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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电梯培训记录范文 电梯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九篇)

时间:2020-01-06 15: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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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特种设备电梯培训记录范文一

1.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5吨、3吨、2吨各一台。安装在教学实训基地使用。

2.电梯四部。其中二部是客梯(桃李园酒店),另外二部是货梯,分别安装在两栋教学楼中使用。

3.1吨燃气蒸汽锅炉二台,安装在总务处锅炉房,用于食堂、学生浴室、学生开水房及洗衣房供汽。

1.3台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存在问题:

①根据编号:5.1.2吊钩缺陷(无防脱钩装置);

②根据编号:7.2大车无行程限位;

③根据编号:5.2.4、5.2.5钢丝绳缺陷、钢丝绳直径磨损;

④根据编号:7.9紧急断电开关(控制手柄无急停装置);

⑤根据编号:6.2线路绝缘(大车、小车、手柄电源线老化龟裂);

⑥根据编号:5.11环链状况(大车动力电源线牵引钢丝下坠);上述存在问题已由维保报检单位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建兴机电维修部(具新疆油田公司起重机特种设备资质)整改完毕,并请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现已投入正常使用。

2.四部电梯存在问题:

①桃李园两部电梯自查情况正常

②电梯报警设施不灵

③电梯光幕反应不灵。

上述存在问题已由维保报检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整改完毕,并请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现已投入正常使用。

3.两台蒸汽锅炉自查情况正常。

警示标牌、全套制度、告知牌等,现已结合安全标准化要求统一制作完毕,部分悬挂到位。

学院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持有率100%。特种设备全部完成了申报注册登记、按期检验、办证等工作。并经确认合格后使用。

1.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比较到位、管理制度健全。学院锅炉设备有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岗位职责》等。并要求操作人员严格按制度、规范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安全标志及运行检查情况良好。锅炉、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梯都使用证件齐全,并挂有安全标志和检验报告。设备有安全附件,锅炉运行执行每日交接班班前检查、运行期间巡查制度。

3.司炉工持证上岗。学院现有4名司炉工,都有司炉资格证书。

4.积极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利用各种学习、安全会议,大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员的`关注程度和认可程度。

1.进一步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专业水平、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2.认真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强化部门的安全责任意识。

3.不断完善特种设备档案,加强特种设备动态管理,及时办理各种特种设备的检验、换证工作,及时更新设备数据库。

4.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有关特种设备电梯培训记录范文二

甲方将本建筑工程需要的塔机 台,施工升降机2台向乙方租赁,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租赁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承包方式及内容:乙方提供塔机及施工升降机设备、配件的租赁及安拆等综合服务给甲方,详见双方合同。

四、工程项目期限:

自 乙方设备进场起至全部设备拆除离场完止。

五、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的法规、条例、规定。

2、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安全生产负责人,配齐专职或兼职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拆人员和维修等)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健康体检证等有效证件。所有有效证件(复印件)应交甲方存档。乙方调整更换人员应及时把更换人员的有关证件交甲方存档。经查实无证、使用过期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上岗作业,罚款 至 元,造成安全事故的则承担相关安全事故责任。

3、甲方对乙方要进行安全总交底,乙方对本单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制度、安全技术知识、生活卫生安全管理教育,并督促职工自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纪律和制度。发现违规行为,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 元以下罚款处理,罚款在承包费中扣除。

4、乙方应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劳保防护用品。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人员自觉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5、乙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提出或整改,并由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乙方应积极给予配合。

6、乙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脚手架、电梯井口、管道洞口、临边等到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和消防设施、器材均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经甲方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乙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7、由甲方提供的脚手架等安全防护设施,乙方使用前应征得甲方同意方可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8、乙方所有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做到定期复审,中小型机械操作必须按规定做到定人、定机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规、违章作业。

9、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和禁烟区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用,电焊气割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监护人员值班。

10、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及成品保护。乙方按甲方的安全总交底要求认真落实,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保护措施,损坏的设施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

11、乙方应遵守甲方对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生活区、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违章使用电器,保持宿舍卫生、清洁、整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违规者将视情节给予 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12、乙方在施工期间因违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甲、乙双方应协力进行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等由责任方全部负责。

13、本协议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同时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14、本合同塔机租赁过程中安全生产及其他一切事项,甲方委派 同志负责(联系电话: ),乙方委派 同志负责,(联系电话:)。

甲 方: 乙 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特种设备电梯培训记录范文三

设备购买协议合同

买 方 卖 方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纳税人代码:

邮政编码:

签订地址:

郑州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产品安装现场地址:

产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销售总部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纳税人代码:

品 使 用 单 位 传 真:

联 系 人:

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

一、 产品和价格 合同总价包含出厂价、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货物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各种伴随服务费、质保期内保修费用和税金等为完成本工程设备供货的全部费用。

合同总价已含为完成本工程按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一切税、费。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三、货款支付

1. 卖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证金保函,保证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备全部交货日期为止。

因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的,由卖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2. 买方在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证金保函后、电梯正式排产前,预付设备费总价的20%至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

3. 买方在交货期前二十一日支付设备费总价的80%至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

4. 卖方须在买方第二次付款前五日向买方提供设备费总价10%的银行质保金保函,保证期为自电梯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满为止。

因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质保金保函的,由卖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5. 卖方须在付款前向买方提供相应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付合同款,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卖方依法承担。

6. 设备费发票由卖方出具,运输保险费发票由运输保险方出具。

注:如买方要求分批供货,双方同意按上述付款进度和比例分批结算货款。

四、交货日期

1 卖方在支付合同规定的第一次付款项且电梯安装图纸双方盖章确认后,38天内全部设备必须发送到施工现场。

卖方在约定期内未收到预付款,或双方未对电梯安装图纸确认的,卖方的交货日期将根据预付款收到的时间或产品确认的时间顺延。

五、货物发送方式及地点 由卖方负责办理托运和保险,运输保险费由买方在交货期前七日付至卖方账户。

卖方负责卸车,产品送达后,买方对产品的箱数和箱体的完好进行清点并签收。

产品交货地点: 。

六、产品包装 卖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因设备包装和装卸运输过程造成的设备损坏由卖方自行承担。

七、产品质量保证

1 卖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对买方现场进行全面勘察,完成电梯安装图纸的确认。

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以及买方现场安装条件,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本合同中电梯产品按gb7588-20__《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

在买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4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30个月。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产品本身的质量缺陷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由卖方统一回收。

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买方应仔细阅读卖方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遵照执行。

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进而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

8本合同内电梯设备所有不锈钢全部采用304材质。

八、产品质量验收

1 本合同产品规格及功能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设备功能综合表”。

电梯安装完成后,卖方须帮助电梯安装单位及买方,按国家有关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标准通过最终质量验收,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

九、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此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部分合同款的10%。

上述误期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且可预见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

十、售后及保修服务

1. 卖方必须有相应的保修服务人员配备,以处理所有的维修服务,需提供24小时服务,而且维修人员需要接到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维修结束。

. 卖方须对合同中规定的电梯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提供24个月质保期,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日常维护和保养及维修培训服务,时间从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最迟不超过工厂最终出货期后的30个月。

3. 在质保期内,卖方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和电梯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为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维修提供服务支持,确保电梯正常安全运行。

4. 质保期内卖方负责免费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设备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

. 在保修期结束时,须由具备技术监督局检验资质的专业工程师依据国标规定对电梯设备进行一次测试,所检出的属质量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由卖方免费修理,并得到甲方认可。

修理完成后,乙方应将修理及恢复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甲方,报告一式两份。

6. 在质保期内,如卖方服务不及时或维修后仍不能排除故障的,卖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有关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此损失买方有权视情况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十一、其它

1 若买方延迟提货,须提前21天通知卖方,买方不收取保管费用。

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但不论何种情况,买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按付款比例归买卖双方所有。

本合同价格不包括产品安装费,《产品安装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本合同及附件中的选择项以“√”示选定,以“×”示否定,“产品规格表”以双方授权签署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有关特种设备电梯培训记录范文四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鉴于承租人与出租人已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双方就设备安全管理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出租人及拆除单位基本情况

出租人全称:

营业执照编号: 有效期止: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编号: 有效期止:

1、 拆装单位全称:

营业执照编号: 有效期止: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有效期止: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止: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止:

(二)本次出租设备的基本情况

设备名称型号设备编号

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书编号

设备备案证明编号备案机关

(三)责任范围:乙方出租的特种设备在安装、拆除和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施及环境的安全。

(四)双方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2、设备进场前,双方应共同确定设备的型号、规格和安装平面位置。

3、设备安装、拆除过程中,双方应共同与拆装单位确认周围环境、确定警戒区域的设置,配合拆除单位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进入。设备安装后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经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特种设备安拆、维修和操作、指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5、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进行进场前的安全总交底,协助乙方做好设备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2、有权审查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和安装/拆除单位、安装拆除工、设备操作及指挥人员的资格,并按照规定负责和报批安装/拆卸单位编制的安装/拆卸方案。

3、按照乙方提供的设备基础、基础施工图纸和安装方案,配合乙方做好地基、基础和附墙预埋件的施工,并做好设备周围的排水及防护。应当向乙方当提供拟安装设备的基础地质条件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基础施工资料。

4、负责向乙方提供办理设备使用登记所需的工程报建相关资料。

5、负责协助乙方在设备安装、拆除、顶升和附着等作业过程设置警戒区域,配合乙方预埋附着装置的铁件或预留穿墙螺栓孔。

6、负责协助劳务分包企业、其他相关方与乙方在设备使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必要时进行内部经济处罚或要求乙方停止使用。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遵守工程建设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规范,并随时接受行业、监理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出租的特种设备结构件均应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超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结构腐蚀磨损严重、属淘汰或限制、禁止使用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应当对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校验、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应当对设备至少每半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做到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况,安全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由于出租人安全措施不力、设备自身原因、不可抗力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全部承担。

3、负责向甲方及时提供设备基础图纸、合格的预埋件和经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章的安装/拆卸方案和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4、设备进场、应及时如实提供设备相关资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设备备案证明、最近一次的检测报告、自检合格证明)和设备安装相关资料(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辅助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供甲方查验,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乙方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设备的安装/拆卸必须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向甲方出具与拆装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加盖公章的拆卸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复印件供甲方查验,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设备安装、拆卸、顶升和附着等过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和安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甲方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设备的安装、顶升、附着,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顶升和附着作业前,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作业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安装、拆卸方案,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成后,应当由安装单位和乙方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向甲方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并及时办理相应的验收和使用登记手续。

如遇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还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6、负责对操作、指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纠正违章行为;负责为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使用;严格执行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7、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对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甲方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8、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并及时向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9、负责为本单位现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义务。对本单位人员在宿舍、食堂等非生产区域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0、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迅速组织救援、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甲方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并按照合同和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书作为《设备租赁合同》的附件,同《设备租赁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八)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已双方各执两份。

(九)补充条款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有关特种设备电梯培训记录范文五

一、特监处总结20xx年工作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措施得力

按《20xx年济南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方案》,分别在章丘、济阳、长清召开了塔机、举升机和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法人履责报告会;

(二)加强安全监察基础工作,规范工作行为

1、每月定期通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截止20xx年1月8日,全市特种设备平均定检率为98.66%,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2、对各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进行了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了100%;

(三)专项整治成效显著

1、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

2、部署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活动;

3、集中开展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4、在全市开展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专项治理及年度检查工作,重点每月抽样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二甲醚含量,对掺混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四)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有序开展

1、按照年度现场监察工作计划,对全市5%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所有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和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

2、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抽查。

(五)节能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锅炉制造单位83套设计文件经鉴定评审机构进行了节能审查,测试机构对67台定型产品锅炉进行了能效测试,14台在用锅炉进行了能效测试。

(六)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察工作

发特种设备定检率情况通报12期,在各类媒体上发稿件及报送信息6条;对12365受理的和12345转办的338次投诉,均按处理时限要求进行了查处回复,消除了大量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办理开工告知书2700余份。

二、邢兆辉副局长布置当前及热点工作

(一)切实抓好20xx年春节两会期间及冬春季度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

(二)抓好重点监控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将“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落到实处;

(三)继续开展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专项整治,各分局稽查队每月继续对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二甲醚含量进行抽样,对掺混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电梯气瓶等社会热点投诉及时有效处置;

(五)对特种设备事故和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要快速反应,及时到达现场,了解掌握情况,及时上报。

三、邢兆辉副局长提出20xx年工作基本思路

(一)抓基层夯实基础。建全各项制度、完善各项设施、配备得力人员,市局特监处加强考核;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工作能力和实效;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特种设备监察检验人员工作要到位,避免工作被追责。

有关特种设备电梯培训记录范文六

1.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1.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1.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特种设备电梯培训记录范文七

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安全管理负责人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单位的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持证上岗。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4、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借阅及保管工作,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

(一)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制定特种设备(含需定期校验的安全附件、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报检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情况,正确合理地发放、使用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种设备特点,操作步骤、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异常处理、安全注意事项等。安全操作规程应悬挂于操作场所。

(三)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

1、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

2、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3、设备状态标志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是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证明其特种设备合法的证明,如使用登记证、安全检验标志等,该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运行与维护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2)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并作出记录。

(3)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和检查;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但必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法律责任。

5、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校验报告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四)特种设备应急管理

1、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即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建立事故应急组织和队伍,储备应急救援资源,制定出现紧急情况时或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及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应急培训与演练

应对特种设备使用负重要职责岗位的员工进行应急培训,使其熟知岗位上可能遇到紧急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使用单位应针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演练前应经过演练策划和批准,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告知,特种设备演练次数一年不得少于一次,以验证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工作,以及应急响应规定的有效性、充分性和适宜性。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1、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主要负责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节能培训教育,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作业知识、作业技能。

2、本单位没有培训能力的,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

有关特种设备电梯培训记录范文八

订作方: (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承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第二条:产品交付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运输、安装调试、报检费用由乙方负责,交验货方式: 点交 ;

第三条:交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在30天内发货进场并安装调试完毕,因电力、天气、运输中断等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质量要求、质量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1产品的外观、颜色、规格型号、配臵签约时注明,按合同签约时约定执行生产;2质量标准:按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的按双方约定或参照相关标准执行;3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期限:依合同自设备安装完毕之日起,在甲方正确操作、正常维护、保养和按照规程要点使用时,质保期机械系统为12个月,电器系统为6个月,易损件(电动机制动轮、钢丝绳、胶块缓冲块等)除外;因甲方不按上述要求引起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由于正常损耗造成的损坏不在质保范围;

第五条:验收标准、方法:特种设备验收,按照gb5905标准的验收规范验收;甲方主动配合乙方试车至正常状态,申报起重机安装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取证;甲方在未接到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报告并自行注册登记之前擅自使用起重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

第六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落实分清责任,协商后整改维修,如发生配件费用,责任方承担,无其它赔偿。〃

第七条:当甲方完全履行完支付价款义务后方能拥有标的物所有权。

第八条:结算方式、时间: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85500.00)作为订金,合同生效;起重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65%(¥185250.00);余款(¥14250.00)为质保金,满六个月质保付清。

第九条:不可抗力因素: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乙方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在甲方延迟接收货物或无故拒收期限发生的,甲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签订时日起若甲方在三天内未向乙方付预付款,则视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约定履行完毕合同自动解除。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它:违约条款乙方未按时支付货款每天按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特种设备电梯培训记录范文九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其申请项目对应的在用设备数量(已落实任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核准项目规定的最低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核准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

其中气瓶检验机构申请资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做出资料确认和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资格核准申请被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其中气瓶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报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核准证》。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准申请(其中气瓶检验机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准申请)。复核准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变更核准检验检测项目,其变更核准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同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取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可靠。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署。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金属监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制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常规性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一)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单位报检,或者未完成已落实任务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

(五)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

(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

(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

(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三条 暂停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期限为30日。

停检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其他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停检期满,由做出停检决定的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整改合格的,恢复检验检测;整改不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四条 被吊销《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其重新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人员素质、推动改革创新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核准、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劳人锅[1985]3号)、原劳动部《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劳锅字[1988]4号)、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质检办[20xx]137号)同时废止。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劳安字[1990]12号)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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