范围。自6月份起,对机扫清运车辆全部安装gps定位系统共计27只,发放定位管理手机,安装行车记录仪37只,初步实施了“监控程序化,记录数据化”的目标。同时,积极与兄弟单位联系建立新城环卫基地一处,9月28日正式投入使用,大大改善了停车难的问题。对隔水江垃圾填埋场的污水管网实施改造,并按规定顺利纳管成功。并对场内道路进行改建整修。为了减轻环卫工人作业强度,提升保洁效率,新购10辆各类作业车辆、1只河道保洁作业船也顺利到位。

四是延伸职能范围。自2月份开始整治杨柳河、东坑、葛塘岙坑、施安坑、八都坑、长湖坑以及始丰溪城东湖大坝至新104国道线桥,上段东坑出口至104 线桥,三茅溪高速出口桥至友谊桥,螺溪两岸道路,梅坦坑上段,小法溪上段,赭溪国清段,对所管河道及两岸卫生派沟机及拖拉机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整治,并按河段配备了每天9小时清理的保洁员。据统计,上半年共投入临时用工1500多人次,共清理生活垃圾680余吨,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工业废料、旧家具等废物720多吨,清理掩埋死猪156只。

三、抓重点,比成效,破专项性难题

1、加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推动赤城街道东区垃圾中转站运行。由于群众的强烈反对,该中转站选址十分困难,项目推进缓慢,造成垃圾清运、倾倒难。经多方协商,最终选定82线横潭坎村旁地块新建垃圾中转站。经过前期的预算、可研等编制,以及全程参与指导、监督,20xx年初中转站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基本缓解东片垃圾中转站比较突出的问题,提高保洁人员的工作效率,改善东区环境卫生质量。

二是加大全县垃圾中转站建设指导、督查工作。目前,我县各乡镇街道、共建有16座垃圾中转站。年初,组织平桥镇、白鹤镇、坦头镇、洪畴镇等相关负责人前往82线中转查看新设备的运行情况。后来又带领平桥镇、白鹤镇相关负责人前往海盐调研,充分了解各类垃圾中转站设备的运行情况。目前,已完成对平桥镇第三垃圾中转站、坦头镇第二垃圾中转站建设指导工作。洪畴镇、街头镇及白鹤镇中转站的新建及改造工作,均已通过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

2、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一是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改造工程。通过各种渠道比对价格,按照厂房提供的设备清单,将800多万的预算价格降到了最低。同时,在管网铺设阶段,积极与福溪街道取得联系,通过实地踏勘路线、主动上门做工作,5月中旬已完成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提升改造工作;污水管网也已全面完成铺设,经过三个月的调试,目前出水口水质已达到合同要求。

二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由于受到网上较多负面影响,我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工程选址项目在政策处理阶段遭遇选址周边村民的反对。

因此,我们加大宣传力度,制作专题片,通过家电下乡形式播放;在天台报上连载相关报道;印发宣传资料 20xx份;带领相关村前往临海、杭州垃圾焚烧发电厂参观。目前大部分群众已转变观念,理解和支持项目建设工作,福溪街道一个村已签订征地协议。

3、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分管局长按分管范围,对口负责,具体办理,明确每件议提案的主办和协办科室,要求除第一时间短信告知外,采取上门沟通方式,面对面向代表、委员汇报办理情况,征求办理意见落实相应工作职责,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办公室配合做好沟通协调把关工作。今年我局共承办的议提案有15件,其中党代表提案5件,人大代表提案1件,政协提案9件,提案代表、委员满意度为100%。

精选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方案范文简短七

xxxx年,xx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关心指导下,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以执法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为抓手,严格执行农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农业投入品、动物卫生监督和禁渔执法监管,切实履职尽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利益。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总体情况

坚持以涉农专项行动为着力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助力新冠肺炎防控和非洲猪瘟防控提供强有力支撑。xxxx共完成执法监督抽样任务xxx个(食用农产品xxx个,农业投入品xx个,饲料xx个,兽药xx个,肥料x个)。处理各类投诉举报xx起,处理涉农纠纷x件。全年出动执法人员xxxx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xxxx余车次,检查生产、经营企业(个体)xxxx余家次,发放宣传资料x万余份,指导培训x场次,指导培训xxx人次。办理涉农行政处罚案件xx件(其中xx件简易程序案件,x件移送案件),万元,无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二、分类执法监管情况

(一)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分时段对重点农资产品开展了四次专项整治行动。x-x月开展了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和种子专项整治行动,在种子检查方面,以种子标签和经营档案为突破口,重点查处未经审定品种、无包装及流动经营行为,严格落实种子销售备案制度,大力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在肥料检查方面,重点查处未取得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在农药检查方面,加强对禁限用农药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超范围经营限用药行为。x-x月开展了卫生杀虫剂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深入家乐福、好又多超市、世纪摩尔百货、利民连锁等各大超市,对其销售的蚊香、杀虫气雾剂、电热片蚊香、驱蚊花露水等卫生杀虫剂进行全面排查。x-x月开展了食用菌生产及菌种生产经营主体专项执法行动。通过调查企业、走访菇农、查看菇棚等多种形式,对全县食用菌菌种生产企业及食用菌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有无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建立经营档案、是否进行经营备案等。全年共检查农资经营门店xxx家次,种植基地xxx家次,出动执法人员xxx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xxxx余份。二是开展联合检查行动。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智慧监管平台,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双随机联合执法检查,通过系统随机匹配监管对象与执法人员,共检查农药经营企业x家、肥料经营企业x家、种子经营企业x家,其中,发现x起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传至智慧监管平台。三是严肃查处农资案件。严格落实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限制使用农药定点销售制度,大力查处禁用农药、种子和肥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查处。全年共办理种子行政处罚案件x件,罚没款x.x万元,办理肥料行政处罚案件x件,罚没款x.x万元,办理农药行政处罚案件x件,万元,办理农产品行政处罚案件x件,万元,无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四是积极协调处理农资纠纷。积极转变观念,受理群众投诉,加强对农服务。全年共处理涉农纠纷xx余起,既保护了农民利益,又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二)深入开展渔政监督执法,保护县域水生态环境。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禁渔期及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地落实。一是成立工作专班,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为禁渔、禁捕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二是强化宣传,通过张贴《禁渔通告》《禁捕通告》《野生动物保护法》《水产(渔政)行业重要法律宣传海报》、树立宣传牌等方式提高群众知晓率,;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全年共出动执法宣传车辆xxx余车次,发放宣传资料x.x万余份,张贴标语xxx幅,张贴宣传通告xxx张,花草牌xxx个,横幅xxx个,宣传画册xxx张,告示牌xxx个,开展宣传报道xx次。三是强化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结合“河长制”,以镇(街道)网格员、村(社区)治保员对辖区内河段开展巡查为主,相关部门、渔业执法人员开展全流域巡查执法为辅,逐步形成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机制。四是大力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将“中国渔政亮剑xxxx”、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重点水域禁渔、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及清理整治违法渔具、打击电鱼活动、春季禁渔和十年禁捕工作有机结合。全县共组织联合执法行动x次,出动巡查及执法人员xxx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xx车次。加强对水生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的管理,检查水生野生繁育场所xx余家次,检查经营场所xx余家次。加强城区重点水域禁渔执法,对xxx余名游钓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劝离,对xx名不听从劝导的游钓人员给予警告处罚,清理整治违禁捕鱼网具xxx张(副),清理取缔涉渔艇筏xx艏,没收渔获物xx.x公斤,放生鱼获xx余公斤,组织集中销毁活动x次,行政立案查处xx起(含移送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x起)。

(三)全面推进养殖执法监管,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

针对农产品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农业投入品交叉检查”、“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兽药市场专整治”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风险隐患、行业“潜规则”和黑恶势力保护伞,规范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全年未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了xx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全年出动执法人员xxx余人次,检查养殖业生产经营业主xxx户(次),规范整顿畜禽产品经营市场x个,发放宣传资料xxxx余份,开展法律法规培训x次,培训人员xxx人次。

(四)强化动物卫生监管,确保全县肉产品质量安全。

以“智慧动监”和动物卫生监督“xxxx”工程为抓手,认真落实“动物移动严管”、动物标识管理、养殖屠宰环节卫生监管、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监管职能。一是强化业务培训。全年共开展法律法规宣传xx次,发放资料xxxxx余份,举办培训x期,培训执法人员xx余人次,全面提高我县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二是强化动物卫生监督。严格落实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规程,积极开展微信app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率达xx%。全年共开展生猪产地检疫xx万头,禽类产地检疫xxxx万羽;屠宰检疫xx万头,检疫率达到xxx%;规模场备案xxx家。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以《打击违法违规生猪调运百日专项行动》和《打击违法违规生猪屠宰百日专项行动》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畜禽调运和屠宰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全年共办理案件xx件,其中x件被x市农业农村局评为优秀案件,万元,移送公安x件。其中生猪调运和屠宰案件xx件。

三、工作思路

1.积极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省市各级执法综合技能培训,提升队伍整体执法能力和水平。

2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保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执法监管的严打高压态势,确实保障xx县农产品质量安全。

3.积极推进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工作,加大对全面禁捕期电、毒、炸鱼的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渔业生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我县渔业生态环境。

4.持续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大力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深入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实施检查,在检查中及时发现坑农、害农和损害农业生产行为问题。

5.继续加强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整顿零散商家,坚决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的行为,确保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

6.继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和畜产品监测,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硝基呋喃类和孔雀绿石等禁用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精选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方案范文简短八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一)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一是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方案对区级各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确认我区--个部门具备行政执法权限,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做好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绘制执法流程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各项执法依据----条,并公布全区行政执法部门的名称、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信息内容。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委托行为,严格禁止超越权限委托、转委托、再委托。

(二)清理整顿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审查制度,坚持按规定范围和条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对全区执法部门的所有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执法资格和条件的人员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经清理,目前全区持有《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共----名。组织新上岗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名,年审行政执法证---个。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一是全区各执法部门制定执法培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公共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讲座--场次,培训人员----余人次。二是结合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讲法要求,开展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专题讲解活动-次,执法部门领导干部参会---人次。三是邀请区法院办案人员开展以案说法教育活动,结合具体案例剖析,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健全执法工作机制,改进执法方式

(一)完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执法部门联动协调机制,规范联动执法,加强全区网格化执法运行机制建设,着力推进精细化管理、网络化执法运作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外部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区级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的工作例会、配合协作、文件会签等制度。

(二)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系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联合调研制度,会同区法院召开联席会议-次,分析研判全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情况。区政府常务会专题听取区法院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执法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各执法部门主动加强与区法院的联系和交流,积极听取区法院反映的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改进方法。

(三)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部门查办或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机制,完善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案件会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制定两法衔接考评办法,会同区检察院召开两法衔接培训工作会,定期检查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各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将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四)建立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督促执法部门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建立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全区抽查事项清单--项,执法部门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开展执法----人次。

三、强化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电子平台公开运行,严格实施行政许可目录管理,以《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为基础,优化行政许可---项,并编制《-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参照省上公布的县(市、区)行政权力指导清单,优化权力事项----项,规范行政权力事项名称、要素和流程图。加强行政职权事项动态管理,出台《-区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法律法规部和门三定方案,调整权力事项---项,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实现行政权力按照流程规范运作。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加强执法资格管理,细化执法流程,健全取证规则。认真落实《-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条,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编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食品药品、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次。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和区级法律顾问集中评查执法案卷--件,备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件,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件。

(三)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我区作为中央、省、市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区,以整合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级、精简执法队伍、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为改革思路,出台《-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探索区域治理大联动体制机制建设,实现服务、管理、执法的协调和联动。加强重点领域的执法力量和执法力度,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执法检查。

精选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方案范文简短九

系列产品联合经营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联合经营“______公司系列产品”。

一.经营形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样品,用于本协议期间乙方商铺的陈列展示。

商铺地址:

2.样品由乙方负责的保管和展示,如有损坏和遗失,按公司供货价格结算。

3.由乙方按甲方要求,接受客户定单。

4.乙方接受定单后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定期(每___天)发送已制作的产品。

5.甲方按照客户要求,对产品进行制作加工。

6.乙方同意在同甲方合作期间,不经营其他公司同类系列产品。

二.价格:

1.乙方享受甲方标准批发价格。

2.大宗定单或特殊规格的产品加工制作价格双方另议。

3.为保证市场价格的稳定,建议乙方按甲方统一的市场零售价销售。(价格见附件)

三.货款支付:

1.乙方每___周向甲方支付上周销售产品的货款。

2.乙方对外销售,建议以款到交货形式。

四.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

1、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2、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3、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代表人:

银行账户:?银行账户:

地址:?地址: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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