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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修复论文范文范本(模板9篇)

时间:2023-11-25 00: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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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生态修复论文

思考是思索问题、回顾经验的重要环节。总结的写作要注重逻辑和条理,合理安排内容,使读者容易理解并能从中得到启发和启示。以下是历史上一些伟大人物的名言,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示和思考。

流域生态修复论文范文范本篇一

1.1建造人工湿地系统。

人工湿地系统是人工将土壤、砂、石、煤渣等基质按一定比例铺垫,植人特定的水生植被,并将底部完全封闭的可处理废水的生态系统。

它可以形成一个非常好的人工半封闭生态系统,促成良性内部循环的构成。

另外,这种人工湿地系统还能处理很多种工、农业废水,并且效果显著。

这种方法目前被广泛应用,例如深圳的石岩河人工湿地系统。

1.2河堤生态系统建设。

河堤的作用非常大,首先它具有一定的缓冲功能,其次它也是人们的娱乐地点和城市风景线。

河堤的建设需要考虑的不仅是美观、实用,更重要的是它的安全性和对河道的保护性。

而所谓河堤生态系统就是将河堤建造成一个利于生物生长的,与自然相辅相成的河堤系统。

它不仅改善了水体的生态环境,也增加了河道的自净能力。

1.3生态护坡工程。

生态护坡是一种既能实现河道的护坡,又能促进河道生态平衡的工程技术。

它分为植物工程复合护坡和植物护坡两种。

植物工程复合护坡技术有多种形式,例如土木材料固土种植基、铁丝网与碎石复合种植基、水泥生态种植基、三维植被网等。

上海崇明岛瀛东村河道工程中就使用了这种生态护坡技术。

从效果上来看,河道坡岸的稳定性得到有效加强,河道的水质也得到了良好的改善。

还促进了生物的多样性发展,使河道的生态系统变得更加稳定。

植物护坡则相对来说简单一些,它主要是利用河岸植被的根系来进行固土,防止河岸水土的流失。

这种方法既能促进河道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还有美化环境和景观制造的作用。

2从内源污染出发。

2.1提高水体溶氧度。

在城市河道整治工程中,可以向水体中充入大量的空气或氧气,以提高水体的溶氧度,进而修复河道中好氧微生物的活力,加快河道中有机污染物降解的`速度,改善水质后,进一步修复水生态系统。

2.2利用底泥生态疏浚技术减少内源污染负荷。

所谓生态疏浚,就是清除河道底部大量沉积物表层的氮、磷、有机质等富集层的一种技术。

这种技术可以有效地降低水底污染物对上覆水体的污染率,阻止内源释放而引发的河道水质二次污染。

我国太湖的五里湖就利用了这一技术,使其底泥中磷的含量大幅下降,进而为水生态修复准备了良好的条件。

2.3构建水生植物群落。

可以根据河道的水体特征,制造最合适的水生植物群落,来吸收河道中的n、p等营养物质,然后再将植物带离河道,从而将河道中多余的营养物质带走。

这种方法易于实行和维持。

另外,合适的水生植物的根系还可以为水中的微生物提供适合生存的环境,改善河道水生态系统。

在我国有2/3的城市面临着缺水问题,大部分城市河道都受到比较严重的污染。

所以,解决河道污染,塑造一个良好的水生态系统是一件势在必行的事。

而人工治理污染不仅需要消耗大量资金,也不是一个长久之计。

所以,修复河道水生态系统,增强河道自身净化能力才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自古人类就喜欢临水而栖,水文化更是体现了人和水之间的微妙关系。

在城市河道整治的工程中,要根据当地原有的人文历史资源,将水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的结合起来,倡导人们保护赖以生存的水资源。

从某种方面来讲,城市河道对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进程有着不小的作用。

注重保护城市河道的水生态系统,将生物学原理充分的应用到城市河道规划建设中,既满足了河道的功能和景观的要求,又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生态系统,有效的提高了人们生存环境的质量。

三、结语。

城市河道整治工程中的水生态修复需要充分利用生物工程技术,使已遭到城市废水污染的河道生态系统从恶性循环中解脱出来,并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城市河道不仅是城市的一道风景,更影响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流域生态修复论文范文范本篇二

《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于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1月11日通过,自20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内开发、利用、建设等活动,实现汾河流域生态良好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汾河流域,是指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跨流域向汾河补水的水源和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内生产、生活、生态修复与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在汾河流域进行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逐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机制,协调和解决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应当逐年分解落实,其完成情况应当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第九条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十条对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统一规划。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变更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支持汾河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汾河流域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依托汾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休闲观光农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

第三章生态修复。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规划,实行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提高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十七条优化水资源配置,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推进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

优先配置、使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合理利用外调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

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有效利用空中水资源,促进汾河流域生态自然修复。

第十八条恢复汾河流域水域和湿地,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增强河道及其两侧调蓄水功能,科学利用洪水资源。在汾河干流河道内建闸蓄水,两侧低洼地带和古水域恢复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湿地、缓洪洼淀,增加地下水补给,提高汾河流域防洪标准和洪水利用能力。

第十九条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

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效可靠的替代水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和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关井压采分阶段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井压采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关井压采目标、阶段实施计划、关井期限、遇特殊年份水井启用程序、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条建设节水型社会应当以农业节水为重点,统筹工业、生活节水,严格控制用水增量。

发展集约型高效节水农业,推广先进的灌溉技术和方式,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强对冶金、煤化工、焦化、火电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改造与管理,提高工业用水效率。

鼓励使用再生水,给予政策补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行业等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质标准的再生水。

加快城镇集中供水管网改造力度,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全面推行阶梯水价制度。科学利用雨洪资源,建设海绵城市。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城镇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及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对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防止直接进入河道和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汾河源头的生态修复与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实施科学造林、种草,实行封山育林,提高植被覆盖率;有计划地实施移民搬迁,依法关停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修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占用的河滩地、古水域恢复为湿地,逐步增加林地、湿地、水域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第二十四条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应当加大植树种草力度,增加高郁闭度森林水源涵养区,减少水土流失。

在黄土沟壑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设淤地坝工程,减少泥沙进入河流;在山区、丘陵区对坡耕地逐步实行坡改梯,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改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场所。

第四章生态保护。

第二十六条汾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汾河流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水量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指令,确保断面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实行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岸线分功能管理。

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滩涂开发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内私挖滥采,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禁止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第三十条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第三十一条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汾河流域内一级保护林地和天然草甸;禁止随意变更水源涵养林地和天然草甸用途。

在造林绿化工程区和封山育林区,应当采取禁牧措施,保护幼林繁育成长。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农药以及可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对本区域内城乡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和综合回收利用。

鼓励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煤矿采空区、沉陷区、煤矸石区,划定重点生态修复区,实施生态修复,防止再次破坏。

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三)一级国家保护公益林地、工程设施安全区;。

(四)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六条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生态保护措施,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

对建设周期长、生态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

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天然林、水域和湿地保护,进行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监测,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采取人工驯养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

第三十九条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管理或者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关闭或者拆除。

第四十条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森林、草地、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建立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方法、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建立生态修复与保护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实行数据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测。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影响和破坏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上一年度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天然草甸或者变更天然草甸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天然草甸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汾河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计划、指令的;。

(二)不执行汾河流域关井压采实施方案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流域生态修复论文范文范本篇三

水土保持是一门涉及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高度综合性学科,与水文学、植物学、地质学、土壤学、气象学、环境学、农学、林学、信息学、社会学等各种专业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水土保持是生态建设的主体,由于社会环境对水保工作要求的严肃性、复杂性、紧迫性,传统的水保治理摸式正受到冲击,新时期水保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以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的现代水土保持模式上来。水土保持生态自我修复,其根本目的是要达到人与自能和诣共处,实现传统水土保持向现代水土保持观念的转变。生态修复作为一门新的边缘学科,其内容十分广泛,有许多关于生态修复方面的新名词、术语、观念、思想、理论正在生态建设领域得到普及和应用,使生态建设科学体系日趋完善,了解一些生态修复方面的名词、术语及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意义重大。

1生态修复、生态恢复、生态重建。

生态修复是根据人与自然以及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辩证关系的原理,采用人工治理与大自然自我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改造,恢复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态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的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生态修复涉及内容广泛,它需要生态水文学、植物地理学、资源生态学、森林园艺学、地质学、环保学、材料工程学、生物遗传学等相关学科共同参与、相互渗透。生态修复不仅是水土流失地区的重点工程,也是广大城市、农村河流、沙漠、森林、矿山、海洋等区域开展生态治理的重点,由于人们居住环境的空间性,其外延已扩展到对空气大气层污染的修复[1]。

生态恢复是指依靠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和植物群落演替规律,以及生物界“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原理,对某一生态区域采取简单的封禁措施,让该区域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改善的进程,一般仅指恢复其天然植被和自然生态,其外延较小[2]。因此,应将生态修复与生态恢复区别开。

生态重建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指对遭受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破坏的地区进行修复治理,使其恢复原貌和改善生态的生态活动。如对因战争、地震、洪涝、台风、滑坡、泥石流、海啸等天灾人祸而造成破坏的地区进行建设治理、环境改造和生态恢复。从某种程度而言,对一个地区进行生态移民和文化遗址的修复,也属于生态重建的范畴。

2生态环境、生活环境、自然环境。

生态环境指由生物群落和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统一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组成,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才能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生活环境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总体,由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物质环境构成。生态环境按是否经过人工改造来划分,可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生态修复必须做到保护自然环境,创建良好的人工环境,又不能以损坏原有生态为代价[3]。

自然环境是各种天然因素的总体,由自然界中各种生物和非生物因素所组成。自然环境并不等同于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的外延比较广,但只有具有一定生态关系构成的系统整体才能称为生态环境,非生物因素构成的整体可以称为自然环境,不能叫做生态环境。因此,生态环境反是自然环境的一种,二者具有包含关系。

3生态移民、生存移民。

生态移民是从保护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出发,既考虑移民能脱贫奔小康,又考虑保护迁入地近期和中长期生态环境,同时还要保护迁入地原居民利益不受损害,属多目标移民。生存移民则着考虑增加移民经济收入、解决温饱,不太关注对迁入地生态环境短期和长期的损害,属于单目标移民。生存移民迁入地多居于未开垦的处女地或荒漠地区。

从改善生态脆弱地区的生态环境来看,应实行生态移民。对于环境恶劣、人烟稀少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单一的生存移民,以开辟新的“生态家园”。无论何种移民方式,都应保护好当地动、植物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4生物入侵、植物侵蚀。

生物入侵指人类有意识或无意识引进外来生物品种和生物品种自然入类,对新生态系统物种及人在健康上带来威胁的生物侵害行为。它危胁本地的生物多样性,引起物种的消失和灭绝,破坏生态系统功能,造成生物污染,能压制和排挤本地种群,导致生物多样性消失。生物入侵已成为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必须严加预防和控制。

植物侵蚀指引种不良植物和品种或不良物种自然传播,而造成某一地区土壤结构层次和肥力受到破坏,植被受到影响,生态环境受到侵害的过程。相对于生物入侵,它的影响较小,但也不能忽视。

我国有1/2以上的外来入侵有害物种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要防治生物入侵,必须加强执法监督,认真贯彻实施《植物检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做到防治结合,利用自然界植物“相生相克”的原理,充分利用生物修复技术制止生物入侵,如充分种植皇竹草就能大大减轻紫茎泽兰的入侵。

5生物圈、生物多样性、生态多样性。

生物圈指地球上所有生命与其生存环境的整体,地球表面上到平流层、下到数十千米的地壳,形成一个有生物存在的包容层。它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整体性,即任何一个地方的生命体都不是孤立的,都与自然界的其他部分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生物圈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即一个区域内生命形态的丰富程度,它包括遗传(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多样性3个层次。生物多样性是生命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跟多种环境因素相作用的结果,是生态系统进化的体现,同时意味着生物种群在个体数量上的均衡分布。生态修复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增加生态多样性以达到生物多样性。

6水华、赤潮、富营养化。

赤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暴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而引起水体变色的一种有害生态现象,是水域荒漠化的体现。携带营养物质的泥沙进入水域或有机物附着在泥土中吸入水中,是形成赤潮的原因之一。赤潮是水域富营养化的特征之一。

富营养化是指由于大量含氮、磷生物营养物质的污水不断排入湖泊、河道、海湾等缓流水体,引起水体中藻类及浮游生物和绿色植物迅速繁殖,使水体透明度下降,溶解氧减少,水质恶化,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大量死亡的现象。水体发生富营养化现象时,随着藻类及浮游生物数量的不同,水体出现不同种类的颜色,如红色、蓝色、棕色、乳白色等。这种富营养化现象发生在江河湖泊叫做“水华”,发生在海洋则叫“赤潮”。

7绿色住区、绿色生态建筑。

绿色住区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多样化建筑结合体,是一个被赋予可持续发展设计思想和充满想念空间的生态概念,它是按照住宅周围的自然、人文环境,综合运用生态学、建筑学的基本原理以及现代科技手段,合理安排,组织建筑内外空间与系统内其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使其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绿色住区不是单纯的“住宅小区+周边绿化”模式,关键是住区内综合素质的提高。

绿色生态建筑也称可持续性建筑,是根据人与自然和谐的原理,在合理布局、科学论证、精心设计的基础上,在某一区域开发、建设的具有生态示范园区保护特生的生态范围或设施。生态建筑讲求材料的严格筛选、资源的精确配置和环境的合理布局。并不是一切新疑的、天然的和绿色的建筑就是生态建筑,苏州园林式的建筑,可以称得上典型的生态建筑。

8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利用。

循环经济是一个从德国引进的新的生态文化概念,是指由“资源—产品—废物”为特征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向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为特征的新发展模式转变的过程,它包含了人类发展观念的变革。循环经济已成为我国内地各省市身体力行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新发展观念的载体。利用循环经济理念,可以进行生态工程示范区试点,变废为宝,实现资源的循环再生利用。利用循环经济模式,可以治理水域的荒漠化问题,改善和利用水体富营养化状况,有效降解土壤中的有害物质成分,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进行资源再生利用的各地“种植—养殖—沼气—种植”等工程及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等,即是循环经济模式的应用。

9生物堤、城市森林、水下森林。

按照生态修复的原则,在河岸营造乔灌木混交林带,形成生物堤坝。生物堤可以约束河道摆动,缓洪落淤,避免洪水冲淘,省工效宏。对于新型河道两岸的混凝土堤坝,可以按照“技术本土化”的要求,建造“绿化混凝土”即多孔混凝土,使树木通过这些孔隙进入土壤层,达到枝繁叶茂、连成一片,形成特殊的混凝土生物堤。

城市森林是一个由美国、加拿大生态学家提出的新的生态术语,它不同于山区、高海拔区域的天然林、原始林,是直接服务于城市、服务于人群,具有生命力的城市基础设施,是一个城市的建设理念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产物。城市森林建成后,可以维持大气圈的碳氧平衡,缓解城市尤其是象南京、武汉、重庆这类“火炉”城市的热岛效应。城市森林与郊区森林结合可形成完整的生态体系。

“水下森林”是一种新的生态修复手段,即在水面以下种树,以解决河道里黑臭问题。在水面下种植菹草等沉水植物能将河水变清50cm,起到净化水质的作用。除了沉水植物外,也可以栽培一些浮游植物和挺水植物,适当放养一些鱼、蚌、螺蛳类水生动物,达到动植物和谐共生、净化水质,从根本上消除黑臭的目的。

10效益监测、预防监督。

生态修复效益监测是全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4]。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试点区,通过科学监测,以“3s”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了解和掌握生态自我修复的规律和效果,为建立生态自我修复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奠定基础。

在开展水土保持开发建设项目监督执法的同时,各部门在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必须把生态修复纳入水保监督执法的日常工作,要有专门队伍和人员负责生态修复区的监督管护工作,充分发挥乡村管护人员的作用,加强对试点工程区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在生态修复过程中,效益监测和预防监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1结语。

当今时代,科学技术、新兴学科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飞跃发展,增强了人类知识更新、改造自然的能力,给人类社会带来空前的繁荣,也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准备了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随着生态修复工作在各地的迅速开展,将会有更多更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观念在实践中涌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学会掌握和接受更丰富、更实用的新名词、术语,以指导生态修复领域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12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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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修复论文范文范本篇四

摘要:人们对于生活环境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于是,人们对于城市河流生态景观设计的研究越来越重视,好的城市河流生态景观设计在满足水利工程需要的同时还能有效改善城市的生活环境,让城市的环境变得更加美好。本文通过对城市河流生态景观设计做了简单的研究,以期我国城市河流生态景观设计能有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城市河流;生态景观;研究。

河流是城市环境中的重要元素,随着城市不断的发展,城市建设取得成功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环境问题,城市的河流经常被作为污水的排放地使用,因此,为了改善生活质量,人们对于城市河流生态景观设计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河流生态景观是在保证了河流以及河流周边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利用生物技术、景观设计以及水利建设并用形成的河流景观区域。

1我国城市河流生态景观现状。

对于城市河流水域的开发建设,近几年我国投入了不少资金,但实际上我国的城市河流生态景观设计还处于初级阶段,其规划、设计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不足,这就严重影响了城市河流建设的效果[1]。自然的河流丰富多样,形成了独特的自然景观,但目前人们在对于城市河流生态景观设计上没有考虑到对河流的自然需求,忽略了对河流以及河流周边动植物的保护,导致河流景观设计流于表面。我国对于河流的规划治理很大程度上没有从生态的角度上考虑,因此,对于城市河流生态景观设计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2城市河流生态景观对城市的影响。

2.1对城市环境质量的积极影响。

河流以及周边的生态环境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良性循环的动力,因此,河流生态景观就是改良城市环境的源泉。河流沿岸有许多自然的植被,它们能产生大量的氧气,提升空气的质量,而河流的流动性能使新鲜的空气流向城市的中心,形成循环流动。另外,城市河流生态景观是在城市建筑群落距离的地方建立的一片集中的林带,它能消除城市中各种声源造成的噪音,能有效的缓解城市中的噪音污染。同时,由于河流特有的生态环境,能形成鱼类、鸟类、植物包括人类共同和谐相处的环境,这在整体上能影响城市人对环境的感知,提升他们居住的环境质量。

2.2对城市空间格局的建设影响。

河流生态景观设计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对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对其空间格局的建设影响主要表现在城市道路系统和格局的规划这两个方面。河流是城市的交通道路必须跨越的,河流生态景观设计影响着跨越河流时的位置选取。目前,人们对于城市生活里居住的环境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河流生态景观设计将河流区域形成了城市居民首先选择的地方,这种新型的格局建设将城市的河流变成了城市的中心地带。

2.3对城市居住人群的心理影响。

河流生态景观设计不仅改善了城市居民的生存环境质量,还丰富了他们的生活,这些影响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有效促进了他们的心理健康。河流生态景观设计能缓解人们的.精神压力,让处于长期精神紧张和压力的人在精神上得以放松。城市河流景观为城市的居民提供了公共的交流空间,使得人们能更和谐的相处,而贴近人们自然需求的生态景观设计,促进人们交流愿望的同时,也促进了人们心理健康的需求[2]。而在各个城市河流景观经常能看到许多人晨读、锻炼、相互讨论养鸟技巧等现象,就是河流生态景观促进人们心理健康的最好证明。

流域生态修复论文范文范本篇五

摘要: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突出水土保持的综合性。要重视水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中的作用,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进一步探索和实践生态修复,妥善处理生态、生产和生活之间的关系,推动生态修复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生态修复在局部地区初见成效,其做法和经验是宝贵的,带给我们的启示也是深刻的。

1几点启示。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充分发挥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植被恢复,加强植被保护。

开展生态修复大大加快了植被恢复的速度,加快了水土流失治理步伐,丰富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内涵,是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不断发展的必须结果,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实践证明实施生态修复不仅在南方,而且在黄土高原和风沙区也都是可行的,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因此,进一步开展生态修复势在必行。

突出水土保持的综合性。

搞好生态修复,必须注重水土保持的综合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必须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方能取得好的成效。一是在管理上要突出综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搭建水保生态建设平台,调动各方积极性,管好用好资金,发挥资金效益,提高工程质量。二是在治理措施上要突出综合,山水田林路全面规划,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耕措施因地制宜、科学配置。三是在效益上要突出综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筹兼顾,相得益彰。四是山川秀美的目标要突出综合,不仅要山川秀美,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而且还要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富裕,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2几点建议。

充分重视水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中的作用。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流域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江河洪涝灾害和面源污染等殃及的是中下游,而其祸根在上游,因此要标本兼治。大江大河治理要实现堤防不决口、水质不超标、河道不断流和河床不抬高的四大目标,水土保持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力度。要贯彻落实新的治水思路,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建议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生态修复经验,扩大范围,大力推广。

一要创新体制,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构筑水保生态建设平台。近年来,多部门都在利用多种渠道的资金参与水保生态建设,如何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提高工程质量,是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共同关心的问题。水保生态建设是一项跨部门、多学科的工作,涉及面比较广,需要一个职能部门来协调、管理。陕西省延安市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专门成立了山川秀美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与水保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由水保部门协调水保生态建设,负责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的制定、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有关部门各投其资、各负其责、各记其功,保证资金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共同搞好生态建设。贵州省毕节地区以xxx捆绑式火箭xxx的方式,按照水保统一规划,开展生态建设。湖北省梯归县在移民安置上,要求县水保局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审批、把关。这些经验受到北京市、江西省等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北京市市长刘澳同志批示:xxx只有制度创新,才可加快我市山区县的生态建设步伐。以生态来统一造林、治水、治沙、舍饲、脱贫等工作。xxx北京市在机构改革时,就赋予市水利局有主管生态的职责。理顺体制,明确水保主管部门在生态建设中的协调、管理地位和作用,搭建水保生态建设平台,依法行政,强化职能,加强综合协调、技术指导和归口管理,有利于更快、更好地开展水保生态建设。

二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一项伟大事业,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而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就显得非常重要。当前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进一步加大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xxx四荒xxx使用权的工作力度,总结推广陕北淤地坝产权制度改革经验,明晰所有权,拍卖使用权,搞活经营权,放开建设权。适应新形势,对实施生态修复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积极探索,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进一步总结推广山西省黄土高原世行贷款项目实施报账制和专业队治理管护的经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治理进程。

三要科技创新,提高生态修复科技含量。开展生态修复专题研究,重视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在水保生态建设中的作用。水是生态建设的首要制约因素,因此在开展生态修复专题研究中,首先要研究水的利用。重视xxx3sxxx技术在生态修复中的应用。

四要尊重科学,遵循自然规律;尊重市场,遵循经济规律;尊重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生态建设要以水定发展。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在年降水量300~400mm以下的地区,不适宜大面积种植乔木,应以草起步,草灌先行,草灌乔混交。在沙漠、戈壁和荒漠上生长的胡杨、红柳、罗布麻、芨芨草、白刺、骆驼刺、甘草、旱芦苇、梭梭等是适生的植物,是经得起考验的,应加强保护。在草原地区,要以水定草,以草定畜,加快草原建设和草场的恢复保护。目前开展的生态建设,建立人工防护林、人工草场有重要作用,但选用树种和草种单一,形成的人工生态系统存在很大风险,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稳定性相比较,发生生态灾害的风险很大,如黄土高原大面积人工林树种选择不当及其形成的xxx小老树xxx、xxx秃顶树xxx和严重的土壤干层等现象,已成为严重的生态问题。宁夏xxx三北xxx防护林有着惨痛的教训,由于单一杨树林的天牛病虫害流行,造成毁灭性的后果。开展生态修复工作一定要面向市场,按经济规律办事,否则事与愿违。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要看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退耕还林、封山禁牧、舍饲养畜等都是基层干部群众的创造,领导干部要审时度势,把握方向,尊重并支持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

五要妥善处理生态、生产和生活三者之间的关系。生态修复要想稳步、健康、持久地进行下去,就必须处理好生态、生产和生活三者之间的关系。广大农牧民是开展生态修复的主体,一方面要依靠他们来实施生态修复,另一方面,生态修复的目的就是要改善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生态修复要与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要与当地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相结合,这样才有活力,才有生命力。要以小流域综合治理为根本措施,把解决群众的粮食和增加群众收入问题放在首要位置,保证退耕还林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处理好国家要xxx被子xxx和农民要xxx票子xxx的关系,保障二者xxx双赢xxx。

流域生态修复论文范文范本篇六

试验基地设在宁海县桑洲镇里山季村,该地于开始进行生态修复试验研究。通过项目实施,建成了示范区24hm2,其中核心示范区。该基地属于山区丘陵地貌,四周植被以毛竹、茶叶为主,灌溉水源为山涧泉水或山顶水库,清洁无污染,山区稻田属冷水田型。示范区内田块土质为黄泥砂土、砂质壤土,酸性,土地肥力为中等偏下。

试验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本试验面临的主要风险是:

(2)稻飞虱,稻飞虱重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减产;

(3)稻谷收割后的价格因素,该因素也会影响本试验结果。为保证本试验的可靠性,通过农业政策性保险、物理防治、生态防治等技术进行了政策性和技术性支撑。主要包括:

(1)为加强基地对自然灾害的抵抗防御能力,基地全部购买了农业政策性保险,保障基地最低收入达500元/667m2。

(2)为加强对基地病虫害的技术指导,不定期邀请有关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及病虫害测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意见。

(3)在稻飞虱大发生时,及时进行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并适当使用高效低毒的化学农药。

(4)及时进行优质农产品的宣传与销售,确保上市后的农产品被市民所接受,实现优质优卖。

土质控制技术。通过对核心示范区进行田间调査和土样采集分析,掌握了农田土壤理化性状和基础地力。土质控制技术主要包括:示范水稻生产最佳养分管理技术,合理运筹肥料投入,控制肥料总量,优化肥料种类,适时、定量、精准施肥。通过秸秆还田、增施商品有机肥、应用新型肥料(功能微生物肥、菜饼肥等)、种植绿肥和土壤污染修复作物等多种技术,使用地和养地相结合,提升农田质量和自净能力,实现农田持续高效安全使用。

流域生态修复论文范文范本篇七

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实施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关键之年,也是水利改革发展不断深入、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和可持续发展水利加快转变的关键时期,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上级部署,科学谋划,积极推进,确保取得阶段性效果。

一、工作思路。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水资源的科学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下水资源的开采,通过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遏止局部水生态系统失衡趋势,通过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创建水生态系统规范管理体系,打造“碧水蓝天、魅力”,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有效控制地下水开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按照“优先使用再生水,充分利用地表水,有效保护地下水”的原则,按区域、分步骤,科学关闭自备井,在已关闭10眼的基础上,今年再关闭8眼自备井,实现全部关闭。并对全县地热井规范管理,切实控制地下水开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合理利用地上水,发挥水资源的最大效益。

突出抓好四项工程建设:

1、地表水厂及管网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的有利时机,投资9644万元建设一座日供水能力为2万立方/日的地表水厂及配套管网,该工程已完成初步设计,正在进行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预计今年5月份可以开工建设,底投入使用,实现水资源的最优配置,减少地下水的开采,切实增强公共供水能力。

2、环城水系引黄供水工程。投资1500余万元,新建扬水站2座,节制闸10座,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20可投入使用。年引黄河水800余万立方米,可有效补充地下水,减少地下水的农田灌溉。

3、渠道治理工程。自年开始,利用2-3年时间,投资1800万元对西清临干渠等主干渠进行治理,提高渠道利用系数。

4、尖冢灌区改造工程。尖冢灌区是卫运河流域最大的`灌区,灌区面积45万亩,由于建设时间早,设备老化,计划投资1600万元,进行设备维修改造和闸涵建设,工程实施后灌区内渠系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5,进一步扩大和改善灌溉面积,节约地下淡水资源。

(三)发展节水型农业,创造水利工程的整体效益。

从水生态承载力出发,积极调整产业机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以良好的生态环境,谋求更持续的经济发展。-每年投资万元实施现代农业粮食产业项目,实施老官寨镇21个村的节水改造,铺设地下管道347.9千米,利用现有的机井发展管灌面积3.78万亩,有效地减少地下水开采。

(四)建设生态环境工程,创建美丽和谐。

,我县利用引黄工程在县城新区建设的北湖、玉河两处大型的水生态公园将开始蓄水开放,切实改善县城生态环境;同时建设的“环城水系”工程,可使县城东西南北四条渠道24公里常年蓄水100万方,环城水系工程的实施将使成为“水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的滨水生态景观。

流域生态修复论文范文范本篇八

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内开发、利用、建设等活动,制定了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内开发、利用、建设等活动,实现汾河流域生态良好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汾河流域,是指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主要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跨流域向汾河补水的水源及其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

第三条在汾河流域从事生态修复与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在汾河流域进行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汾河流域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专项资金,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领导组,负责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协调、指导、监督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行责任制。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应当纳入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第九条鼓励社会资本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以多种形式参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治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统一规划。

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变更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

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汾河流域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淘汰本行政区域内影响生态保护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项目列为重点发展领域,采取措施发展低耗水、低耗能、高附加值的产业。

鼓励企业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先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建设农业产业化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扶持发展节水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

鼓励依托汾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休闲观光农业和文化旅游业。

第三章生态修复。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统筹山、水、林、田、湖综合修复治理,提高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十九条优化水资源配置,遵循上蓄、中滞、下排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推进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保证河流生态基流,恢复流域生态功能。

优先配置、使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合理利用外调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

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有效利用空中水资源,促进流域生态自然修复。

第二十条恢复汾河流域水域和湿地,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增强河道及其两侧调蓄水功能,科学利用洪水资源。在汾河干流河道内建闸蓄水,两侧低洼地带和古水域恢复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湿地、缓洪洼淀,增加地下水补给和水生动植物养殖面积。

实施汾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河道治理,进行支流小型水库建设,提高流域防洪标准和洪水利用能力。

第二十一条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

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效可靠的替代水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和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域关井压采分阶段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井压采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关井压采目标、阶段实施计划、关井期限、遇特殊年份水井启用程序、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建设节水型社会应当以农业节水为重点,统筹工业、生活节水,严格控制用水增量。

发展集约型高效节水农业,推广先进的灌溉技术和方式,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强对冶金、煤化工、焦化、火电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改造与管理,提高工业用水效率。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行业等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质标准的再生水。

加快城镇集中供水管网改造力度,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全面推行阶梯水价制度。科学利用雨洪资源,建设海绵城市。

第二十三条城市和农村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及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对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应当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直接进入河道和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源头和岩溶大泉重点保护区采取封山育林和依法关停矿山企业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在河流源头和岩溶大泉重点保护区内的人口实施移民搬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调整土地用途,增加林地、湿地、水域面积,逐步将占用的河滩地、古水域恢复为湿地。

第二十六条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应当加大植树种草力度,提高植被覆盖率,增加高郁闭度森林水源涵养区,减少水土流失。

在黄土沟壑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设淤地坝工程,减少泥沙进入河流;在山区、丘陵区对坡耕地逐步实行坡改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改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采取有效措施,对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场所进行保护,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环境。

第四章生态保护。

第二十八条汾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汾河流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指令,确保断面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实行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岸线分功能管理。

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滩涂开发的要求。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禁止私挖滥采,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禁止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采石、挖砂、取土、爆破等行为和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实施水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第三十三条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内一级保护林地和天然草甸;禁止随意变更水源涵养林地和高山天然草甸用途。

在造林绿化工程区和封山育林区应当采取禁牧措施,确保幼林繁育成长。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农药以及可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对本区域内城乡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和综合回收利用。

鼓励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河源、泉源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和准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三)一级国家保护公益林地、工程设施安全区;。

(四)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八条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生态保护措施,避让生态保护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

对建设周期长、生态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

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天然林、水域和湿地保护,进行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监测,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采取人工驯养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

第四十一条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关闭或者拆除。

第四十二条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森林、草地、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河源泉源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制度和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方法、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建立生态修复与保护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实行数据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测。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影响和破坏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上一年度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采石、挖砂、取土、爆破和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水量分配和调度计划、指令的;。

(二)不执行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实施方案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流域生态修复论文范文范本篇九

3.1.1河流生态景观与城市景观协调的原则城市的总体规划发展中,为了保证城市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在设计时通常会考虑到城市河流生态景观的设计,当然,在城市河流生态景观设计中,在尊重河流自然规律的同时,还要充分拓展城市河流景观的各种生态功能,注重与城市景观的协调性,使城市河流景观设计在城市整体规划中发挥出重要作用,更好的提高城市的服务质量。

3.1.2河流景观与生态的同步原则城市的发展中对于城市河流的景观设计,主要是为了满足城市人民回归自然的需求,因此在河流生态景观的设计上应该充分表现出其开放性、美观性以及舒适性的原则,结合河流生自然态系统,在保障自然为主的前提下满足城市居民的日常需求,实现河流景观与生态同步的设计原则。在设计的同时,还要保护河流物种的多样性,实现生态河流的课持续发展性。

3.2.1河道的景观设计方法城市的河道一般处于城市人民居住的社区、商业以及文化娱乐等特俗地段的位置,这些地方建筑物集中,交通也比较密集,因此在城市河流生态景观设计上不能过于的蜿蜒,不过在解除河道瓶颈的基础上能保持河道的自然弯曲,还能一定程度上恢复好原来废弃的河道[3]。为了满足河道泄洪的需求,对于复杂的河道进行景观设计时应该保持河流的通畅,也可适当的放弃河流的休息空间来加宽河道的宽度。在河道的底部和两边要尽量的避免硬质水泥的铺设,让其保留原有的土质能有利于河内生物的生存,还能让河流的自然渗透的水资源,弥补城市地下供水不足的情况。

3.2.2河岸的景观设计方法对于河岸的景观设计,应该尊重河岸水的自然属性情况。河岸上的自然空间是河流与河滩衔接的地方,也是河流生态景观的主要地点。现代城市中关于河岸的设计多半都是使用的混凝土设计的直岸,周围的植被非常简单,这样的设计并不能达到河岸生态景观稳定且持续发展的目的。在河岸的景观设计上,应该使用的是软式的河岸而不是用钢筋混凝的硬式河岸,这样既可以防止河水对河岸的破坏,还有利于周围生物的生长,河岸应仿造自然的河岸,边坡进行放缓,而不是做成垂直式的河岸,这样能有效增加河岸的生机。对于河岸周边的绿化,可以优先采用藤蔓式的植物,并且根据不同水位在河岸周围配备不同季节的植物,为河流的水生物提供了多样化的生存条件。

3.2.3河滩的景观设计方法河滩为人们提供了娱乐的空间,它是河道的边缘,也是城市在建设时的重要地方,为方面人们的游玩,一般会在在河滩上设计一些平台等,方便人们在河滩游玩时更接近河水。对于河滩的景观设计应该以开阔的草坪为主,并在周围的设计上布置一切相应的树群,让人们在即使身处城市中心也能体会大自然的魅力。河滩的周围的绿化建设,不仅能建设优美的绿化环境,夏天的时候能通风庇荫,冬天还能防风。当然,在河滩的设计上还要保证河流内生物的稳定生存,以及物种之间的各种生态间的关系特征,并能与自然的河流形成生态系统的网络化,这种设计既能满足河岸景观设计的优美性,还能维护河流中物种的多样性。

4结束语。

河流是大自然的产物,在对于城市河流生态景观进行设计时,首先应该是以工程技术为依靠,表现出河流的景观艺术,技术和艺术的相互结合创造了独特的城市河流景观设计,而城市河流生态景观的设计为城市创造出了优美绿化的社会环境,并且维持了河流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城市河流生态景观设计加快了我国对于城市河流的研究,很大程度上积极推动了我国城市河流生态景观的规划工作,为身处城市中心的人民营造了一个更健康绿化的河流景观环境。

参考文献。

[1]贾宏.城市河流生态景观设计存在的问题和方法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8).

[2]汪娟.浅析城市河流生态景观设计[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32).

[3]田飞.城市河流生态景观设计存在的问题和方法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9).

[4]苏娜;张德顺;韩永军;;城市受损水体的生态修复及其对水景观营造的启示[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5.

[5]孙鹏,王志芳;遵从自然过程的城市河流和滨水区景观设计[j];城市规划;,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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