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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 甲 乙 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以现金人民币6万元出资

时间:2024-04-08 20: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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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补充:

单项选择题: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6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2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1998年2月,企业借款人民币4万元,借期一年。1998年10月,丁入伙,出资人民币4万元。1999年1月,合伙企业需清偿该47元借款时,甲、乙、丙、丁应承担的责任方式是

A.甲、乙、丙按约定比例承担,丁当时未入伙因此不承担清偿责任

B.甲、乙、丙平均承担,丁当时未入伙因此不承担清偿责任

C.甲、乙、丙、丁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D.甲、乙、丙、丁平均承担责任

答案:

答案:C

解析: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企业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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